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法學的階級話語論析
。ㄕ∫场‰A級話語是當代中國法學的正統(tǒng)意識形態(tài)。由于法學階級話語的霸權傾向和當代中國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這種話語在理論邏輯和說服力上面臨著困境。
〔關鍵詞〕 階級;法制;階級專政;話語霸權
Abstract :Class discourses are orthodox ideology of contemporary China’s law science. Because of the hegemony incli2nation of class discourses of law science and the deep change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al structure , this kind of dis2course faces the predicament on theory logic and convincingness.
Key Words : class , legal system , class dictatorship , discourses hegemony
一、引言
法的階級話語是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的核心部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階級話語首先是作為自由主義法律觀的對立面而出現的①。它致力于揭示自由主義法學的意識形態(tài)性,揭示被自由主義理論所遮蔽的關于法律的本質、價值、功能等論說的形式性、欺騙性,揭示資本主義國家通過法律的統(tǒng)治所掩蓋的真實的政治統(tǒng)治和壓迫等。法學的階級話語是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言論為基礎發(fā)展起來的,后經蘇聯維辛斯基等人的修飾加工成為所謂正統(tǒng)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話語。此理論在引入中國以后又有所潤飾和完善,終于成為一種精致的話語體系,并且作為一個完整的意識形態(tài)體系而獲得話語霸權。新中國法學階級話語霸權的確立是以顛覆自由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法學話語為前提的,也是以一種對于社會主義理念的想象和實踐為前提的。
簡要而言,以階級專政為核心的法的階級話語的基本邏輯表現為如下命題:階級分析是認識社會發(fā)展過程的最重要方式;階級斗爭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與一定的生產力水平相聯系;社會歷史的一定時期必然會產生階級劃分和階級斗爭;階級矛盾具有不可妥協(xié)性和對抗性;階級斗爭是歷史進步的最主要動力;階級斗爭樣式劃分社會歷史階段的標準;國家是階級斗爭的產物,是階級專政的工具;法律與國家權力直接相統(tǒng)一,是行使國家權力的工具;法律體現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法律和國家一起消亡;等等②。
這似乎形成一個完整的理論鏈條:社會經濟基礎———社會關系分裂———階級劃分———階級斗爭———階級意志———階級專政———國家意志———法律意志。這個邏輯鏈條所突出的是法的階級意志性,并把它作為法的本質屬性,也突出了法律對于國家的依附性。下面的討論將表明,在這里的每個環(huán)節(jié)到下一個環(huán)節(jié)的運動中都可能存在一些理論論證上的問題。
當然,法學的階級話語并不是一種粗陋的說教,它也深刻揭示了現代社會的內在悖論和矛盾。它試圖超越資本主義私有制對于法律發(fā)展的根本性限制;試圖超越法的形式平等和公正背后的欺騙性,法律形式中立性、公共性背后的偏私性,即揭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背后的實質不合理性;試圖超越個體主義的局限性,鼓吹個人解放和集體解放的內在關聯的集體主義;試圖揭露法律和平的假象,聯系政治、經濟來理解法律內部和外部的沖突;總之是試圖超越揭露資本主義法律世界觀的意識形態(tài)性,即它是通過突出意識形態(tài)而超越舊的意識形態(tài),通過突出無產階級階級專政的正當性而公開標榜自己的意識形態(tài)屬性,等等。所有這些都說明它可以是一種富有洞察力的理論。
法律的階級話語之所以在新中國建立后成為主流的意識形態(tài)并獲得話語霸權,不是一個偶然的現象。在這種話語霸權的背后有社會歷史的、經濟的、政治的、意識形態(tài)的等種種因緣的風云際會。只有深入考察當時社會的具體形態(tài)才能真正理解法學的階級話語何以能夠成為不可挑戰(zhàn)的官方話語。法學的階級話語體系實際上是借助于政權并且作為權力體系的一個部分而獲得了正統(tǒng)性和話語霸權。而在其生成過程中對于政權的依賴和仰仗,進一步助長了理論的暴力傾向、獨斷論和工具論傾向。
