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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權利保護途徑及其成因分析

時間:2024-09-12 04:59:08 法律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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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權利保護途徑及其成因分析

[提要]在的法治化進程中,農民是很值得關注的權利主體。中國農民保護自己的權利主要有三種方式:私力救濟,公力救濟和灰色途徑,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農民的私力救濟。對于這些途徑,本文將找出它們在中國存在的獨特原因。同時還要認真對待它們,從法治的眼光對它們進行取舍和平衡。

  [關鍵詞]農民權利/保護途徑/私力救濟/公力救濟/灰色途徑

  中國人口的大部分是生活在的農民,因此農民成為中國一個極重要的題目,不論是在東部沿海發(fā)達地區(qū),還是在西部偏遠落后的山區(qū)。中國農民由于其自身狀況、文化素質、地緣條件等的,在社會中往往處于社會底層,那么農民怎么樣來保護自己的權方便是一個很重要的題目。筆者在本文中所主要探討的就是農民有哪些保護自己權利的途徑、為什么會存在這些途徑以及在現(xiàn)代法制建設中,對這些途徑我們應該持什么樣的態(tài)度。

  總的來說,農民保護自己權利的途徑主要有三個大的方面:一是私力救濟,或稱為自己救濟;二是公力救濟;三是“灰色”途徑。影響這些途徑的主要因素有村民的觀念、鄉(xiāng)村自治組織建設、宗族題目、基層法院的作用等。中國農民在現(xiàn)代法制建設中需要克服的一個重大障礙便是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傳統(tǒng)的一些“本土”觀念不僅對普通農民而且對村鄉(xiāng)(鎮(zhèn))乃至縣級的領導干部的思想和行動都產生巨大的影響,這種的慣性經(jīng)常超出了人們的想象。改革開放所帶來的新思想、新觀念從表面上看已經(jīng)沖擊到了中國哪怕是最遠遠的山村,但看著電視開著摩托的農民還是會往求神拜佛,農民解決的題目的習慣方式仍然借助于人情、親友關系、宗族氣力乃至一些黑暗勢力。、國家的氣力在農民的心中顯得底氣不足,中國農民要真正實現(xiàn)對自己權利的充分保護,實現(xiàn)從村民到公民的轉變實乃有很長的路。

  一有關權利保護題目的基本

  關于作甚權利,學術界論者觀點各異,[1]這里所指稱的農民權利主要是指農民作為權利主體的利益,包括物質的精神的和人身的各種利益(或者可以劃分為財產權利,權利,人身權利等),以及這些利益在法律上的反映、體現(xiàn)和保護。

  農民作為小生產者,最基本的權利應該是其個體私有的財產所有權和對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農民的政治權利主要是參與國家社會事務治理活動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監(jiān)視權等;人身權則主要是農民作為社會主體根據(jù)憲法所享有的基本人身權利,如人格權,人身自由權,受權等?傊,從農民作為一類社會主體的角度來看,不僅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基本權利,還包括一些針對農業(yè)、農民特點所單獨設立的權利(如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農民既擁有權利,個人、集體、國家和社會就應通過各種途徑保障這些權利得到實現(xiàn),使法定權利轉變?yōu)楝F(xiàn)實權利。因此,權利的保障措施就顯得越發(fā)重要。

  所謂權利保障是指防止權利受到侵害,確保權利終極實現(xiàn)的制度化保護?v觀世界各國的憲法和法律,對權利的保障無一例外地采取兩種方式,其一是權利宣告,其二是對公民權利的實現(xiàn)提供條件。[2]從上講,權利不純粹是一種實體規(guī)范,它是主客觀同一的結果,是客觀內容(利益)和主觀的形式(意志)相同一的結果,這種同一表現(xiàn)為人的行為的自由或自由行為,即人們自覺地意識到或熟悉到了自身的正當利益,就要采取或表現(xiàn)為被社會所答應的一種積極主動的行為往獲取它。[3]對被遭受攻擊的具體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也是對社會的義務,權利人通過自己的權利來維***律,并通過法律來維護社會不可或缺的秩序。[4]中國現(xiàn)在很多法律中已經(jīng)對農民的權利加以明確的宣告,但對權利加以宣告并不即是權利已經(jīng)得到很好地保護,還需要進一步的具體保護措施,包括農民自己所習慣認可的民間性的保護措施和國家提供的官方性的保護措施。對于這些措施(途徑),我們所要知道的是農民怎么樣往面對它們,而不是依靠我們自己習慣的法制理論往強加給他們什么。

