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狀態(tài)初探
人類社會在發(fā)展過程中,不斷產生各種矛盾和糾紛,為了人類自身的生存和進一步發(fā)展,必須制定適合解決各種糾紛的機制。訴訟就是一種解決社會沖突的法律機制,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各種社會權利義務關系爭議、沖突和糾紛的活動。而刑事訴訟就是國家設定具有權威性的程序,而此程序為解決個人和國家之間的刑事糾紛提供了一套良好的符合自然正義的行動機制,以便法院對案件做出理性的裁判。因而,刑事訴訟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而這個程序是一個運行、發(fā)展的過程,三方的組合關系形成起最基本的構造。對于刑事訴訟的法律性質,學者們一直都在探討。一、訴訟狀態(tài)理論的提出和展開
在早期訴訟法尚未從實體法獨立開來的時期,一般認為,訴訟法依附于實體法而存在,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實現國家刑罰權。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法院對檢察院的犯罪控訴而作出有罪判決的過程。這種觀點只是對刑事訴訟作出的靜態(tài)的分析。沒有涉及其本質的特性,真正試圖從動態(tài)的角度來研究刑事訴訟的是德國學者標羅。他在1868年發(fā)表的《刑法抗辯論和訴訟要件》一文,以訴訟法律關系為中心展開論述。率先提出“訴訟法律關系說”,將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理論引入訴訟法程序。他認為訴訟過程就是雙方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的一種統(tǒng)一的逐步發(fā)展著的法律上的關系,具有特定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論述了公訴權與刑罰權的關系。
1925年,德國訴訟法學家GoldSchmidt發(fā)表了《作為法律狀態(tài)的訴訟》,他主張,權利義務關系是人們通過主觀的觀察形成的印象和觀念,是靜態(tài)的反映,而訴訟是動態(tài)的發(fā)展的法律狀態(tài)。刑事訴訟并不是什么法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當事人之間對案件的既判力的一種期盼和負擔,是一種動態(tài)的浮動的法律狀態(tài)。當事人對于預期的判決的關系,可以稱為“訴訟上的法律狀態(tài)”。
德國學者Sauer從訴訟過程的時間性、發(fā)展性的特性進行研究,認為其過程有三個方面:1、實體形成過程;2、追訴過程;3、程序發(fā)展過程。所謂實體形成就是經過刑法實現的實體關系,包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訴訟當事人為實現各種實體利益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稱作訴訟過程。而依據法定程序的形式進行的現實的追訴行為的過程又稱之謂程序發(fā)展過程。此三者依次是內容與形式,目的與手段的關系。
日本的小野清一郎極其重視程序的進行。從整體上來看,刑事訴訟是法律關系的復合,隨時間變動而推移,因而稱之為法律狀態(tài),即訴訟狀態(tài),而它又是以實體的裁判作為終局的目標。訴訟狀態(tài)仍然屬于程序,但其目標卻是確認形成實體的法律關系,故程序中又包涵著實體。從空間而言,訴訟固有程序面和實體面,但訴訟是立體的`,而非平面的,既有程序的法律關系,亦有依此而形成的實體的法律關系,二者相依相存。訴訟程序使刑事訴訟得以合理的有秩序的發(fā)展,形成符合訴訟目的實體的審判的可能狀態(tài)。
團藤重光對Sauer的三分法提出質疑,認為追訴過程應分列進實體形成過程和程序過程。且實體形成過程與程序的發(fā)展過程,是訴訟整體的兩面,是不可分割的,因而應稱作訴訟的實體面與程序面。從實體面來看是法律狀態(tài),從程序面來看是法律關系,即訴訟三方組合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是靜態(tài)的,但是其又是以實體面發(fā)展為目的,所以又有發(fā)展性。
而平野龍一對團藤重光的二分法又持有異議,提出三面說,即:1?訴訟進行過程2?實體過程3?程序過程。其分法大致與Sauer相同。只是他所提出的訴訟進行過程與Sauer的“進行”不同。他將其范圍限定為:訴因和證據的發(fā)展過程。戰(zhàn)后日本采用“起訴狀一本書主義”,法官是以空白的狀態(tài)出庭。故訴因既屬于程序面,又是實體形成的目標,不屬于任何單個一面。
清柳文雄則從另外的角度對訴訟進行分析,認為訴訟應分為實體面,程序面及裁判三個方面。刑事訴訟以形成裁判的心證為最終目的,而這一過程就是實體形成過程,其終點就是裁判,使其獲得既判力,形成實體手段的訴訟程序就是程序發(fā)展過程。清柳文雄在此將既判力引入刑事訴訟發(fā)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