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行為經濟法的不可訴性研討的論文
【摘要】很多經濟學家都在設想規(guī)劃一種新的經濟體系來實現宏觀調控的可訴性,但就目前我國經濟法的涉及范圍及性質來看,在經濟法的大背景下宏觀調控行為的可訴性并難以實現。本文主要以宏觀調控應為主體對此現象進行深入研究。
【關鍵詞】宏觀調控行為;不可訴性;經濟體制;性質
1宏觀調控行為的涵義
1.1宏觀調控的定義
宏觀調控簡稱宏調,是由國外一位經濟學家以全球經濟情況為依據提出。它是指國家采取一些道德、法律、科技等方法,對我國經濟運營方式及現狀進行微型調整,使得我國微觀經濟活動與國民經濟發(fā)展保持同態(tài),從而趨于正常軌道。通過宏觀調控行為對經濟運行中出現偏離的現象予以糾正,使得國民經濟持續(xù)、快速發(fā)展。它不僅是指國家通過不同的行為手段對國家經濟進行的一種調節(jié),也是對國家實現經濟平穩(wěn)發(fā)展的一種保證。因此,宏觀調控是以整個社會的經濟運作為主體,保持國民經濟的增長率及對我國企業(yè)的產業(yè)結構進行合理調整,使得勞動力都能充分就業(yè),擁有收入。
1.2宏觀調控的目標
(1)基于我國經濟運營情況,國家能夠合理地調整原有相關的經濟政策且對企業(yè)的生產、發(fā)展給予指導性建議,使得各項產業(yè)布局更加完善;依據居民消費和積攢比例來制定、調整相關貨幣政策,滿足社會的需求量,達到貨幣的消費與需求的相對平衡;貨幣合理發(fā)行,防止出現通貨膨脹現象;改善以往的稅收方式,建立符合當今社會需求的經濟發(fā)展制度,使得國民收入達到一定高度等。(2)國家能夠合理運用價格、稅收等經濟平衡點,對國民收入進行合理分配,對企業(yè)運營提供保障,以經濟方式進行協(xié)調、誘導,使得社會生產的各個方面平穩(wěn)進行。(3)對各項經濟調節(jié)計劃進行科學地分析、編制,明確其可行性,使之對經濟運行中的各項資源配置進行合理利用,彌補長期配置中出現的缺陷,發(fā)揮在市場資源中的作用?傊,宏觀調控行為使整個社會的供給及需求量保持平穩(wěn)發(fā)展,對市場經濟中存在的不足進行彌補,提升就業(yè)率,從而促進經濟快速發(fā)展。而促進經濟增長又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和實現國家長遠發(fā)展戰(zhàn)略的基礎。
2宏觀經濟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的理論依據
2.1我國經濟法的社會性質
經濟法屬于“市場法”的一種,它對市場運行中的各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進行調節(jié)、分析。但宏觀調控主體在宏觀調控行為中扮演著一個調整者的身份,并非主要目的。這種協(xié)調關系正如法院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同,協(xié)調著法律主體中的利益問題。此外,經濟法僅僅是一個“空殼”的法律內容,沒有匹配的程序法律相維護。當前我國遇到經濟糾紛事件時不能單獨處理,需要依靠民事訴訟的程序及各項行政手段進行解決。同時,經濟法主要側重于對行為模式進行規(guī)范、管理和權力的分配與授予,而很少有法律效果的相關規(guī)定。因而,經濟法的如此特性就規(guī)范著宏觀調控行為在經濟法上的不可訴性。
2.2宏觀調控行為的特性
(1)宏觀性。宏觀調控是從宏觀角度對經濟進行調控,因而調控經濟采取的措施也是宏觀的,從大方面出發(fā)對中國經濟全面了解。主要調控措施有:財政調控方式、稅收調控方式、宏觀貨幣調控方式、收入分配等宏觀調控方式等。(2)預見性。在進行宏觀調控經濟行為時需要提前進行考察,對經濟波動進行及時、準確的判斷和預見。而經濟情況往往不穩(wěn)定,處于波動狀態(tài),使得其涉及范圍廣,因而需要進行極為細致地判斷。此外,宏觀經濟的決策性主體對于經濟波動信息掌握有限,使得判斷失誤率較高。(3)調控對象不特定。宏觀調控行為旨在影響國家的宏觀經濟運營狀況,目標范圍廣闊,并不特定于某一對象。此外,宏觀經濟調控行為在一系列相關宏觀經濟政策的大背景下,通過參照歷年的經濟變化規(guī)律對被控制的行為個體進行決斷實現已確立的行為目標。這一特性使得在打官司時,倘若一方對宏觀調控行為進行控告,原告方將難以確定被控范圍。