法學的階級話語霸權在改革開放以來開始受到質疑。在一些人的聲討之中,在時代的變遷之中,法學的階級話語似乎逐步走向失語。從上世紀80 年代初關于法的本質的討論開始,人們對于法的本質屬性有了更豐富的認識。后來結合法律文化討論、權利本位討論、法律價值討論、市場經濟法制討論、市民社會討論、法制國家討論等,對于法律的階級意志論提出了多方面的質疑①。法學階級話語的失語與其本身因話語霸權走向極端而消減了理論的解釋力有關,與時代的社會結構變遷有關,也與法學研究者學術獨立意識的覺醒有關。在馬克思主義名下的法學理論曾經是一種青春昂揚的、富于活力的解放理論,但是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背景下逐步走向極端,逐步演變?yōu)橐环N剝奪自由的理論。這種理論沒有及時適應時代發(fā)展的社會要求而從革命的法哲學理論轉化為建設的法哲學理論,沒有從斗爭對抗的法哲學到和諧共容的法哲學理論。
法學階級性話語的霸權本性可能自我阻塞了理論發(fā)展之路。這種話語霸權自覺不自覺地壓制了其他話語,把一切爭論都上升到政治立場問題而終結了自由討論,不能與其他的話語進行和平、通暢的自由對話。理論對于權力的依附性,理論的意識形態(tài)性,使得理論逐步走向自我幽閉。話語霸權也使得理論失去自我反思的能力,其結果就只能是遠離真理。真理不是被哪個高超智慧的人或者群體壟斷的。當年馬克思之所以能夠建立一種新的思想體系,是因為其思想的開放性,是因為其站在巨人肩膀上,因而能夠駕馭時代精神的主題,并且在與其他種種思想的交鋒中拓展自己的思想,而不是因為其固步自封,關起門來自己作老大。應當承認階級性話語也有自我完滿的能力,有一種理論本身的圓融,但是這是一種脫離現實的或者剪裁現實、甚至無視現實的圓融。理論的這種圓融邏輯恰恰是其喪失解釋力和說服力的一個原因。階級性話語的失語,不是一個單獨的理論事件,甚至也不僅僅是個理論事件,從根本上來講是和社會主義理論的僵化相連接的。階級話語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歷史進程中被不斷強化和一再過度詮釋。
在幾十年的社會主義探索中,我們所形成的某些社會主義理念,諸如對于人民民主專政地位和性質、社會主義性質和特征的理解、對于財產、人性、理性的理解,對于政黨與人民的關系、人民和敵人的關系等的偏狹理解,都直接影響了對于法律階級話語的詮釋。
因而要重建法學階級話語的威信和解釋力,就必須聯系對于社會主義的理解,必須重建社會主義理念。
本文并不詳細地從學術譜系的角度去考察中國法學中的階級話語霸權的發(fā)生和流變形式,而是重點從對這種話語的社會學分析中考察這種話語對于社會的實際影響,并且試圖從這種影響中發(fā)現其從霸權到失語的內在理路,試圖說明這種話語的合理性成分和缺陷所在。
二、法學階級話語的革命專政主義
。ㄒ唬 階級專政對于法律的超越性
任何政治的核心問題都是要正確處理權力和服從問題。政治斗爭都是圍繞權力來展開的,而權力有一種最終導向暴力的自發(fā)傾向性。“槍桿子里面出政權”這個警句很準確地說明了政權的暴力性,F代政治文明的使命和成果之一就是用民主的和平競爭取代政權的暴力性。如何在單純暴力和合法權力之間劃清界限是一個重要問題。應當承認在近代民族國家的建構中,國家暴力確實也起到重要作用,國家暴力的積極功能也助長了對于革命暴力的美化②。在法學的階級話語中,國家暴力被無產階級所壟斷。無產階級專政是不與任何人分掌而直接依靠群眾武裝力量的政權,專政是直接憑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權!1〕(P237) 這種有特定歷史背景和歷史使命的專政理論后來被誤解和誤用,導致了盲目地追逐和迷信階級斗爭,甚至通過人為地制造對立面而強化階級斗爭,脫離實際地堅持“以階級斗爭為綱”,不加分析地主張“用階級觀點分析一切”等等。這種偏激的片面的“階級斗爭情結”以及作為其副產品的“革命情結”、暴力崇拜等,在我們過去的政治法律生活中產生了根深蒂固的影響,尤其是對于法律的地位、本質和功能的理解產生了偏向。在過去一個時期,將這些觀法學的階級話語論析關于改革開放以來對法的本質的討論的詳細觀點。點片面理解為,專政就是暴力統(tǒng)治,就是以暴力來維持和壟斷政權;就是可以不要法律,或在思想上輕視、無視國家法律①。
階級專政作為一種直接的暴力,確實有其超越法律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方面。尤其在社會的根本改造時期,破除舊的法統(tǒng)本身就是法律革命的一部分。也許社會矛盾的累積要求人們不能書呆子氣地固守法統(tǒng)。革命要求砸碎舊的國家機器,包括要廢除舊法統(tǒng),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革命的時代氛圍中法律的調整潛力當然被大大限制了,尤其是其對政權合法性的確認以及對于權力約束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忽視或者貶抑,甚至有時認為法律束縛了人民專政的手腳,是為階級敵人張目,為其提供保護傘。