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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英國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理賠階段的適用
摘 要 英國法將保險合同定性為最大誠信合同。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7條對最大誠信原則作出規(guī)定。17條是一條嚴厲而且僵硬的,其適用將直接導致合同無效。為了避免該條原則直接適用于合同的保險理賠階段所帶來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英國法律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一方面通過繁復的定義,限制將不實的理賠請求認定為欺詐性;另一方面,通過對法條和對案例的分析比較,將欺詐性理賠請求的規(guī)定從最大誠信原則的適用中獨立出來。然而,法律界的努力可以說是不完善和存在混亂的。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條中最大誠信原則的僵硬性及適用范圍的不明確性。關(guān)鍵詞 最大誠信原則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7條 欺詐性理賠請求 合同無效 合同解除
Abstract In English law,insuranc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the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was stipulated by 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which is a rigid and severe section and apply of which will void the contract completely. The English legal force has exerted great effort in order to avoid the injustices and irrationality rendered by introduction of section 17 in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on one hand,they tried to define a fraudulent claim carefully and restrictively;on the other hand,they try to avoid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n 17 in the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However,the law in this context is still confusing and imperfect.The very reason is the stringent nature and vague language of section 17.
Key word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fraudulent claim,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discharge of the contract
一、英國法對于在保險金給付請求階段適用最大誠信原則時所遇到的困境
英國法將保險合同定義為被保險人同意給付保險人一定的保險費,而保險人則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對被保險人由此遭受的損失給予補償?shù)暮贤。英國法律中沒有誠實信用原則的普遍性規(guī)定,相應的,把要求當事人誠實信用的特殊合同歸類為最大誠信合同(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而保險合同就是這類合同的一種。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7條(下稱17條)規(guī)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遵守最大誠信原則,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可宣布合同自始無效!雹谝环矫,由于保險合同補償性的性質(zhì),英國法采取了嚴厲的措施,防止被保險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超過其損失的額外利益。另一方面,被保險人,相對于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在控制和信息掌握上都處于更加優(yōu)越的地位,為了平衡雙方的地位,法律對被保險人信息披露的誠信度做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律對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處罰是非常嚴厲的,有過錯的一方,無論其過錯多輕微,都有可能失去整個合同。并且,由于該條沒有明確地指出其適用范圍,一般認為17條應當適用于合同訂立履行的全過程。當然也就適用于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階段。
請求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獲得補償?shù)囊粋重要步驟。保險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被保險人提供的關(guān)于保險事故何時何地如何發(fā)生以及引起多大的損失的信息來考慮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被保險人必須誠實的提供信息。在此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不誠實的行為,都很自然的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聯(lián)系起來③。這似乎是合乎人的理性判斷并且也一直運行良好的。在80年代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階段違反誠實信用的義務,未能誠實的披露相關(guān)信息,法官會直接適用17條的規(guī)定認定合同無效。而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果當事人作出的給付保險金請求有欺詐性,法官只認定解除合同,不具溯及既往④。
但是,80年代初的一個判例,The Litsion Pride⑤,徹底地打破了這種平靜。在該判例中法官認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將直接導致1906MIA法第17條的適用,也就是說,無論是在合同成立前或是在合同成立后的階段,只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即可宣布合同自始無效。