3對經濟法不可訴的完善
3.1明確宏觀經濟調控行為的責任
3.1.1責任歸屬的含義明確責任歸屬,簡單而言就是明確在行政中的責任歸咎問題。行政責任和其它責任相似,都有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兩大義務責任。而第一性義務是指法律義務,相應的',第二性義務是指法律責任。這兩性義務在執(zhí)行過程中相輔相成,結合這兩性義務來講,責任歸屬就是由于行政主體對于第一性義務的對立,使得第二性義務產生的過程,也就是行政主體在執(zhí)行宏觀調控行為時倘若違背了法律責任,需要承擔的另一種持相反態(tài)度的法律法規(guī)。3.1.2宏觀調控行為的責任歸咎方式探討宏觀調控行為包括決策行為和執(zhí)行行為兩大行為。由于處于決策的最初階段,行為領域涉及范圍極小,負責人員數量也較少,因而能夠很好地做到責任到人,避免產生人多而無人負責的現象發(fā)生。此外這種管理方式與我國行政單位的地位高低關系相同,這有助于責任人之間進行可行性地探討,對宏觀決策行為進行全面了解及合理評估,努力做到切實實施調控行為。而執(zhí)行行為又異于決策行為。執(zhí)行行為的目標極為廣泛,其行為主體并不如決策行為密集度高,尤其表現在在執(zhí)行過程中執(zhí)行主體的決策性低,需要決策行為對其進行細解。在宏觀調控行為中,我國一貫實行權力與責任相互維持的政策,在執(zhí)行調控行為時,要做到首長責任制。倘若有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進行違規(guī)操作或者不合法的行為操作,要及時予以責任處罰,明確責任人,讓相關責任單位做好賠償工作。3.1.3對抽象宏觀調控行為進行審查在執(zhí)行宏觀調控行為時首先要明確其在行政法的隸屬行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為,并不具備政法上的可訴性。因此對宏觀調控行為開展違憲審查必不可少。(1)違憲審查的含義。違憲審查是國家依據法律法規(guī)以及憲法所進行的法律意義的審查,執(zhí)行單位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簡而言之,對宏觀調控行為進行檢查主要是對決策行為以及宏觀抽象行為進行合憲審查。(2)對決策行為違憲審查的行為構建。在我國《立法法》中明確規(guī)定,我們普通公民可以對一般的違憲行為提起違憲審查申請,但這一行為并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保障,導致其可行性并不高。此外,我國法律對有關違憲行為的提出主體沒有明文條例規(guī)范,更甚之,在司法實踐中排斥公民的提出違憲行為的資格,使得公民權力難以維護,從而影響違憲審查工作的開展。第一,我國目前沒有出臺專有的法律法規(guī)。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憲法都是對我國建國以來的行為歷史的明確和權力的確立,主要針對于大方面進行規(guī)定,對個人行為及權力并不完善。第二,我國的憲法涉及范圍小,很有局限性,單純地包括行政法規(guī)、自治區(qū)管理、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等,較為片面。而宏觀調控行為是有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特定行政機關而制定,發(fā)布的各種消息及做出的有關決定都擁有法律效力,盡管有些行為可在司法機關中進行審查,但此類司法機關的審查對象更為細致、狹隘。因而,我國相關范圍在制定違憲審查制度時需要明確違憲審查的對象,對各類文件及資料都要納入審查范圍,不允許錯過任何違憲行為。只有通過這樣擴大規(guī)模及排查范圍才能有效降低宏觀調控行為的違憲可能性。
參考文獻:
。1]邢會強.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再探[J].法商研究,2012,05: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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