在革命的氛圍中,法律很難獲得有尊嚴的地位,頂多被作為一個簡單的、便宜的、甚至是茍且的專政工具。它同時也事實上不利于建立新的法制,尤其是不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性。雖然從純理論的角度可以對此說法作出種種辯解,但是從實踐來看,以政策代替法律,權力高于法律,在這種氛圍中卻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在革命戰(zhàn)爭年代的嚴酷環(huán)境中形成的專政理論是一種造反理論,是處在弱勢地位的人對抗和反對上位者的革命理論。我們站在新世紀的出發(fā)點上,在回望過去百年的民族奮斗史,尤其是評估二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事業(yè)的時候,確實必須重新思考革命專政,至少要對那種一味地歌頌暴力革命的傾向保持一種反省姿態(tài),并不是那些一味要搞更激烈革命的觀點和行為在推進中國的進步②。革命的破壞性不能自動生成其對于社會的建設性,要進一步思考革命以后所帶來的問題。以階級專政為背景,以暴力革命為根本指導思想所構建的國家與法的理論,必然有其特殊的時代烙印以及時代的局限性。正因為如此,專政為本的階級話語作為一種革命的法哲學,隨著社會新的政權的建立,社會轉入建設時期,這種革命法哲學的局限性便越來越突出地暴露出來了。〔2〕當社會轉向以經濟建設和社會和諧全面發(fā)展為中心以后,便不能再固守過去時代的那種理論教條,這不符合馬克思主義與時俱進的理論品格。必須在法學話語的最基本理念上實現從革命法哲學到建設法哲學的轉換。這個轉換的核心就是從以專政為本的階級話語到以憲政為本的法律憲政話語的轉換。
實現從專政到憲政的轉換,可以使得專政獲得一種法律形式,獲得憲政框架下的新的元素,以憲政來約束專政,以憲政來使得專政獲得新的合法性,以憲政的建設性取代專政的破壞性,以憲政的多元性思維取代專政的單向性思維,以憲政的中和性取代專政的暴戾性。當然,必須指出的是,否定專政本位的法律思維,并不是否定所謂人民民主專政。這里要否定的不是專政政權本身在一定時期的正當性,而是要賦予專政以時代性,使之能通過憲政與這個時代的新的使命相契合,就是要使專政獲得新的生命力,要立足于社會發(fā)展的新的現實狀況來促成階級專政理論的與時俱進。社會主義憲政是一種新型的人民專政形式,是通過法律來建構法的合法性的一種形式,是建立超越階級本位的人民統(tǒng)治的新形式。
。ǘ 革命被認定為促進法律進步的最重要方式
階級之間的對抗以及作為對抗最高級形式的社會或階級革命被視為作為社會進步的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動力。階級矛盾引發(fā)階級斗爭,在斗爭過程中階級的剝奪關系被固定,階級的對抗獲得制度形式,并且通過階級斗爭、階級對抗、階級壓迫而推動社會進步。階級對抗的結果就是最終導致無產階級專政,階級專政是社會進步的階梯,是社會主義發(fā)展的必要環(huán)節(jié)。相應的,法律的進步和改造被認為是階級沖突和對抗的結果,強化人與人之間的對立是促進法律的進步最佳方式。當法律被僅僅視為階級革命和斗爭的產物的時候,法律便失去了自己的歷史,成為階級斗爭畫面的一個注腳。有學者對于人類的進步理念提出反思!3〕法學的階級話語認定暴力是社會進步的階梯,革命有理,造反有理,顛覆現實有理。應當承認,通過階級分析方法觀察法律進步的歷程,推演法律進步的合理性邏輯,是個重要的理論思路,也揭示了啟蒙主義、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等所忽略或者否認的社會變遷和發(fā)展的重要事實。但是這種方法也有其缺陷,比如它可能過于強調了暴力革命作為所謂歷史的火車頭的作用,過于強調專政是靠暴力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后來這種論說發(fā)展到極致就是一味地推崇和謳歌革命,被剝奪者天然是革命者“, 造反有理,革命無罪”。對于革命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缺少起碼的警惕。這便是所謂的“革命情結”、暴力崇拜。
在階級話語霸權中,階級矛盾的不可妥協(xié)性被認定為革命的根據,又進一步突出革命的道德性甚至是詩意成分。社會革命被美化成為大眾的狂歡,成為告別苦難的最后演出。革命的正當性和必要性是在于:
它是以人民的名義的運動,人民群眾是革命的主體,而人民具有天然的道德至上性;革命的領導者代表著社會規(guī)律的要求,即革命政黨有其天然的先進性;落后社會發(fā)展的迫切性和社會矛盾的扭結性;超越社會進步的侏儒主義、爬行主義的浪漫主義情懷;對理想烏托邦的期待以及對于達到這個境地的確信;對付兇殘敵人的以暴易暴、以牙還牙的階級正義理念等①。