Litsion Pride的判決在英國法律界掀起了軒然大波,引發(fā)了一系列的爭論。合同自始無效的處罰用于后合同階段,明顯對于被保險人是過于嚴厲的,所導致的結(jié)果也是不公平的。比如說,在2002年的The Star Sea一案中,被保險人在一次保險索賠中有不誠實的行為,保險人引用了Litsion Pride的判決,主張不但對該次保險索賠有權(quán)拒絕,而且有權(quán)主張整個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同時承保同一船東所屬的32艘船舶)無效,以及拒絕支付先前已經(jīng)有效成立的保險索賠甚至要求返還已經(jīng)完成的保險賠付。案件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最終法官駁回了保險人的請求。正如法官在The Star Sea一案中所說,17條帶來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對與被保險人太嚴厲了,只要被保險人在有關(guān)的一次保險索賠中存在違反最大誠信的情況,被保險人就將被剝奪保險合同下所有其他權(quán)利;另一方面對保險人又太寬松了,因為如果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的話,這時如果被保險人已經(jīng)遭受了損失的話,保險合同被宣告無效以及失去保險合同下的利益對被保險人無任何實益。
雖然認識到在理賠請求階段適用17條會導致不公平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第17條的本身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而僵硬,以及英國法嚴格的法律解釋原則,為法律界平衡這種不公平的努力帶來了巨大的困難。近20年來,出現(xiàn)了大量的案例試圖明晰這個問題,但它們之間或是過于片面,或是前后矛盾,使得法律在這個問題上產(chǎn)生了混亂。
本篇文章希望通過對先例的分析和比較,從而理順現(xiàn)階段的法律規(guī)定,并對第17條和保險金給付請求階段誠實信用義務如何協(xié)調(diào)的問題提出建議。
二、現(xiàn)階段英國法對于在保險金給付請求階段適用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規(guī)定
英國法律界認識到在合同履行,特別是被保險人理賠請求的階段,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guān)系是不同于合同成立前的。如果說在合同成立前,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要求被保險人主動披露一切信息。最大誠信被認為是合同成立的基礎(chǔ),任何的欺詐和隱瞞都會摧毀這一基礎(chǔ)而直接導致合同無效。17條的法律救濟可以說是合理的。但是在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之間的關(guān)系應當由合同約定,根據(jù)合同自治原則,法律和法官都不應當加以過度的干涉。為了克服使用最大誠信原則及17條所帶來的不公平的法律后果,英國法律界作了大量的努力,試圖通過法律解釋盡可能的減少甚至是排除17條在保險理賠請求階段的適用。
(一)區(qū)別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合同在簽訂階段和履行階段的不同要求
在英國法下,主流觀點認為合同成立前的最大誠信義務和合同成立后的最大誠信義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v.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⑥一案中法官明確闡明,合同成立前的最大誠信義務為主動披露義務,當事人必須事無巨細,主動將與被保險物有關(guān)的一切信息披露,如果被保險人對事實問題未披露或者誤述,就被認為是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人可以引用17條主張合同無效。
但是在合同成立后,只有欺詐行為或類似欺詐的不誠實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是違背17條所要求的最大誠信。正如Hobhouse法官在The Star Sea中所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是小于合同成立前的,不可能要求被保險人時時刻刻都向保險人匯報他所可能感興趣的一切信息,這對于被保險人來說明顯不合理。而只有在被保險人在理賠時作出欺詐性的請求,保險人才可以根據(jù)17條主張合同無效。⑦
(二)將17條的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合同義務作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共同法律基礎(chǔ)
在英國法下,區(qū)別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基礎(chǔ)不僅僅有學理上的意義,還有極大的實踐意義。因為,正如Banque Keyser Ullmann SA v Skandm (U.K.) Insurance Co Ltd⑧一案中指出的那樣,如果17條是最大誠信原則唯一的法律基礎(chǔ),那么依據(jù)17條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時,唯一的法律救濟措施就是宣布合同無效,當事人別無選擇。這顯然太過僵化和嚴厲。
因此,在The Star Sea一案中,法官明確指出最大誠信義務不僅來源于17條規(guī)定,而且是保險合同下的義務。如果說合同成立前,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必須由法律推定,那么在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自然應當合同由合同明確或默示規(guī)定⑨。將最大誠信義務看成合同義務,相應的,合同下的法律救濟可以給當事人提供不同的選擇。因此,當被保險人提出的具有欺詐性的理賠請求時,法官可以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選擇適用損害賠償金,解除合同或者其他合同規(guī)定的救濟方式⑨。
將17條的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合同義務作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共同法律基礎(chǔ),可以說是英國法在處理理賠階段欺詐性行為的一大進步。它提供了繞開17條規(guī)定的可能性,使法院在處理理賠階段欺詐性行為是能夠更加靈活,避免保險人利用17條的規(guī)定逃避合同義務。
(三)嚴格限定在理賠請求階段引用17條規(guī)定的條件
將17條的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合同義務作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共同法律基礎(chǔ),仍然不能完全排除17條在保險理賠階段的適用。而且,從第17條的本身措詞來看,只要違反了“最大誠信”,不管該種違反是多么的微不足道,也不論違反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guān)系,另一方都將有權(quán)宣告整個保險合同無效。對于被保險人來說,仍然在理賠請求時面臨巨大困難。
