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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看我國婚姻立法的完善
摘 要: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進步,使得我國的法律體系也不斷完善和發(fā)展,尤其是《婚姻法解釋(三)》的頒布!痘橐龇ń忉(三)》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在法治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我國婚姻立法的完善起著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婚姻法解釋(三)》中的內容涉及到了一些社會熱點問題,如第三者、生育權以及夫妻房產等,尤其是房屋這一家庭重要不動產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本文就對《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進行深入分析和探討,并對我國婚姻立法的完善提出相應的措施。
關鍵詞:《婚姻法解釋(三)》 不動產 婚姻立法
新《婚姻法解釋(三)》在2011年8月出臺,自其實施以來,學者和民眾對其褒貶不一。當前社會各界對《婚姻法解釋(三)》中對生育權、房屋不動產及夫妻房產的解釋最為關心,并成為當下婚育青年最熱門的話題。一般而言,法律雖然無法跟上時代的發(fā)展和變化,但是其始終圍繞現實而不斷更新和完善 。我國在制定新的法律時,會進行嚴密的論證和廣泛的調查研究,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廣泛征求,從而對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修改和完善。一般來說,法律的制定是對當前社會發(fā)展現狀的適應和調整,能夠有效體現出社會及人民的普遍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當然,法律能夠對每個公民的利益加以公平公正的保護,并能夠對弱勢群體給予特別的關懷和保護。因此必須要公正客觀的看待和解讀《婚姻法解釋(三)》。
一、《婚姻法解釋(三)》概述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變化,我國在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等方面也發(fā)生了重要的變化,我國在婚姻家庭方面也呈現出了與以往不同的新面貌?傮w而言,我國婚姻家庭的面貌較好,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旋律就是追求婚姻自由和民主以及追求家庭的和睦。此外,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變化,婦女的地位得以提高,有效突顯出了男女平等的新趨勢,不再對婦女在家庭中的權利加以強調,而更為注重其在家庭中的義務問題。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婚姻家庭方面還面臨著一些問題,如生產環(huán)境的激烈競爭,房價的居高不下等,這些都導致婚姻中的男方面臨著沉重的經濟壓力以及思想負擔。由于我國婚姻立法的相關內容不夠健全,加上夫妻雙方的法律權益意識淡薄,導致夫妻因婚姻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時常發(fā)生,嚴重影響了我國婚姻家庭的和諧發(fā)展。要想有效保證婚姻家庭的健康和諧發(fā)展,必須要完善婚姻立法,確保相關的法律體系能夠與社會的發(fā)展相適應,并對《婚姻法》進行重新解釋,充分發(fā)揮出法律的引導和指導作用。
法律始終服務于人民,《婚姻法解釋(三)》的頒布,能夠有效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以及當前社會上的部分熱點問題,對司法加以有效統(tǒng)一,從而對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加以保護,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爭議分析
在《婚姻法解釋(三)》的頒布中,部分學者和民眾對第7條規(guī)定的內容具有較大的爭議,大多數言論較為支持女性,認為其對女性不公。下文就對《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爭議加以分析。
(1)重視夫妻雙方合法的婚前個人財產的保護
在《婚姻法》中,對夫妻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權屬進行了明確劃分!痘橐龇ā返17條和第18條中列舉了個人財產以及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內容,有效保護了婚前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并在一定程度完善了婚姻立法,有利于對個人的利益加以有效保護。
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中對夫妻財產進行了相關的規(guī)定,對于夫妻一方受贈的財產或婚前財產,即便婚姻關系發(fā)生轉變,也不會變?yōu)榉蚱薰餐呢敭a,這有效表明了夫妻財產不包括婚前個人買房!痘橐龇ń忉(三)》作為新解釋,是以舊規(guī)則為基礎,對相關的法律進行延伸和完善,因此婚前個人財產受法律的保護 。此外,父母傾注一生的積蓄為子女買房,這展現的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愛,是對子女的贈與,如果父母對其歸屬沒有明確聲明,則房屋屬于其子女的個人財產,也受法律的保護。
(2)《婚姻法》有效保護女性的權益
在《婚姻法》第17條中對夫妻雙方共同的收入有明確的規(guī)定,其共同財產包括婚后的工資等收入,如果妻子承擔了照顧家庭的義務,即便沒有收入,也應當視為夫妻雙方擁有共同收入。因此,女性在離婚后,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其他權利,即便不享有不動產的所有權,女性不會出現凈身出戶的現象。同時,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時,法律也是依照“女方權益或照顧子女的原則”加以分配,這樣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女性的權益。此外,在《婚姻法》中對離婚時的補償權、離婚時的適當幫助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都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女性的權益,即便女性失去了房子,但是還是有其他的保障。
(3)《婚姻法解釋(三)》具有公平性
在《婚姻法解釋(三)》中對財產分割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婚后一方父母購房只歸子女一方所有,其中出現的“子女”、“一方”等字眼,對性別沒有附加說明。一般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時,可能是女方父母或男方父母為子女購房,但往往在實際生活中,僅僅只有女方父母糾結房屋不動產權的歸屬問題,女方認為不公平。此外,部分學者采用“社會性別”的理論,認為《婚姻法解釋(三)》是屬于男性的產品;部分民眾采用“風俗”論,認為結婚就是日用品是由女性購買,而房屋由男性購買。這兩種理論往往使得男方承受著購房的壓力,并要求司法機關尊重“風俗論”和“社會性別論”,將購房義務強加給男方,但是對女性的權利,如財產權和生育權等往往會要求司法機關能夠尊重相應的司法,對惡俗加以摒棄 。這些往往是只考慮自身的利益,而對法律條文的相關內容沒有進行有效理解。一般來說,國家的司法解釋必須要具備一定的邏輯,在《婚姻法解釋(三)》中對男女雙方之間以及女方父母和男方父母之間的財產分配進行了規(guī)則解釋,具有相對的公平性。