  二農民權利的私力救濟

  普通農民對被侵害的權利的救濟,一般會采用私力救濟的途徑,所謂權利的私力救濟是指一般的農民在自己的權利遭到破壞時,主要依靠個人或親戚朋友的氣力來加以保護。采用這種方式在中國有它獨特的原因,傳統(tǒng)習慣的影響。中國現(xiàn)在的成文法已經(jīng)可以說是連篇累牘,但在一些農村,人們的行為更多的卻是按照長久以來形成的習慣進行,并不是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很多的學者都是持這樣一種看法,中國事鄉(xiāng)土社會,[5]鄉(xiāng)土社會中實際作用的往往是鄉(xiāng)村里的習慣法。比如農村中的財產繼續(xù)題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續(x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女兒不論是否出嫁對父母的財產享有同等的繼續(xù)權,而在廣大農村,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并不能得到執(zhí)行。在農村,出嫁的女兒很少能夠回外家繼續(xù)遺產,即使有時候沒有兒子繼續(xù),往往也會被本家的侄兒接管往,而輪不到親生女兒,出嫁的女兒也很少要求繼續(xù)遺產。究其原因,“出嫁的女兒將父母的房產留給叔伯兄弟是有道理的,由于這里還是她的外家,有什么事,還可以來找本家的兄弟幫忙。假如她們取走了老家的房產,不是斷了外家的路嗎,她們有事誰肯往幫忙呢?”[6]此外還有農民對通***的習慣性看法,以及農村中普遍存在的修族譜題目,都反映出傳統(tǒng)習慣性思維與做法對當下農村的沖擊。[7]“傳統(tǒng)從來就是一種現(xiàn)實的氣力,它既記錄在歷代典籍之中,也活在人們的觀念、習俗與行為方式之中,并直接影響著各項制度的實際運作過程,不管這些制度是用什么樣的現(xiàn)代名稱!盵8]中國人歷來重視親情人情的作用,這一傳統(tǒng)在改革開放二十年后的今天并沒有太大的改觀,不論是農村還是城市,只是在農村更為明顯。上述的事例很典型地體現(xiàn)了這種習慣對于農民的影響。在權利救濟方面,私力救濟的方式在農民的心中仍占有很重的分量,固然他們可能并不知道什么是“私力救濟”。不論是把房產留給外家人還是修家譜,基本的目的都是為了給自己保存更多的人情關系,也就是有更多的救濟權利的資源。而且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所追求的價值取向可以說是“無訟”,[9]在某種意義上“無訟”甚至可以說是終極的價值理想,由此導致中國農民向來就有“厭訴”的傾向,打官司解決糾紛總回是一件不太光彩的事情,一般不會把這種方式作為首要選擇。而且在較為封閉、活動性較小的農村社區(qū)中,用訴訟來解決題目會造成一些難以彌合的矛盾,這與鄉(xiāng)土社會那種生活方式是不適應的。所以在這種傳統(tǒng)的作用下,中國大部分農民在保護自己的權利時,首先選擇的不是國家政府的氣力,而是私人以及以此為中心擴散開往的親戚朋友熟人圈所形成的氣力!叭绱丝磥,新制定的成文法與依然活躍在村民心中的習慣法相沖突的話,習慣法往往取得最后的勝利!盵10]糾紛解決本錢的考慮。私力救濟從本錢的角度看具有代價小而回報高的特點,假如把村民由于解決糾紛、保護權利所投進時間、金錢以及對自己人際關系的影響看作是本錢,那么時間金錢的節(jié)約、人際關系的維護與進步則是收益。與公力救濟相比,私力救濟在這方面則具有很大的優(yōu)越性。按照法律經(jīng)濟分析的假設,人們總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滿足度,一切人在他們的一切涉及選擇的活動中均如此。[11]而中國的農民由于其小生產者的特性,更是對自身利益的“瑣屑較量”。在對待自己權利的保護上亦是如此,固然很多時候是一種自覺行為。本錢的節(jié)約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1)與訴訟相比時間較短,效率較高。在出現(xiàn)糾紛后,直接找到對方當事人,要求對自己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或者通過第三方進行調解,這樣可以減少很多煩雜的手續(xù),避免訴訟花費時間過長的不足。[12]而且這樣做還不耽誤自己的農業(yè)生產活動,可以隨時進行。當然這一點不是盡對的,私力救濟有時效率也會很低。