為避免對被保險人造成不公平的結(jié)果,在The “Merchandian Continent”⑩一案中,Longmore大法官進一步提出,正如The Star Sea判例所明確指出的,最大誠信義務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合同義務。因此,應當適用合同履行的標準來判斷適當?shù)姆删葷胧。如果在保險理賠階段,保險人要通過17條主張合同無效,它不僅僅要證明被保險人做出了欺詐性的理賠請求,而且要證明這種欺詐有“重要性”與“誘導性”,即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欺詐行為必須是重大的,而且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情節(jié)達到十分嚴重的程度,以至于根據(jù)一般合同法原則保險人也有權(quán)終止合同。而該案中被保險人偽造文件的行為并沒有對保險人的責任產(chǎn)生實質(zhì)性影響,故保險人不能宣告合同無效。⑩
顯而易見,法院通過引入“重要性”與“誘導性”的標準,對第17條在理賠階段適用的進行嚴格限制。
(四)區(qū)別欺詐性理賠請求(fraudulent claim)和與理賠有關(guān)的欺詐性行為(fraudulent device)
為了進一步限制17條的適用,法官在The Aegean⑾。一案中對欺詐性理賠請求的范圍也作出了嚴格的要求。法官認為,只有對理賠請求的內(nèi)容作出欺詐性的表述,才能認為是欺詐性的理賠請求。比如說明明沒有損失卻提出賠償要求,或者是在明知的情況下提出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請求。如果被保險人遭受了實際的損失,而且提出的賠償請求真實合理,只是為了保證理賠成功而對于損害有關(guān)的其他因素弄虛作假,那么這種叫做與理賠有關(guān)的欺詐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確定具體適用的法律救濟措施時必須考慮欺詐行為涉及的合同義務在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欺詐行為的結(jié)果對保險人損害的大小。也就是說,如果僅僅是與理賠有關(guān)的欺詐行為,而非欺詐性的理賠請求,保險人只能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尋求救濟,而不能引用17條宣告合同無效。
(五)英國法對于欺詐性理賠請求法律規(guī)定的綜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現(xiàn)階段英國法對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理賠階段的適用規(guī)定如下:
1.雖然英國法中認為17條規(guī)定的最大誠信原則適用于合同訂立履行的全過程,但是對在合同履行,特別是保險理賠階段適用17條做出了嚴格的限制。根據(jù)案例The Star Sea和The Merchandian Continent確定的法律原則,只有當被保險人在保險理賠階段做出了欺詐性的理賠請求,而且該欺詐十分嚴重以至于影響保險人最終義務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引用17條的規(guī)定宣布合同無效。
2.如果17條的適用條件未滿足,當事人應當根據(jù)普通法中有關(guān)合同的規(guī)定來確定救濟措施。根據(jù)案例The Merchandian Continent和The Aegean中確立的法律原則,如果被保險人對理賠請求的內(nèi)容作出了欺詐性的表述(fraudulent claim),則保險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但是這種解除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被保險人僅對于與損害有關(guān)的其他因素弄虛作假以提高理賠成功的可能性(fraudulent device),則要根據(jù)合同的具體規(guī)定和這種欺詐的嚴重程度來具體確定具體適用的法律救濟措施。
三、英國法的改革及與我國保險法的比較
英國法律界通過一系列的案例試圖明確最大誠信原則和17條之間的關(guān)系,以及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理賠階段適用的問題。但是由于17條規(guī)定本身的籠統(tǒng)而僵化,而且作為制定法,17條在適用上不可回避,法官在對17條和最大誠信原則進行解釋時,未免牽強附會。英國法雖然在明確這一問題上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唯有通過立法機關(guān)對17條規(guī)定進行修改。
我國的保險法并未明確提出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對于欺詐性的理賠請求,在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有專門的規(guī)定:①對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的,以及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②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guān)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梢,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當事人誠信義務的要求較低。在保險理賠階段,法定的兩種嚴重欺詐才導致合同解除,并且這種解除并無溯及力。對于其它欺詐行為,保險人僅能對虛報部分免責。
可見,英國的保險法和我國的保險法,在對于誠信原則在保險理賠階段的適用上,規(guī)定是十分不同的。這提醒我們,在涉外保險中,必須了解其有關(guān)規(guī)定,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注釋
、賂he Marine Insurance Act (MIA) 1906,s.1
、赟.17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based upon utmost good faith,and,if the utmost good faith be not observed by either party,the contract may be avoided by the other party. 該條文最先出自海上保險法,但英國是一個案例法國家,通過法官在審理一般的保險合同糾紛的過程中對該條款的引用,使該條款亦可適用于一般保險合同。
、跙ritton v. Royal Insurance Co.,(1866) 4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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