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西方歷史上關于刑罰目的的學說分析
西方歷史上關于刑罰目的的學說分析
根據(jù)日本人島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論》、公培華先生的《刑罰論》以及馬克昌先生的著作《刑罰通論》關于刑罰的目的的學說的介紹,歸納起來主要以下有幾種不同的觀點
(一)絕對主義
此派認為刑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犯罪是刑罰的原因。換言之,刑罰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處,此外不應追求任何其他目的,所以被稱為絕對主義,又稱報應主義。它可分為狹義的報應主義或報復主義::
1.狹義的報應主義
這種主張從因果報應和維護正義出發(fā),認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一個人如果實施了惡的行為,那么就是非正義的,就應當受到相應的懲罰。由于對正義的出處持不同的觀點,復有如下三說即神意報應主義、道德報應主義和法律報應主義。
(1)神意報應主義。此說認為神是正義的象征,神意就是正義,犯罪行為違反了神意,所以就應當受到懲罰。國家是神的代理者,神授予國家以刑罰權,國家對犯罪的刑罰是根據(jù)代表正義的神意而實施的報應。其代表人物是德國法理學家斯塔爾。現(xiàn)在看來,此說只不過是出于當權者的需要,將法律與宗教混為一談,借用虛幻世界的神意,說明世俗世界的刑罰,不過是對人民的愚弄。今日看來實屬荒唐。
(2)道德報應主義。此說認為道德觀念系正義的所在。,犯罪行為是違反道德的,因此也就是非正義的,刑罰就據(jù)此對犯罪進行報應。根據(jù)現(xiàn)代的法學觀念,法與道德雖有聯(lián)系,但也是有著明顯的區(qū)別的。道德可以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追求,要求可能相對較高,但法律作為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求就應當降低一些。如果把刑罰的目的看作是對違反道德的行為的報應,那未免過于苛刻了。
(3)法律報應主義。此說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xiàn),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人們知道了何為正義何為非正義,犯罪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因而也就是非正義的,刑罰就是法律對犯罪行為人的報應。這種觀點認為,除了以牙還牙之外,刑罰不具有其他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國哲學家康德和黑格爾。此派觀點明確了刑罰的依據(jù)是法律,從而否定了刑罰擅斷,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值得肯定。但是,把刑罰的目的僅僅看作是依據(jù)法律對罪犯的報應是不對的,他們重點強調(diào)了“罰”。因此法律報應主義的觀點有以偏概全之嫌。
2.贖罪主義
德國人柯勒是此派代表人物。他們認為刑罰對犯罪人施以痛苦,從而使犯罪人通過承受痛苦把自己從過去解脫出來。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刑罰具備消滅人的過去罪孽的力量,所以在施以刑罰時,完全以每個具體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來考慮。他們的觀點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考慮刑罰的目的時,把刑罰本身脫離于社會,就好像是在天國之上,只有上帝和犯罪人的存在,并沒有考慮到人的社會性和刑罰的社會性。當然,此觀點也并不是一無是處,它能夠考慮到刑罰所針對的每個個體有所不同,也是值得現(xiàn)代社會學習和借鑒的地方。同時也是筆者所屬意的學說之一,此說雖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但其所追求的是一種心靈上的救贖。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使社會和他人受到傷害,其身受刑罰的同時,感到服刑其實也是對自己所犯罪惡的救贖,從而尋求心靈上的解脫。
(二)相對主義
此派認為,“刑罰不是因為有犯罪才科處,而是為了將來不犯罪。所以刑罰并不是犯罪的當然結果,而是預防將來犯罪,維護社會利益的手段。所以刑罰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護社會的實際利益,從而科刑的標準應以是否達到維護實際利益的目的來決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觀現(xiàn)實或罪責的大小來決定。所以稱為相對主義,又稱目的主義或功利主義。”[1]此派又有三個分支:
1.一般預防主義
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社會上一般人犯罪的發(fā)生,因為犯罪大都由于貪欲所引起,國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們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貪欲滿足,以致知所畏懼,不敢觸犯刑律。”[1]主張一般預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