 。2)私力救濟還可以克服經(jīng)濟上的障礙。權利的存在和行使依靠于權利主體的實際能力和實際地位,需求轉化為權利正是這樣,假如需求主體本身缺乏“氣力”,就不可能設定一個為滿足自己需要的義務人,也不可能讓這個義務人真實地履行義務。[13]村民碰到糾紛進進法院進行訴訟是要花錢的,按現(xiàn)在法院的收費標準,一般民事案件原告至少要繳納50元訴訟用度,而經(jīng)濟案件還要根據(jù)標的大小,按比例增加。對普通的村民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機會本錢。在基層法院工作效率較低,透明度不高且審判結果輕易受到其他額外因素的影響下,很多村民是不會冒著“雞飛蛋打”的風險選擇訴訟。[14](3)還有就是人際關系的維護。如前所述,在廣大農村村民選擇私力救濟是一種傳統(tǒng),他們要保持“以和為貴”的傳統(tǒng)習慣。這種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的做法,也是一種本錢的節(jié)約。鄉(xiāng)土社會中一個重要資源是相互熟悉,即信息對稱。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可以減少交易本錢,相互之間可以根據(jù)自己擁有的信息充分猜測自己行為的后果以及他人將會怎樣根據(jù)自己行為做出反應。而打官司就是意味著某種關系的決裂,形成信息的不對稱狀況,這一信息不對稱能影響到每個人的行為方式,進而影響到各種交往,增加日后活動的機會本錢。[15]公力救濟的供給不足。村民更愿意選擇私力救濟的一個重要的外在原因是國家的司法途徑或“公力救濟”供給不足,或者可以說是由于國家司法權在農村的弱化。中國的廣大農村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國家權力的邊沿地帶,[16]尤其是在司法方面,國家的司法權還不能深進有效地滲透進農村,進進農民的觀念中。這方面體現(xiàn)在為農民服務的司法職員數(shù)目嚴重不足,而且素質不高,在廣大的農村社區(qū)甚至很少有合格的律師(取得正式律師資格);農民對自己權利具體有那些,權利遭受到什么樣的破壞,以及怎么樣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等這些題目沒有較清楚的熟悉;對法院的作用也不能夠明確認同,出現(xiàn)這些題目主要就是由于國家的司法供給不夠。縣級法院是中國最基層的法院,也是處理案件最多的法院,從與普通百姓生活聯(lián)系最直接的一審民事案件來看,這個比例不會低于90%,但就審判職員的數(shù)目來說,卻非常的少(根據(jù)2001年《中國法律年鑒》,中國現(xiàn)在有檢察職員21萬5千多人,審判職員不足30萬,而中國一審案件占每年全國案件審理數(shù)目的90%以上)。而且基層法院的審判職員的素質普遍較低,假如以學歷來衡量,基層法院的法官極少有經(jīng)過正規(guī)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學教育,有很多的法官是從軍隊中專業(yè)而來,他們自己都承認自己是“水貨”。[17]再加上法院自身的諸多限制因素,基層法院在農村糾紛的解決農民權利的保護中的作用受到很大弱化。所以在目前中國農村這種經(jīng)濟模式、社會組織方式及運作方式不發(fā)生根本變化之前,國家的權力(可以具體到司法權)是很輕易被普通農民視為一種迫不得已才使用的外來氣力,而且往往會用一種自發(fā)的抵觸眼光往看待它。

  所有這些都促使了在中國目前的狀況下,鄉(xiāng)村社區(qū)中的農民對自己權利救濟更多的是采用私力救濟的方式。這些方式主要包括:(1)動用人情關系(親戚,朋友,宗族的勢力等),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2)找人居間調解(民間調解),在自己無法或者直接主張權利有困難時,可以通過中間人的作用將題目解決。(3)直接主張權利。

  私力救濟對農民的權利保護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有其不足之處,那就是在對方當事人否定自己的義務或雖不否認但拒盡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這種方式的效力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下文對公力救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私力救濟的不足之處)。私力救濟依靠的是村民個人或者其他一些私人性質的氣力,這些氣力沒有很大的強制力,對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加以拒盡或對權利擁有者的行為進行對抗。在這種情況下,“公力救濟”的作用就彰顯出來。  三農民權利的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就是通過訴訟、法院調解以及行政復議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筆者這里稱之為“公力救濟”主要由于農民是通過對國家司法權行政權的運用,借助于國家的權力來實現(xiàn)權利保障(當然有時國家會主動根據(jù)自己的權力對農民被遭受侵害的權益進行救濟,本文對這方面不做具體討論)。通過訴訟(打官司)來保障自己權利固然不是農民通常認可的方式,但由于這是***上或整體觀念上以為正常的途徑,農民一般不會否認或果斷拒盡。與私力救濟相比,對農民來說,這條路可以看做是次優(yōu)選擇。公力救濟有很多私力救濟所不具有的優(yōu)點。

