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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秒之爭:一位消費者的維權之路

時間:2024-10-25 15:56:08 法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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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秒之爭:一位消費者的維權之路

手機計費按秒還是按分?一場關于消費權益的訴訟由此展開,按分鐘計費,是國家的明確規(guī)定,還是運營商的霸王條款?2007年,云南電視臺法制欄目《與法同行》首播節(jié)目《分秒之爭》講述了一名消費者由于手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整整大半年,昆明的消費者馬濤都有點兒煩,由于從2006年8月份開始,他發(fā)現自己的手機話費都是以分鐘來計算的,而通話時間不到1分鐘也都按1分鐘收了。馬濤覺得這錢出得冤枉。帶著這種迷惑,馬濤向聯(lián)通公司的有關職員就收費的依據進行了電話咨詢,并要求聯(lián)通公司出具明確的書面解釋。馬濤覺得,自己作為消費者,對手機收費情況享有知情權,特別是沒打夠1分鐘也按1分鐘計的這個題目,聯(lián)通公司沒能作出公道的解釋,他以為這侵犯了自己的正當權益。于是,一紙訴狀,把中國聯(lián)通有限公司、中國聯(lián)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年5月14號,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然開庭審理了此案。在訴狀中,原告馬濤請求法院判令聯(lián)通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的知情權,并向原告明確說明收取手機有關信息費和手機通話時間在1秒至59秒之間都要按1分鐘收取通話費的依據。對于馬濤的訴訟請求,被告方的代理人卜海泉以為,當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某些消費信息,經營者置之不理或者提供的答復不能達到消費者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是假如馬濤并沒有要求經營者提供上述信息,而是僅僅由于自己不了解某些情況,就向法院起訴自己的知情權受到了侵犯,這無疑是不符正當律規(guī)定的,從邏輯上也解釋不通。法庭上,雙方圍繞聯(lián)通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題目展開了辯論。 馬濤以為,原告從2003年起就與被告訂立了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原告曾經多次致電向被告詢問有關收取信息費及其價格的依據,被告都未給予明確的書面答復。對于馬濤的疑問,聯(lián)通公司并不認可,聯(lián)通公司以為。自己有完善的營業(yè)廳的客服系統(tǒng),可以保障用戶相應的知情權得到一個保護,不存在侵犯馬濤的知情權題目。法庭上,聯(lián)通公司出示了國家計委1995年第946號文件,在這份文件里面,國家計委批復同意了聯(lián)通公司的資費標準,其中就專門涉及到通話時間不滿1分鐘按1分鐘計的內容。 法庭上,聯(lián)通公司向馬濤出示了相關收費依據,馬濤也表示通過訴訟,自己已經知曉了按分鐘收取的依據,自己的知情權已經得到了實現,按分還是按秒計費的題目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思考,他打官司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終極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庭審過后,記者采訪了當事雙方。以下是雙方當時頗有意思的一個采訪記錄: 楊艷(聯(lián)通公司昆明分公司業(yè)務經理):目前呢我們國家的電信資費是有國家定價,國家的指導價以及市場指導價這三個因素決定的。其中呢,它主要是以國家定價和國家的指導價為主,市場調節(jié)價為輔。我們電信運營商實際上是在國家的物價部分以及通訊治理局的規(guī)定的資費標準下進行資費調整。 馬濤:根據現在這個通訊營運商的技術含量,他已經可以達到以秒計費的這種技術水平,我以為他就應該可以按秒來計算消費者這個話費。楊艷;那么按秒計費就技術上來說,應該是可以實現的。但是從經營的機構體制上來說,是否有這樣的必要。在聯(lián)通公司看來,按秒計費的必要性值得考慮?墒邱R濤并不這樣以為,由于這個非常有心的馬濤,在2006年8月份往打話費清單的時候,發(fā)現一個重要題目。由于馬濤自己在2006年8月份的一個話費清單,以秒計費和以分鐘計費之間相差的比例是達到22%左右。就是當你的通話次數越多的時候,以秒計費與以分鐘計費之間的差額將會越來越大。馬濤以為按秒收費,自己的話費就會大大的降低,對這種看法,聯(lián)通公司又是怎么看的呢?
聯(lián)通公司以為,實際上降低計費單元,并不一定會降低收益,而且對計費來說是相當麻煩的一個事情。據了解,長途電話早就實現了按每6秒計費,為什么市話不能按6秒來計呢?聯(lián)通公司用了一句話來反問:“真正的實現以6秒計費,那么可能又會有消費者來問:1到5秒,為什么要按6秒來計費,這樣的話實際上意義不是太大。” 但是馬濤卻不認同,他以為,假如每個人多收一元的話,一千萬個的消費者就是一千萬。下一步是不是會引起有關部分的留意,將1分鐘收費能不能改成按1秒鐘來計費。 面對這樣的矛盾,一直致力于反壟斷法的研究云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的教授齊虹麗是這樣解釋的:一個權利,以知為條件,假如消費者的知情權都得不到保障的話,其他權利就不可能得到保障了。我們國家,包括《消費者權益保***》和《電信條例》都做了一些規(guī)定。有了權利的規(guī)定,相應的義務又是什么呢?這方面規(guī)定得不是很協(xié)調。有了義務的規(guī)定,不履行義務又該如何處罰呢?這方面也沒有銜接地非常好。 同樣,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的副院長陳興華教授以為,在我們很多的公共服務行業(yè)都涉及到在收費標準設計的時候有值得斟酌的地方。像停車費不滿半小時按半小時收費;賓館里邊住屋子,只要超過十二點就統(tǒng)統(tǒng)按半天收費,超過六點按一天收。這都是單方設定的收費標準。作為消費者來講,我們對于向自己收費的情況,假如以為不公道的,有理由提出質疑;蛘哒f,有理由說不。 近年來,針對消費權益起訴的案件在全國各地頻頻的出現,比如說,轟動一時的“春運漲價”題目、“高架路收費不公道”、昆明的某大學學生狀告銀行收取小額賬戶治理費的案件。這些案件在全國范圍都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也促進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此外,國家也開始逐步規(guī)范相關領域的收費,一些相關法規(guī)陸續(xù)出臺。馬濤狀告聯(lián)通公司這個案件固然以調解的方式結案了,但是它給我們帶來的思考卻仍在繼續(xù):消費者如何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經營者如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市場治理如何更加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如何更加完善,這都值得我們往進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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