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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無視公司人格制度學理解釋之反思
摘要本文通過對理論界關于《公司法》第20條第3款七個關鍵詞的學理解釋的列舉,從中總結了學理解釋的四個特點,其一該條款的適用標準不統(tǒng)一;其二,適用標準不明確;其三,有些解釋難以自圓其說,其合理性有待商榷;其四,對該條款的解釋呈無限擴大趨勢,而不顧該法條文義是否能夠涵蓋,對該條款保護債權人利益所能發(fā)揮作用的期待超過了其可承載的范圍。從學者們眾說紛紜的見解中,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最高法院的法官將出臺該制度的司法解釋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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