階級矛盾的存在是一種常態(tài),在某些時候也具有不可妥協(xié)性,但是這一點不能被夸大。不能由此認定階級的合作和階級矛盾的緩和似乎不過是個政治策略,似乎隨著一個階級力量的強大,它總是企圖吞沒其敵對階級。事實上,人類通過階級對抗和斗爭所取得進步的必要性是必須被重新評估的。社會矛盾的發(fā)展也未必最終總是走向人與人之間更嚴重的階級對立而引發(fā)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社會革命當然是社會發(fā)展中的關節(jié)點,但是這種亢奮的激情狀態(tài)顯然不是也不應當是社會的常態(tài)。相反,通過和平競爭和自由合作才會促進社會的平穩(wěn)持續(xù)發(fā)展和進步。
社會的發(fā)展一般是在和平的合作與競爭中不斷展開的,而只有在合作的框架中,斗爭和沖突的積極性價值才能展示出來。斗爭只是社會關系的一個場景而不是全部,階級斗爭也只是人們之間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顯然不能把所有的社會關系的對抗性都歸結為階級斗爭,而且也并非所有社會關系都是對抗性的。
社會既是斗爭的舞臺又是合作的場所。社會的正常存在必須有關于共同利益的共識,而社會的活力又在于對于多元利益和多樣性價值的認可和促進。
而在階級斗爭情結、革命情結的支配下,強調社會的矛盾和沖突勝于關注社會的合作與協(xié)調。過度簡單地把階級斗爭作為人類進步的唯一推動力量,就可能有意無意地過度強調甚至人為夸大一個正常社會中人們之間的對抗。實際上妥協(xié)與和諧才是社會秩序的常態(tài)。階級之間的尖銳對立只是在特定歷史時期才是正常的。過去為了強調國家和法律的階級屬性,而過度強調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過度強調階級對抗,最終導致的是一個畸形的社會。盡管可以通過字意的辨析區(qū)別調和與妥協(xié),但是這種做法的理論意義是有限的。關鍵是要承認階級之間妥協(xié)的重要性,承認妥協(xié),也就承認了合作在社會秩序生成和社會進步中的重要性。從階級斗爭到合作共容,從暴力控制到和平競爭,從高壓秩序到競爭秩序,這個運動軌跡才展示了法律進步的一般社會圖景。
。ㄈ 專政至上理論衍生的法律異化
階級專政理論強調政權的獨占性,認為政權只能被統(tǒng)治階級借助于暴力而壟斷。法律作為附屬于國家的統(tǒng)治工具自然也應當被某個統(tǒng)治階級所獨占,法律實際上也被認為是國家機器的一種形式,是被無產階級所獨占的統(tǒng)治工具。這種對于法律和政權的壟斷需求使得必須強化社會的內部階級劃分和社會內部的分裂,必須借助于制造階級分裂和對抗而強化統(tǒng)治階級對于法律和政權的獨占。這樣,法律和政權便具有了鮮明的階級身份,具有了對于階級的依附性。
這種依附性是法律走向異化的第一步。
進一步而言,階級專政本身壟斷權力的傾向存在著蛻變的可能性。按照一些學者的看法,由于在人民群眾與無產階級的關系,階級與政黨的關系,政黨的組織與個人、政黨與領袖等等關系中對于權威的強調,實際上形成了一種單向的權力服從關系。權力體系的單向性容易強化權力的身份性、權力對于個人的依附性、權力公共性的私人化等等公共權力異化的傾向。這種權力和法律異化的極端形式就是個人以集體的名義來掩飾自己的真正利益和欲求。這種獨占性進一步強化了法律的偏私性,而偏私性加劇了法律的異化。
先進群體或者政黨對于真理和槍桿子的壟斷理念,如果沒有正確的思想引導,可能會助長革命背景下的國家和法律私人化。把法看作是私人性的所有物或者行使權力的工具,便容易輕視、蔑視甚至無視法的公共性。當然,通過統(tǒng)治階級意志理論尤其是人民共同意志理論,也制造了一個法律的公共性,就是把法律的人民性等同于法律的公共性,這是一種有高度階級色彩的公共性,而它所造就的是有著階級公共性的偏私性,是在公共性名義之下的異化。
法律和政權的異化傾向,對于當代中國的法制和國家建設會有嚴重的負面影響。比如這也導致工具主義法律觀的盛行,把法律當作行使權力的工具,而當這種權力沒有制約的時候,權力的私人化就不可避免,這樣法律就成了推行個人意志的工具。這便為某些集團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弄法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政治借口。企圖通過道德的自我純潔和自我修養(yǎng)來對抗法律異化的自發(fā)性,是化解這個矛盾的一種方式,但是這種嘗試已經被證明為是失敗的。
三、法學階級話語中的階級意志論
(一) 規(guī)則背后的階級意志法學的階級話語論析
按照法學的階級話語,在社會發(fā)展的特定階段,由于對于財富的占有關系的不同,社會分裂為階級。這些階級最早是自發(fā)存在的。通過階級意識的自覺而逐步生成作為整體的以階級身份自覺行動的階級,并且從這里醞釀自覺的階級斗爭,階級也由自在的階級上升為自為的階級。法學的階級話語,表現了一種典型的階級還原主義的思維傾向。而這種階級還原主義的基礎就是經濟還原主義和機械的經濟決定論甚至其極端形式即技術決定論,把一切非經濟因素都最終歸結為經濟的因素。把社會關系的沖突化約為階級關系,把社會沖突化約為階級沖突,把社會矛盾化約為經濟矛盾,這正是法學的階級話語的重要缺陷之一①。這里有不少需要進一步解說的理論問題,比如,個人之間、群體之間的沖突和斗爭如何被概括為階級斗爭? 階級作為一個整體的意識如何被認識?