(4)人們對《婚姻解釋法(三)》存在誤解
隨著社會節(jié)奏的加快,許多人無法耐心仔細閱讀《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條文,往往只關注自己感興趣的相關文字,因此對其相關的法律內容存在誤解。例如在《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中對夫妻雙方的房屋不動產的歸屬有明確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婚后,如果一方父母自己出動資金,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并且出資人將產權劃分給出資人子女,則可以參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相關內容,將出資人的房屋不動產權作為對子女的贈與 。當時大部分人對其中規(guī)定的“可”的意思加以忽略,“可”并不是“必須”的意思,該項規(guī)定僅僅只是為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問題提供了統(tǒng)一的標準,以便法院能夠方便公平地解決相關問題。
三、《婚姻法解釋(三)》的優(yōu)勢分析
《婚姻法解釋(三)》的頒布具有較大的優(yōu)勢,首先隨著家庭結構的多元化以及復雜化、家庭的財產數量增加,《婚姻法解釋(三)》的頒布,能夠有效解決婚姻關系中兩性財產的問題。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同一案件不同判定結果的現象,不利于司法公正,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婚姻法解釋(三)》的頒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有效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其次,《婚姻法解釋(三)》的頒布,能夠確;閼儆^念更為健康和諧,有效抵制落后的觀念,如唯利是圖以及金錢至上的觀念,并創(chuàng)造出自由戀愛和自由婚姻的婚戀環(huán)境 。最后,在立法內容中,現在婚姻家庭法由親屬身份法逐漸傾斜于親屬財產法!痘橐龇ń忉(三)》的頒布,能夠重構兩性關系,有效改變利用婚姻手段來獲取財富的觀念,對公民的合法財產加以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信任和情感因素。
四、《婚姻法解釋(三)》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婚姻法解釋(三)》主要是結合較為復雜的社會現實以及相關的家庭問題,充實和完善了夫妻財產關系的相關規(guī)定,從而適應時代的變化發(fā)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婚姻法解釋(三)》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于法定夫妻財產制度而言,《婚姻法》中對其的相關規(guī)定過于抽象化,導致法律體系缺乏完整性,對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不能有效涉及,無法形成系統(tǒng)化和制度化的目標。二是司法解釋不同于法律,法律能夠對司法實踐加以有效指導,并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價值取向加以引導 。雖然《婚姻法》中的相關的制度能在某種程度上保護婚姻關系中的弱勢一方,如夫妻離婚之后的經濟補償等制度,并且在司法實際中,對于離婚案的處理,法院也傾向于對女性一方的保護。但是隨著《婚姻法修正案》的出臺,相繼頒布的三部司法解釋有越俎代庖之嫌,并且由于法律的過快更迭,導致我國法制不夠健全和完善。
五、《婚姻法解釋(三)》的完善措施
要想有效完善《婚姻法解釋(三)》中的相關內容,首先必須要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國家可以通過公權力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以及財產登記的數額進行相關的保障,同時婚姻登記機關在對結婚進行登記時,可以對財產登記制度進行有效增設。其次,由于法律本身和社會立法水平具有滯后性,導致法律無法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詳細規(guī)定,也無法有效保護每個人的權益。因此必須要加強立法水平,盡量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對司法解釋進行慎重制定,有效體現出更多的人文關懷 。再次就是在司法解釋中,要詳細規(guī)定夫妻財產制度,并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對涉及到的司法實踐的難點和熱點問題進行及時更新,并能夠有效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和統(tǒng)一性。最后,對于新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可以利用立法機關制定單行法進行彌補,同時要求法官具有高度的職業(yè)責任感,能夠正確運用法律。此外,夫妻雙方要能夠對自己的家庭進行真心經營,有效維護家庭的和諧和婚姻的和諧,從而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fā)展。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guī)定之所以引起人們的反對,主要原因就是對經濟弱勢一方的保護不夠重視,但是其在實際實施過程中,該項規(guī)定符合社會的發(fā)展以及世界婚姻立法的趨勢。由于我國現行的婚姻立法無法有效保障經濟弱勢一方的權益,致使其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第七 條時,出現了一些不良的社會效應。因此在完善婚姻立法時,必須要對經濟弱勢一方的保護進行加強,并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有效維護社會和諧健康的婚姻秩序。
注釋:
張淼.從《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談我國婚姻立法的完善.法制與社會.2012(1).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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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若軍.論夫妻財產制的定位及存在的誤區(qū)――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為視角.法律適用.2013(4).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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