  與傳統(tǒng)的“厭訴”觀念對應而生的是出現(xiàn)糾紛以后可以通過訴訟解決這樣一種基本理念。西方在法治化的過程中,公力救濟一直是主流,不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在傳統(tǒng)的話語中,固然夸大社會的***有序,把“無訟”作為一種理想的追求目標,但是官方與民間卻都認可是一種解決糾紛、調節(jié)社會的氣力,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用來“定分止爭”。中國現(xiàn)階段,尤其是改革開放后,廣泛的法制宣傳,法學的繁榮,法律在普通民眾生活中作用的凸顯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這一觀念逐步得到認同和加強,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已逐漸被以為是很正常的事情。

  隨著社會的,村民之間糾紛日益復雜化、多樣化,從以往較小的財產糾紛逐漸擴展到包括人身權利和權利在內的各種侵權糾紛。在很多的情況下,雙方往往都有侵權行為,互相都給對方造成了損害,形成一種錯綜復雜的關系。這樣民間調解或村民自己相互的協(xié)商有時就不能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尤其在需要更多的技術性因素支持的情況下(如證據(jù)的保全與認定,債的確認等),私力救濟的弱點更加明顯。這時,通過尋求司法參與,對法律法規(guī)加以明確適用和運用訴訟中的技術、程序等,可以更清楚地理順相互的關系。

  公力救濟有時還可以減少人情關系的。由于基本是一個熟人社會,這樣在通過相互協(xié)商或第三方的調節(jié)進行解決糾紛時,不可避免地要考慮到人際關系的影響。固然這對人際關系起到保護作用,節(jié)約以后行為的本錢,但這種作用同樣可以帶來不利的效果,那就是權利有時不能得到充分主張。隨著中國社會的發(fā)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逐漸地陌生化,陌生化帶來的結果就是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明確化。于是很多時候當事人愿意通過訴訟來解決題目,“聽法院判決,該怎么著就怎么著”,而法院的結果又是輕易得到雙方認可的,所以可以減少一些麻煩。

  公力救濟有時效率也會比較高,比私力救濟更快捷。如前所述,私力救濟是比較便捷,主要利用已經(jīng)形成的一些人際關系的影響來解決糾紛,但就像人際關系會帶來權利不能充分主張的弊端一樣,復雜的人際關系也同樣會影響辦事的效率。假如彼此都是很熟悉,同時又都不愿意謙讓,針鋒相對,那么題目反而變得更難以解決。這時反而不如進進法院打官司,假如法院沒有受到太多外來因素的影響(普通農民給法院帶來的影響實在是很小的),案件一般會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及時得到解決。

  公力救濟所依靠的主要是國家司法權,其背后是國家的強制力,所以通過審判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比民間調解更具說服力,尤其是在權責關系較難以明確的情況下。普通的農民對法院一般都具有敬畏心理,對法院的判決也都會積極執(zhí)行,這使得權利要求很輕易得到真正實現(xiàn)。由于有國家的強制力的支撐,在判決生效后對方仍不履行時,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一點是私力救濟所無法相比的。公力救濟的不足如同前文對私力救濟中所體現(xiàn)出來的,就是時間、金錢上花費較大,效率有時不夠高,還有普通農民不輕易清楚地了解它的操縱規(guī)程,農民對它輕易疏遠。

  公力救濟的主要途徑就是訴訟,通過法院作出判決來解決糾紛。此外還有行政調節(jié)和行政復議,但在中國的農村中,這兩條路極少會被運用。例如,在農民與行政機關產生糾紛時,與普通農民直接面對的是鄉(xiāng)(鎮(zhèn))政府,而產生的糾紛又往往集中于稅費的收繳以及政府對農民權利的侵犯。在這些關系中,政府是處于上風地位,農民處于弱勢,農民不到一定的地步往往不敢對政府的侵權行為直接加以抗衡。而且基層的工作作風與中心或省級行政機關的作風是不一致的,很少有通過行政復議解決題目的習慣。不僅農民對行政復議不甚了解,一般的鄉(xiāng)鎮(zhèn)乃至縣級的干部也不太了解行政復議,所以使得行政復議這一途徑對農民來說沒有太大的親和力。農民在自己的權利受到非常大的侵害,或與政府的糾紛非常復雜時,往往會選擇“上訪”或尋求某些領導的直接干預,有的時候也會借助于媒體。