階級作為一個整體的集體行動如何可能? 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如何生成②? 階級對抗和階級妥協(xié)的關系如何? 階級之間、階級內部的利益糾纏如何限制了階級行動? 社會的、政治的、文化的、意識形態(tài)的因素如何被最終歸結為經濟因素? 階級意志如何體現為國家意志? 等等。在法學的階級話語中,這些問題被以一種很粗疏的方式來一筆帶過,甚至被忽略了。而當人們力圖從政治而不是從學術的角度來看待法的階級意志論命題的時候,這種有意無意的忽略是正常的,甚至是必要的。
借助于階級身份和階級行動確實也可以解釋許多社會行動,但是不能解釋全部的人的行為。影響個人的階級身份階級地位的因素的復雜性,階級身份內涵的局限性等,也使得簡單的劃分階級的做法并不能很好地說明個人行動動機、方式和目的的合理性。人在社會關系中肯定也有許多其他身份的社會行動,這些行動的背后可能有某種階級性的因素,但是不能過度詮釋個人的行為,直到發(fā)掘出其階級性方才罷休。
不能為了適用階級分析方法而過度泛化階級性的概念,那樣很容易戴上階級性的有色眼鏡看待事物。事實上,法學的階級話語霸權所導致的種種弊端首先來自于對于階級分析方法的不適當運用,來自于那種階級還原主義的思維方式。
。ǘ 利益均衡中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
法的階級意志性問題所突出的是社會分配的不公正、社會階級之間的對抗性、國家權力的暴力性、社會秩序的不和諧性、意識形態(tài)的欺騙性、法律的偏私性、個體對于階級的依附性等等。強調法的階級性本來是為了準確把握社會各個階層之間的利益差別和利益矛盾,但是對于法的階級性的過度詮釋所造成的結果就是,把階級性當作一個標簽,把它夸大為社會的常態(tài),甚至為了追求階級意志的純潔性和一致性而無視社會在其他方面所發(fā)生的顯著的、根本的變化③。由于過度強調法律對于階級統(tǒng)治的依附,法律作為社會正常生活的中立性工具屬性和公正性價值被掩飾了,法律保障個體權利的屬性被忽視了,法在實現其社會公共職能方面的作用和價值完全置于次要地位④。法學的階級話語霸權不適當地夸大法的階級意志性,逐步使得法的階級性變成一個沒有理論價值或者時代意義的概念,背離階級性理論原來強烈的道德真誠感、失去其解構社會關系的銳利鋒芒、失去其穿透意識形態(tài)迷霧的深刻洞察力,并且會最終背離這種理論的初衷和價值旨趣⑤。過去二十多年里,人們對于法律的階級意志論提出了多個方面的質疑,同時也有很多學者對于這個命題進行了多個方面的辯護,力圖使其繼續(xù)作為當代中國法的本質的基礎性命題!5〕本文認為,法體現著階級結構或階級關系,但并不是體現統(tǒng)治階級的單獨意志,某一階級的優(yōu)勢地位總是體現在法律之中,但是這并不是說明法律只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單獨表達,而階級意志在一定限度內的合意并不等于否認某個階級的優(yōu)勢地位。
任何統(tǒng)治階級的整體意志,都是在與社會其他階級的討價還價中形成的,預先并沒有這樣的固定的意志存在。在討價還價的過程中,意志最低限度上是階級的合意,而不是某個階級的獨斷意志。法律是社會沖突的結果,同樣也必然是社會合作的結果。這是階級混合意志形成中的契約論因素。這種契約論的因素并不抹殺人們之間在爭取自己權益上的能力差別,并沒有否認人們在這種關系中的事實上的不平等,但是同樣不可否認的是這種不平等并沒有徹底廢棄人們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因而有學者提出法學理論要進行從法律意志論向法律契約論的轉變①。本文的基本立場是,法律中的斗爭沖突論與契約合意論實際上并不矛盾,它們之間是相互滲透的關系。不同階級意志的共同參與和妥協(xié)共同型構了法律的面貌和內容,而最后的意志是個混合意志,而不是單獨的意志的獨斷。社會關系在很多時候確實不是一種平等關系,其中有壓迫、剝削、控制的關系,也有合作的、和平的、互助的、共享的關系。法律的階級話語有利于人們更確切地關注這種不平等的關系。但是階級話語的霸權卻使得人們對于社會關系和平性、互助性沒有足夠的關注,甚至故意被淡化了。
從所謂階級意志到國家意志的運動過程中也存在著統(tǒng)治階級利益被稀釋和扭曲的可能性。這也就是說國家其實也是一個有著獨立目的并有著走向異化和自我凝結為一種壓迫力量和利益團體的自發(fā)傾向。它并不是簡單地傳達統(tǒng)治階級利益,實際上不通過相應的程序,也很難發(fā)現所謂的真正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當然我們也可能把這種國家意志和國家權力本身看作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一部分,但是這并沒有解決問題。法的階級意志性的議論甚至會成為特權勢力維護自己特權而壓制人民正當要求的護身符。
