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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系統(tǒng)論解讀審計證據的兩點思考

時間:2024-08-06 14:02:18 審計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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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系統(tǒng)論解讀審計證據的兩點思考

系統(tǒng)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要素組成的具有整體功能和綜合行為的統(tǒng)一集合體。系統(tǒng)論的基本思想方法,是把所研究和處理的對象,當作一個系統(tǒng),分析系統(tǒng)的結構和功能,研究其特點和規(guī)律性,進而利用這些特點和規(guī)律去控制、管理系統(tǒng)。可以說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個系統(tǒng),系統(tǒng)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有層次的,就審計事項而言,既包括被審單位整個大系統(tǒng),也包括具體審計事項、審計證據的小系統(tǒng)。系統(tǒng)論思想不僅是認識論,也是方法論,它要求在認識問題時,既要認識整體,又要認識其構成要素,還要用系統(tǒng)分析的方法指導工作。下面筆者用系統(tǒng)論觀點對證據概念及審計取證重新解讀,希望能對理解證據概念,優(yōu)化審計取證提供一些幫助。

  一、對審計證據概念的解讀

  根據《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第二條對審計證據的定義,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緊接著在隨后的第三條中規(guī)定了審計證據的幾種形式。

  在此,如果把單個證據看作一個小系統(tǒng),可以發(fā)現(xiàn)一個證據必須具有三個要素:內容要素,形式要素與功能要素,三個要素一起構成證據這個有機整體,其中任何一個要素的缺少,證據將不再是證據。

  證據的內容要素是指事實。所謂事實是指“事情的真實情況”(《現(xiàn)代漢語大詞典》,1153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是指客觀存在、可見并且可以量度,需要通過承認或者證據予以證明的事項、情節(jié)、行為和事件,是指“存在的事物、已經實施的行為或者發(fā)生的事件”,是指“其存在發(fā)生或者存在需要證據予以證明的事件或者事物的真實性”。從這些權威定義中可以看出:第一,事實的內核是“客觀真實性”。事實具有行為、事件、狀態(tài)等多種表現(xiàn)形式,但萬變不離其宗即客觀真實性,離開了“客觀真實”,存在的將不再是事實,而只是假象或者猜測。第二,事實需要事實證明。事實不能自行證明,而是需要其他事實證明。事實的客觀真實性表現(xiàn)為得到了其他事實的證明,否則,客觀真實性不成立,事實也就不存在。事實與事實之間的這種相互證明關系,是詮釋學上循環(huán)論的一種典型情況,也是證據法學得以發(fā)展的動力。

  證據的形式要素。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符合法定形式。事實的內核是客觀真實性,而外在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這就產生了事實的自然形式與法律形式是否符合的問題。只有那些外在表現(xiàn)形式符合證據法規(guī)定形式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秾徲嫏C關審計證據準則》第三條就對審計證據的法律形式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書面證據、實物證據、口頭證據等。不符合法律形式者非證據,這也是證據需具有合法性特征中形式合法的一個體現(xiàn)和要求。

  證據的功能要素。只有能夠用來定案的事實才是證據,如審計證據概念中“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要求。這是對證據的目的性要求,通常把這個要求稱為證據的合目的性。證據的合目的性表現(xiàn)為能夠證明特定案件事實,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因此,從理論上來講,對于審計證據的概念可以作如此表示,審計證據是指依法能夠用來定案的一切事實,它是事實內容、材料形式和證明功能等要素的統(tǒng)一體。把單個證據的構成按照三個元素加以分解之后,不僅有利于理解證據的概念,而且也對判斷一份證據材料是否可作為證據起到幫助作用。

  二、對審計取證的解讀

  證據是法律的命脈,法律尊重證據。討論法律必須基于一定的事實,而事實是由證據構成。法官司法、行政機關執(zhí)法更需要尊重證據,一項判決、裁定、決定的作出都必須基于所掌握的充分的證據。對于審計工作而言,審計取證是掌握充分證據的途徑。在用系統(tǒng)論對證據的概念加以解讀之后,筆者試對審計取證工作也作初步探索。

  如何開展審計取證,是一個復雜的工程。目前在實踐中對于一起難度大、復雜程度高的審計事項,部分審計人員有時難以做到有的放矢地去搜集證據,或者只是碰到哪是哪,抓住哪個問題是哪個問題。以至于審計取證工作未能得到有效開展,有時甚至事倍功半,也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今天,計算機審計開展地如火如荼,新環(huán)境為改變上面的狀況提供了新方案。在計算機審計的七步流程之中,首先把被審單位看成一個大系統(tǒng),通過把握總體,來鎖定重點。其次,在鎖定重點之后,繼續(xù)把疑點當作一個中系統(tǒng)。對這個中系統(tǒng)加以分解,分析如果這個疑點成立,其構成要件需要有哪些,這也是法律中通常所說的,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最后,將所有的構成要件羅列出來,把每個構成要件看成一個小系統(tǒng),然后分析各個小系統(tǒng)所應具備的具體的待證要素有哪些。經過三層分解之后,被審單位被鎖定的重點,已經具體到一個個小的構成要素,如果每個構成要素都可以被查證屬實,那么可以得出整個待證事實是真實的結論,這一點需要通過精確延伸來完成。也就是說在整個過程中,要先明確待證事實,即審計取證的目的,用它來指導審計取證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列明每個構成要素,確定需要的證明材料,然后安排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去調取資料,整個過程是流暢、有效的。當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復雜程度的不同,在具體運作中可能需要不停地用具體法律規(guī)定與具體審計事項不斷比照,循環(huán)地相互驗證、補充。

  這種審計取證的有效運作也符合詮釋學上的循環(huán)理論,詮釋學上的循環(huán)論的典型正是事實與法律之間的循環(huán)關系:只有根據本案事實才能尋找所要使用的法律,而為此又需要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要件是否符合本案事實,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這種事實與法律之間的不斷上升的邏輯循環(huán)過程。

  實際上,這本身也是種對審計取證的管理:明確取證的目的,分析待證目的的構成要件,根據構成要件有針對性地延伸取證。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提高取證效率、節(jié)約審計成本,而且也方便審計組長、主審能夠對審計項目、審計人員有效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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