  中國現(xiàn)階段,國家的立法越來越具體,對權利義務的劃分也愈加細致明確,糾紛的處理基本上“有法可依”。隨著義務教育的普及,農民文化素的不斷進步,農民對法律法院的熟悉也在不斷改變,法律意識逐步增強,這些因素都在減少農民心目中對法律以及司法活動的誤解,使得廣大的農民越來越信賴“公力救濟”?梢哉f,隨著中國法治化的進程,公力救濟將會成為中國農村權利保護的基本途徑,只是這需要更多的時間和努力。

  四農民權利保護的灰色途徑

  這里所說的灰色途徑主要是指不符正當律的,嚴格來說,不正當?shù)姆椒ú粦撍闶菣嗬Wo的途徑,但在現(xiàn)實中這些方式、方法卻被經(jīng)常的加以,有時甚至還有很大的“市場”,所以筆者姑且這樣加以界定。這些途徑主要包括不正當?shù)貫E用私力救濟,盲目簡單地報復,利用宗族勢力進行欺壓,借助地方上的黑惡勢力,對政府官員、司法職員賄賂等等。

  不正當?shù)貫E用私力救濟與盲目地進行報復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由于普通農民對法律具體規(guī)定了解較少,又受到樸素的公平觀念的影響,一般的農民往往以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自己理所當然可以采取各種措施加以拯救,甚至可以給予對方同等的報復,尤其在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更為明顯。甲把乙打傷,在不是很嚴重時,乙有時不會想到往報案或尋求經(jīng)濟的補償,而是想到給予甲同樣的傷害,這種情況往往會導致不但自己的權利沒有得到保護,反而自己也觸犯了法律。

  利用宗族勢力往往出現(xiàn)在糾紛涉及范圍很廣的情況下。在一些村落中,假如存在大姓宗族(人口較多,內部較團結,或者出現(xiàn)一兩個能人)和小姓宗族,則有可能出現(xiàn)大姓欺壓小姓的情況。在本姓(本宗族)的村民受到侵犯時,同姓的其他村民則會聯(lián)合起來進行報復。固然這樣有時候可以彌補權利受到的侵犯所造成的損失,但這種報復往往會發(fā)展成為村落里的欺壓與惡性循環(huán),引發(fā)村落社區(qū)里的大面積矛盾或嚴重的暴力沖突。這種現(xiàn)象在現(xiàn)階段隨著農村宗法組織的復燃還有加重的傾向。[18]宗族勢力的復興使得農民的行為受到了另一層控制和影響,在農村有時候可以起到減少糾紛穩(wěn)定村落秩序的作用,但總體上對農村法治建設、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以及農民權利的保護都產生極大的危害。

  地方黑惡勢力的產生與一些干部的非法行為以及社會治安的不穩(wěn)定有關。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利用多年來在地方形成的氣力或通過操縱選舉對農民加以控制,有的地方干部除了利用宗族勢力、人情關系進行控制外,還與地方上的地痞流氓勾結,并進一步拉攏地方政府司法機關的工作職員,形成一張勢力龐大的黑網(wǎng)。[19]農民在出現(xiàn)糾紛或權利受到嚴重侵犯時,為了保護自己不得不投進他們的控制之中。通過這些人來尋求安寧,表面上看是保護了農民,但這些黑惡勢力所利用手段往往是非法的,保護一部分人的同時是破壞更多人的利益,有時還會向被保護者索取各種非法用度。一些地方干部利用農民的無知,還會煽動村民集體抗拒司法機關的活動。與這種黑惡勢力相伴而生的往往又是地方政府司法機關工作職員的***,徇私枉法。地方的官員往往出生本地,與地方勢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更輕易被地方勢力拉攏和利用,使行政和司法機關的作用大打折扣。地方黑惡勢力與政府機關的官員勾結,對農民的利益損害極大。

