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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契約的性質及效力研究
民事訴訟契約的性質及效力研究
訴訟契約作為一種特殊的契約,它的性質及效力如何?一般認為,訴訟契約的性質一旦確定,那么它在法律上產生什么效果即其效力的問題在理論上就迎刃而解了。學術界對訴訟契約的法律性質和效力問題存在各種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1]:
(一)私法契約說
該學說認為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達成的合意屬于私法上的契約行為,只能發(fā)生私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即一方當事人獲得了私法上的請求權,而另一方當事人則負有民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的負擔義務。至于當事人違反訴訟契約的約定,其法律上的救濟方法,主張此學說的學者在理論上并無統(tǒng)一的見解,有的認為有請求權的當事人只能以契約不履行為理由另行起訴,要求對方履行義務,請求損害賠償;又有學者主張有請求權的當事人以起訴取得執(zhí)行名義的方法強制不自動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契約等等。
(二)訴訟行為說
該學說認為達成訴訟契約的行為屬于訴訟行為的行為,即使訴訟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訴訟契約,也應視為訴訟行為而有訴訟法上的法律效果。大多數(shù)學者從訴訟法上“禁止任意訴訟”[2]的原則出發(fā),認為法律未予以明文規(guī)定的合意,應當視為法律之當然禁止。該學說則排除了“禁止任意訴訟”原則,依訴訟行為說,訴訟契約雖然是由私人以一般民法上的契約方式進行,但其主要內容是以發(fā)生訴訟上一定效果為目的,凡訴訟法上無明文規(guī)定的訴訟契約,其約定無害于公益,都應當認為是訴訟行為而有其效力。
(三)訴訟契約說(www.Lw61.com 畢業(yè)論文參考網(wǎng)收集整理論文)
“訴訟契約說”將訴訟契約作為一種特殊的情況看待,既不同于純粹的私法契約,也不同于純粹的訴訟行為。該說認為,訴訟契約本身就是以發(fā)生訴訟效果為目的而達成的協(xié)議,盡管在訴訟程序中需要經過法院對其確認,但這種確認已經顯得消極,訴訟契約可直接發(fā)生訴訟法效果,例如撤回訴訟的合意,可直接發(fā)生撤回訴訟的效果。
比較上述觀點,“訴訟契約說”將訴訟契約作為一種特殊的情況看待比較合適,不
能把訴訟契約簡單地確定為私法上的契約行為或者訴訟行為。不同的訴訟契約可以有不同的性質,法律性質決定法律效果,何種法律性質的行為就會產生何種法律上的效果。例如訴訟和解一面是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的私法上的契約,同時又是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訴訟行為,即此類訴訟契約因為由兩種行為構成,具有兩種不同的性質,也就發(fā)生兩種不同的法律效果,即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與訴訟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從合意的內容為基準確定性質,不同類型的訴訟契約就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由此產生各自不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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