(1)威嚇主義。此說以德國人葛梅林為代表。他們認為執(zhí)行嚴刑峻法可以威嚇社會上的一般人,通過公開執(zhí)行酷刑,使人們在心理上對犯罪后的結果感到恐懼,從而減少社會上的犯罪行為。由于此說過分強調(diào)刑罰的殘酷性,“不僅與現(xiàn)代刑罰日趨文明與緩和的時代精神不合,且會導致破壞罪刑相適應原則”[2],因此不可取。
(2)心理強制主義。此說代表人物為德國人費爾巴哈。他們認為“人人都有追求快樂避免痛苦的本能,一個人之所以犯罪,是為了追求實施犯罪所帶來的快樂”[3]。要想預防犯罪,應當對犯罪人加之以痛苦,即對犯罪科處刑罰,并使人們預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而得到的快樂,從而產(chǎn)生抑制其 犯罪的意念,從而減少犯罪。此說與威嚇主義比較接近,要想起到必要的心理強制的作用,必然導致酷刑濫用,出現(xiàn)了與威嚇主義相同的缺點。
(3)警戒主義。此說代表人物是德國人鮑爾。他們認為,“犯罪大多由于行為人不知道其行為是否被刑罰處罰或?qū)ζ湫袨槿狈ψ⒁馑,因而為了預防犯罪,法律應當公開宣示何種行為應受刑罰處罰,喚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實施犯罪。”[4]此說強調(diào)刑罰的警戒教育作用,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刑罰的作用并不限于此,因此此說就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失。
一般預防固然是刑罰的目的之一,但刑罰的目的絕不僅是一般預防。因而上述諸說除存在各自的缺點外,只知一般預防,不知特殊預防則是他們共同的缺陷。
2.特別預防主義
此派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已經(jīng)被科處刑罰的人將來再實施犯罪行為,他們又可以分成兩派:
(1)改善主義。此派代表人物為德國人路德。他們認為刑罰僅僅針對犯罪的人,目的在于“使其悔改向善,將來不再犯罪”[5],國家具有使犯過罪的人棄惡從善的責任,刑罰恰恰就是履行這個責任的一個手段。
可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惡行嗎?在我看來也不盡然,因為法是分惡法和良法的,如果惡法中規(guī)定是犯罪的行為在良法中不是犯罪,那么又談何棄惡從善呢?所以把“改善”作為刑罰目的有不妥之處。
(2)防衛(wèi)主義。此派代表人物為意大利人龍勃羅梭。他明確指出:“刑罰必從防衛(wèi)立論,方可無反對之地。”[1]他們的觀點主要是認為國家同個人一樣都具有生存權,而犯罪行為就是對國家的這項權利的侵害,國家為了免受侵害才對犯罪的個人處以刑罰。
但是這種觀點好像經(jīng)不起推敲:如果說國家是為了免受侵害而對個人處以刑罰,那么是為了免受誰的侵害呢?罪犯嗎?他已經(jīng)對國家侵害完畢,談何免受他的侵害?如果說是為了避免他再次侵害社會的話,那就更加可笑了,難道我們的法官都是先知嗎?能夠斷定出每一個罪犯都會再次侵害國家?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如果說是為了避免社會上的其他人的侵害,殺一儆百,那么就會使得這個派別從特殊預防的這個陣營滑向一般預防,而一般預防在上面已經(jīng)分析過了,所以把防衛(wèi)作為目的是站不住腳的。
3.雙面預防主義
此說的代表人物為意大利人貝卡利亞和英國人邊沁。他們認為刑罰的目的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結合。貝卡利亞在其輝煌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明確指出: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規(guī)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對刑法學相關問題的論述,對于現(xiàn)代刑法學來說,貢獻無疑是極其重大的,他本人也被尊為現(xiàn)代刑法學的奠基人。但我仍然認為,他的對于刑罰的目的的認識還不深刻,雖然他的論述已經(jīng)可以算是刑罰之實然目的中的直接目的。就像我在一開始提到的,何為目的,目的是行為想要得到的結果。作為人類社會的產(chǎn)物的刑罰制度,如果僅僅是從人這個角度出發(fā)的話,那么我們現(xiàn)在的社會就不稱其為社會了,我們就會生活在先哲們描繪得理想國和烏托邦之中了。但是我非常的理解他,就像我理解現(xiàn)在的許多中國學者一樣。他的觀點的提出,是有著其深刻的歷史背景的。當時及之前,社會的專制統(tǒng)治非常嚴重,刑罰的濫用極其普遍,導致人權遭到踐踏、社會秩序得不到應有的維護。他的觀點的提出,可以被看作是對于專制統(tǒng)治的反抗,但是這種反抗又是含蓄的,因為他自己就是生活在專制統(tǒng)治之下,所以他對于刑罰的目的的論述究竟是由于其主觀上的歷史局限性,還是在客觀上受到了專制統(tǒng)治的影響就不在此細究了。
(三)折中主義
由于它調(diào)和了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觀點,所以此派在看待刑罰之目的時,既認為刑罰之中存在著報應的因素,又認為其中也存在著預防的因素。但是,經(jīng)過我們以上對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分析,就可以發(fā)現(xiàn),即使把二者捏在一起,也不是一個理想的答案。
【西方歷史上刑罰目的的學說分析】相關文章:
刑罰裁量的原則研究06-04
“結果加重犯”學說的本質(zhì)分析06-06
中西方藝術精神的異同分析12-13
論西方平等觀念的普及06-14
西方歷史哲學轉(zhuǎn)向原因探析06-04
小議西方文學的研究趨向論文04-17
闡述中西方音樂的差異及中西方對音樂美學的觀點比較論文04-22
西方文學觀念中作家的主體地位06-04
現(xiàn)代西方哲學論文(精選7篇)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