當官僚體系控制權力,如果其沒有受到有效的約束,便會借助權力把自己的意志變?yōu)榉伞_@樣就在階級意志、權力意志和法律意志之間建立了連接,在人民、掌權者、法律之間建立了聯系。掌握政治權力的群體作為這個社會的最直觀也最直接的統(tǒng)治者,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奉為國家的意志奉為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并通過階級意志的正當性使權力意志成為不可討論的問題。這樣的后果很明顯,即其以自己的意志高于法律。而如果法律不過是官僚意志的一個形式,怎么會嚴格尊重和遵守法律,又怎么可能確立對于法律的信仰和敬畏。那種關于法律是自己的,自己當然要嚴格遵守的說法,只能是一種善意的說教。另一種結果就是在揭示資產階級民主、自由、法治等的形式性虛偽性時,完全否定了這個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的歷史進步價值。這倒是很有利于完全擺脫束縛而直接進行暴力統(tǒng)治。法律的意志論很容易蛻變?yōu)樯贁等说膯蜗驒嗔σ庵菊。而單向的權力意志論又直接導致對于法的工具性的片面理解,導向一種畸形的法律工具論。
。ㄈ 階級意志論中的唯意志論傾向
階級專政和統(tǒng)治階級意志論,以及作為其重要部分的革命論和暴力崇拜論,容易滋生的一種傾向是,對于人的主觀能動性的推崇,對于人的建構社會關系能力的確信,對于人的改造社會能力的過分自信。這就是導向階級話語的唯意志論傾向。這里有個有趣的問題,就是這種唯意志論恰恰是在尊重和實踐社會規(guī)律的名義下,在經濟決定論的前提下進行的。階級專政和社會革命的合理性都在于這些行為順應的社會進步的規(guī)律,人是被作為自覺的社會實踐的主體,是社會規(guī)律的自覺的實踐者。而當人們在所謂的規(guī)律的指引下去改造社會包括塑造法律的時候,人們往往基于對于自己理性能力、自己把握規(guī)律的能力、自己改造社會能力的自信而逐步背離了規(guī)律,而在改天換地的豪情的支配下,以人的意志來代替法律的內在規(guī)律。這又會導致對于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律的蔑視。
這種階級背景下的唯意志論,使法律、意志和暴力三者直接關聯。這是法律實證主義的流弊之一。
這又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其一,夸大國家意志和法律的聯系會抹殺法律和法的區(qū)分②,使得法之于國家的超越性方面無從展現。法便不能充分發(fā)揮其制約國家權力的作用。已有許多學者指出過,法律通常是被發(fā)現的而不是被創(chuàng)制的,〔5〕(P71) 不能過于抬高人的意志尤其是國家意志在法律發(fā)展中的作用。其二,與突出國家意志的強勢支配力相對應,法律的唯意志論蔑視傳統(tǒng)的力量,蔑視習俗、蔑視社會的自組織規(guī)則,更進一步講這是對于社會的自發(fā)秩序,對于社會多元秩序的忽視和否定。其三,使國家意志和社會意志之間的內在張力被淡化了。法律的多元主義者認為法律也是一種社會意志,突出法對于國家權力意志的超越性,而注重了法律和社會生活的直接關聯。其四,導致對于法的效力根據認識的偏向。法的形式有效性和內容的確定性大致來源于國家,但是法的實質效力,不是來自統(tǒng)治階級意志或者國家意志,它是來自社會生活邏輯本身。過分強調法律意志與國家意志的一致性,就會容易讓人們感覺法律不過是權力意志的結果,法律不過是暴力所支持的工具。這種觀念在實踐中的消極效果是很明顯的。
在關于法的本質的討論中,許多學者也都認識到了所謂專政意志、統(tǒng)治階級意志走向異化、走向唯意志論、主觀主義的可能性。主流的階級性話語本來是試圖限制法律的階級意志的任意性的,但其理論邏輯和實踐效用往往導致了意志論與價值論、意志論與經濟決定論的斷裂,從而導致法律意志與國家權力意志直接等同的國家主義傾向。學者們也已經從不同角度探討了限制這種唯意志論的方式。如有的學者試圖通過論證法的多層次的本質而制約這種意志。〔6〕(第2章) 但是這種本質的層次論一直處在比較粗疏的狀態(tài),沒有被細致地發(fā)揮。我們前面也部分地指出了在其論證中可能存在的難題。有的主張把法律意志和現實社會關系的要求相結合并進而和社會的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相連接;經濟決定論則試圖把法律的面貌與社會的經濟基礎聯系起來,使法律服從經濟的要求①。還有學者試圖將法律意志與價值論相結合。但是鑒于法律所信奉的是階級的正義,這種階級正義觀有其合理性,但是它也限制了人們考察正義制度的眼界,將正義完全局限于階級利益的小圈子。而正義的超越階級性的方面沒有被充分重視,也沒有重視正義的超越階級性對于法律意志所可能的制約。
