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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商標侵權案中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
0引言
商標最初僅是一個記號.其目的是為了區(qū)分產品的出處,也就是區(qū)別生產者。但是發(fā)展到現代社會,商標中已經摻雜了更多的社會屬性.通過生產者的宣傳、廣告、投資.商標已經不單單指向商品.同時也反映了一種風格、個性,乃至生活方式。消費者可以借助商標買到自己心儀的產品,也可以借助商標向他人展示自己的品味,彰顯自己的身份。隨著大眾傳媒的普及,商標作為企業(yè)的無形資產,其價值正在與日俱增.商標許可使用的機制也得到市場貿易的認可和青睞。通過商標許可,商標注冊人擴大了商標的影響力.開拓了更大的商品市場:商標被許可人使用他人已享有一定聲譽的商標.減少了產品的前期宣傳投資,“既可以在短期內獲得經濟效益.又可以憑借馳名商標的力量帶動企業(yè)素質的全面提高”。然而,商標侵權行為的存在。使得商標注冊人和商標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商品的市場遭到破壞.所以對侵權行為的制止成為商標注冊人和商標被許可人的共同目標。但是。關于商標注冊人和商標被許可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商標法》中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商標法》中一些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作了一個解釋!督忉尅穮^(qū)別對待了商標注冊人和商標被許可人的訴訟權利.同時對不同的商標許可行使中的被許可人也進行了區(qū)別但筆者認為.商標被許可人應與商標注冊人一樣擁有平等的訴訟地位。
1從權利受侵害的角度看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
1.1不同許可形式中的商標侵權
《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斥訟。”
(1)獨占許可是指“在一定時問和地域內,許可人將其特定知識產權中的使用權全部授權讓渡給一家被許可人.被許可人享有對特定智力成果的壟斷使用權.許可人自己不享有使用權.并且不得再許可給第三人。在獨占許可中,被許可人對知識產權的使用權是壟斷性的,即使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約定的時問、地域范圍內享有該使用權如果發(fā)生侵權行為,受到直接損失的是被許可人,因為在該領域.被許可人是唯一的合法使用權人.僅有他的使用權受到侵害。對于商標許可人,在該領域不享有商標使用權.所以對他而言不存在受傷害的客體。而且根據獨占許可合同。商標許可人不存在潛在許可費用損失的問題,因為許可人承擔不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商標的義務。
。2)排他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許可給他人使用的法律行為。排他許可有以下特征:一是在指定地區(qū)內,被許可人在協議有效期間對許可協議項下的商標享有排他使用權;二是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授予協議地區(qū)內的任何第三方:三是許可人保留自己在協議地區(qū)內使用該商標的權利。由此可見,排他許可中商標被許可人與商標注冊人在該地區(qū)擁有平等的使用權,兩者對商標侵權人應當有平等的禁止權。
(3)在商標使用權上。普通許可與排他許可也沒有什么區(qū)別,只是普通許可的個體更多些,但我們不能以個體的多少為標準來判斷權利的大小。
1.2商標侵權行為的實質
商標侵權行為主要表現在同種商品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侵害的對象是在某地區(qū)已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馳名商標.其目的是為了不支付高額的許可費用而獲得該馳名商標的影響力它并不是想將該商標占為已有,所以侵害的客體并非商標的所有權。筆者認為這種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商標的使用權
。1)侵權人是想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影響力銷售自己的產品。以獲取不法利益。一枚商標在占據市場成為馳名商標之前.商標注冊人會花費大量的資金和精力去宣傳,以擴大該商標在市場中的影響力。當該商標在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后。就代表了一種質量、一種企業(yè)文化.成為消費者認可和追逐的對象。不法侵害人就是想運用這種市場影響力以及消費者對名牌的追逐心理。將自己成本低廉、質量較差的相同或相似產品推銷出去,以獲得高額的利潤。
。2)侵權人對商標的所有權不可能產生威脅.因為商標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和公告程序之后才為注冊人所有。當該商標被授予商標注冊人后.除非商標注冊人不按規(guī)定續(xù)展。否則該商標將一直屬于商標注冊人所有。只有經過法定的商標轉讓程序。才能實現商標所有權的變更。所以,商標侵權人不可能對商標的所有權產生侵害.所侵害的可能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商品的聲譽和市場。是對商標使用權的一種破壞。
在商標的使用權上.商標注冊人和商標被許可人是一致的,兩者都在特定的時間和區(qū)域內使用該商標.只是商標注冊人在使用的范圍上更廣些,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商標侵權行為一般使在該地區(qū)的商標注冊人和商標被許可人同樣遭到侵害和損失。并且。這種損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因此,他們應當享有平等的訴訟地位,而不應當以商標注冊人的怠于行使或者授權作為被許可人獲得訴訟地位的條件。
2從訴訟當事人資格的角度看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
一般認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到人民法院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實際的利害關系當事人。構成當事人的條件有: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②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筆者將從這3方面進行論述:
。1)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被許可人因自己從商標注冊人處通過許可獲得的商標使用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自然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清求得到支持,同樣也是自己得到侵權人的賠償。前文已經論述。在一般的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商標的使用權。而非商標所有權。依照合法程序取得商標使用權的被許可人,不管是何種許可方式,他們均可以因商標使用權受到侵犯為由.以自己的名義要求法院對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為進行裁判,要求停止侵害、賠償、保護自己商標使用權行使的合法環(huán)境。
。2)從與案件的關系看,商標被許可人顯然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傳統(tǒng)的物權具有排它性,但知識產權的顯著特征是具有無形性和可復制性。一旦被許可人根據許可合同.取得相應的法律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即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在一定的時間和區(qū)域內行使商標的使用權.其權利的行使與商標權人無異當某種非法侵害行為使被許可人合法獲得的商標使用權的環(huán)境遭破壞時.其權利與商標權人一樣受到了直接的侵害。一旦侵權行為被確認.被許可人的使用權受到影響的事實也即得到承認。
。3)當法院裁判不法侵權人給予賠償時。商標被許可人應當成為接受賠償的主體;當法院裁判被告的行為并未構成侵權時,商標被許可人也不能以同一理由再另行提起訴訟。如果排除了普通許可或者排他許可中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使其不能通過主動的訴訟形式要求侵權人給予侵權賠償,而只是以依附于商標權人的地位存在,這將會在無形中降低商標侵權人的犯罪成本。由此可見,商標被許可人完全滿足民法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資格。
考慮訴訟主體問題.“決不僅僅是一個訴權和訴訟便利的問題,更主要的還是要考慮一個實體上的請求權問題”。因此.法院在確定某一個案件究竟有哪些原告參加訴訟的原則時,不能單純地考慮程序上的合理、可行等問題,還必須同時考慮到實體權利分享與實際落實等更為重要的問題,進而實現實體與程序兩種權利的平衡與統(tǒng)一。只有賦予商標被許可人同等的訴訟地位,才能使他們的商標使用權得到法律上的保護“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這一訴訟法上的格言應當對商標侵權案件有所啟示:商標被許可人的使用權是基于商標注冊人的賦予和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但是訴訟權利應當是國家法律的賦予,而不是有條件的.如當商標注冊人不行使時方可行使。這對商標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權的保護是不利的。所以筆者認為.商標被許可人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應當擁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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