  第三種途徑之所以存在,并不是由于中國農村的法治建設沒有取得任何成效,也不是由于中國農民的觀念完全停留在封建社會,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農民對權利保護途徑的選擇和國家司法權對農村的滲透與控制不力。[20]在現(xiàn)行的司法系統(tǒng)以及政府機關不能很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通過正規(guī)途徑保護自己權利本錢太高時,農民會不由自主地選擇這些不正當——有時卻是被習慣所認可——的途徑。在廣大農村,法官的素質不高,法院工作效率低下,執(zhí)行不力,政府機關對司法系統(tǒng)的影響太大,這些因素綜合起來,削弱了國家的司法權,也嚴重影響基層法治建設,阻礙農民對自己權利的保護。

  總之,第三種途徑對中國農村的***法制建設造成了巨大阻礙,與整個國家的法治趨勢背道而馳,要逐步予以消除。

  五結語

  以上是對我國現(xiàn)階段農民權利保護途徑的扼要概述,囿于學識,筆者的分析和不可能全面涵蓋各種途徑。而且總是有局限的,對于我們這樣一個土地廣闊地區(qū)差異巨大的國家來說,理論的覆蓋面更是顯得狹窄,但不管怎么樣,文中所述的情況是真實存在的。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很輕易得出結論,第三種途徑是要果斷地予以消除,但我們同時又會發(fā)現(xiàn),消滅第三種途徑的關鍵是在于怎樣很好地發(fā)揮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的作用,而這與農村的法治化進程是密不可分的。

  至2000年,中國已制定實施了三個五年普法計劃,經(jīng)過三個普法運動得出的一個很重要的結論就是,對中國農民長期形成的觀念以及行為習慣的改變需要一個很長的時間過程。那么對于“私力救濟”的習慣,國家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利用這種“本土資源”。[21]對于“公力救濟”,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的題目則是如何克服基層法院法官素質低下的局面,這方面的進步也就是降低公力救濟的本錢。

  總之,對于農民的權利保護題目,首先需要做的不是盲目地設計什么樣的制度或機制,而是對中國目前的現(xiàn)狀有一個清醒的熟悉。筆者的基本目的也是在于熟悉,而不是構建或提出建議。熟悉題目之后,惟覺中國農村之廣大復雜,***化進程將漫長艱巨,嘆“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注釋:[1]詳見翁文剛,盧東陵主編:《***點要覽》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編本體論之三——權利。

  [2]王果純:《法理學——與》,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228頁。

  [3]文正邦:《當代法與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頁。

  [4]耶林著,胡寶海譯:《為權利而斗爭》,載《民商***叢》,梁慧星主編,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頁。

  [5]參閱費孝通:《鄉(xiāng)土?生養(yǎng)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6]曹錦清:《黃河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頁。

  [7]關于通***,在中國現(xiàn)在的刑法中并不是犯罪,但一般的農民仍會把它當成一種極端錯誤的(或者說是犯法的)行為,參閱蘇力著:《送法下鄉(xiāng)》,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7頁,我在此引用此是想說明傳統(tǒng)的;關于修族譜題目,參閱曹錦清:《黃河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6月22日調查記錄。

  [8]曹錦清:《黃河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2頁。

  [9]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頁。

  [10]曹錦清:《黃河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頁。

  [11]參閱波斯納著,蘇力譯:《法理學題目》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頁。

  [12]根據(jù)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假如出現(xiàn)二審,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可能得花近一年的時間,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也同樣要花費很長的時間。

  [13]夏勇:《走向權利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8頁。

  [14]參閱夏勇:《走向權利的時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頁。夏勇先生主要提出調解可以克服上的障礙,我以為調節(jié)也是私力救濟的一種,通過調解的廣泛可以看出私力救濟在保護權利中對金錢的節(jié)約。

  [15]參閱道格拉斯·G·拜爾等著,嚴旭陽譯:《法律的博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三章。

  [16]蘇力:《送法下鄉(xiāng)》,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7]參閱蘇力:《送法下鄉(xiāng)》,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329頁。

  [18]有關宗法組織的論述可以參閱何漣:《現(xiàn)代化的陷阱》,本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第九章;還有李化祥:《南方宗族勢力的復興及其對法治秩序的危害》,載《復印報刊資料?法理學》,2001年第10期。

  [19]參閱何漣:《現(xiàn)代化的陷阱》,本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319頁。

  [20]筆者不是要夸大走國家極權的道路,而是指出假如國家的司法權能很好地在社區(qū)運作,真正規(guī)范農村的生活,那么這些黑暗勢力存在的可能性將更小。

  [21]參閱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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