四、法學階級話語中的國家主義
。ㄒ唬 法律對于國家權力的依附性
法律對于國家權力的依附性是法學階級話語的重要部分。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對抗的制度化形式,同時也是階級合作的制度形式。
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由國家對法律規(guī)則的確認和保障的必要性,從形式上容易產生法律對于國家的依附性,容易使人們認為法律是從屬于國家權力的。法和國家確實存在一種功能上的依賴關系。〔6〕(P143 - 146) 法律本身確實是實施和表現權力的精致工具,但法律不是完全匍匐在權力之下,它有高于權力和制約權力的一面。過度強調法對于政治國家權力的依附,便會使得法律不能有效地制約權力,而只能處在權力的羽翼之下,充當權力的工具。這種關系被推向極端的一個表現就是法學中的國家主義傾向②。這種傾向是以國家理論代替法律理論,從國家的本質來直接對接到法律的本質,從國家權力的暴力作用來直接對接到法律的鎮(zhèn)壓作用。而這種國家主義的支撐理念又是執(zhí)政黨的權力中心主義、民族主義和威權主義等。政黨權力和國家權力的一體化、國家社會危機和民族危機的一體化,民主和專制的一體化等都進一步強化了國家主義。法律的階級性話語作為一種典型的來自西方的外來話語體系,能在中國落地生根并且演變出國家主義傾向,并不是偶然的理論事件,它與中國所處的時代境況有關。近代以來對于國家至上主義的追求有其一定的歷史合理性,也有很強的蠱惑力和感召力。而作為文化一部分的理論,法學的階級話語霸權的塑成也和中國的固有傳統(tǒng)有關。中國之所以很快接受了階級話語,接受社會主義等,和中國古代思想傳統(tǒng)中的皇權至上的國家主義、均貧富的平等主義、四海一家的天下主義、去私尚公的大同主義、注重經世致用的實用理性主義、內圣外王的知識精英主義、放伐暴君的革命主義、社會改造的倫理主義、修身治世的道德理想主義、止于至善的社會向善主義等等都有某種微妙的聯系。法律的階級話語看似在顛覆中國傳統(tǒng)的傳統(tǒng)上建構的,當代法也幾乎完全采用西方的法律話語體系,但是它們與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在更深層次上有某種似斷還聯的關系。
法律應當超越專政的狹隘角色和僅僅突出階級斗爭的功能,并不是企圖如某些人所認為的要完全割裂國家權力和法律的關系,而是要進一步強調法律通過限制權力而展示的更有價值的調整潛力③。在全球化影響日益深刻的今天,法律的階級性和法律對于國家的依賴等理論也面臨新的挑戰(zhàn),至少是需要重新詮釋以便能夠以積極的姿態(tài)來迎接這樣的挑戰(zhàn)。正統(tǒng)的法的本質理論是以民族國家理論為基本的解釋背景的,是在民族國家發(fā)展的巔峰時期提出的理論,也就是完全以國內法為考察對象所概括出來的理論。
但是隨著全球化對于國家主權的沖擊越來越大,必須重新審視傳統(tǒng)的法學理論,包括重新審視法的本質理論。全球化促進了國家治理的非政治化,國家主權的弱化,以及跨地域聯系的大大強化。這必然帶來國家對于法律的支配能力的弱化,帶來法律的去國家化和多元化的趨勢①。在全球化的時代當然也有強權和霸權,但是全球化的治理方式完全用這種階級意志理論和階級斗爭理論來解釋顯然是不能說服人的。必須以全球化為理論背景,并進而把其作為理論思維和理論建構的一個維度,來重新審視傳統(tǒng)的理論。
在階級斗爭至上和國家中心主義的法律話語中,法律沒有獨立的地位,只有依附于政治上的強勢群體,并且充當推行強勢權力和謀求其強勢利益的工具。在整個社會都籠罩在專政斗爭的氛圍中,人們往往更為強調法在控制社會沖突方面的作用,而法律便不能保持其相對獨立的品格,沒有能夠在規(guī)范專政方面起到其作用,同時對于法作為社會整合的重要工具的方面沒有充分的關注,F在不少學者力圖突破狹隘的法的階級專政工具性理論,在承認法的階級性的同時也承認法的社會性,承認法的階級統(tǒng)治職能的同時也承認法的社會公共職能!6〕(P55 - 58) 這種努力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在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專政意志體現這個總的命題下,用法的社會性或者社會公共職能來糾偏,淡化或者泛化法的階級性的努力,可能并不能完全說服人。
為了解構法學階級話語的國家中心主義消極的社會影響,就要放棄那種過度強化強勢階級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本質論,放棄那種把法律的功能僅僅局限在強化和固定階級對抗的法律功能論,要放棄那種忽略或者蔑視弱勢群體利益的強權正義觀。這就是要求法律從作為單純的政治統(tǒng)治和階級鎮(zhèn)壓工具轉向作為社會共同治理的工具,從單純的統(tǒng)治功能轉向中立的協(xié)調功能,從單純依賴國家而獲得合法性和力量轉向依賴其對于整個社會治理工具的必要性而獲得正當性。法的功能不應當只是致力于確認階級斗爭,固化社會的分裂狀態(tài),并且致力于一種強制的社會整合,而是更要致力于社會的和合,致力于使法律以某種超越社會矛盾的姿態(tài)來駕馭社會的矛盾和沖突。
(二) 超越階級主體性或國家主體性
在法學階級話語的國家主義、整體主義、科學主義等傾向的支配下,法學和法律沒有對于個體的主體性和個人發(fā)展的自由給予足夠的關注。階級話語承認人民群眾的抽象主體性和作為歷史創(chuàng)造者的角色,同時又由于這群人在實際上的群盲特點,而必須依賴知識分子和革命家的革命啟蒙。人民群眾在階級斗爭和革命的氛圍中是被作為總體加以肯定和頌揚的。
階級話語視野中的人民首先就是普通的平民大眾,革命需要普通群眾的廣泛參與,同時革命是一種群眾的事業(yè)。這種話語著重動員處在下層的民眾,激發(fā)處在下層的人民反抗現實的熱情。在階級話語的所支配的社會革命和運動的引導下,下層人民從政治邊緣向政治中心的轉移,他們的政治參與熱情被制度化和常規(guī)化。對于平民和普通大眾的依賴和崇拜,便是法學階級話語中的民粹主義傾向。但是與這種平民主義相應的是精英主義趨向。知識精英和政黨精英事實上成為高于人民群眾的啟蒙者或者先知先覺者。先進的知識群體和政黨壟斷了對于規(guī)律真理的發(fā)現權。
這樣就把處于散漫狀態(tài)的人民群眾與先進的精英區(qū)分開來。階級話語的理論基礎之一是科學主義和社會向善論②。就是認為社會存在逐步發(fā)展和進步的規(guī)律性,對于規(guī)律的認識是一個科學認識問題。知識、科學主義與政治權力相結合,產生一種新的知識霸權和一種新的權力合法性。
法學的階級話語關注的這種整體人也是階級的人,注重的是階級的解放,認為只有通過階級的解放,個人才能獲得解放。這種把個人作階級歸類的用意本來應當是把階級組織和階級自覺性當作個人發(fā)展的手段,而不是把個人當作為階級斗爭的工具甚至犧牲品。應當承認,人必須通過階級而獲得最終解放,在整個階級獲得解放以前,個人最終也不能得到解放。但是政黨精英、知識精英和大眾之間事實上的分野,社會整體的危機等等,使得人被抽象地抬高為一個至上的歷史本體,而具體的人被忽視了。法學的階級話語也以人民主權作為理論基點,但是其中有重要的理論轉向,人民主權演變?yōu)槿嗣駥U,全體人的主權變?yōu)椴糠秩说恼加袡嗔。從人民主權到人民專政的理論轉向中,人民角色從作為國民的全體個人轉變?yōu)榻洑v了政治篩選的階級人群。作為階級的人民群眾,一方面把作為對立面的階級群體置于道德上、社會地位上的劣勢地位,另一方面則把人民作為一個有機體的整體性而淡化其中個體的獨立性和個性。
法學的階級話語霸權在實踐中的展開,容易人為地強化不同人群之間的矛盾和割裂,比如把社會從政治上劃分為人民和階級敵人、人民群眾和地富反壞右分子,要堅持找出社會中的資產階級的當權派,找出各種落后反動思想。其結果就是不適當地強化了社會矛盾,人為地割裂了社會,人為制造社會價值觀的分裂。通過對于人的重新劃分和組合,使得人們的關系類型被重新定性;通過強化對于敵人的仇恨和劃清界限而強化人民之間的聯系和團結。正是在這種階級的分裂和對抗中,個體的命運被緊緊與一個整體符號聯系起來,而正是這種連接,使得個體的獨特性被淹沒在整體中,個體的利益要求也只有在集體的名義下才有正當性。有學者認為,透過對一個村莊從土改到文革的政治運動史的人類學考察展示了階級的宏大話語如何蠶食著作為個體的人的命運①。個人在階級整體主義思維的籠罩下沒有個性張揚的空間,個人成為階級行動的工具,階級目標與個人生活被直接統(tǒng)一起來,個人被深深地嵌入階級的宏大敘事之中。
在階級專政至上的法律思維中,人民或者先進的階級在整體上被尊奉為政治上的主人,但是這種政治上的主人翁身份卻往往和現實治理中作為個體的卑微甚至受奴役形成鮮明的對比②。就是在個人的這種階級集體身份和諸如人民、國家、民主等大詞的掩映之中,個人對于社會的獨特的體驗卻往往被忽略了,個人的真實生存境況被意識形態(tài)的偏見遮蔽了;就是在階級專政的宏大敘事中,在對于作為整體的人民、國家、階級的尊奉中,在對于革命這種改造社會根本方式的崇拜中,在集體無意識的社會狂歡中,個體人的獨立的、不可忽視的價值被消解了③。事實上,對于當代中國人而言,最重要的并不是讓他們披上先進性階級身份的新衣,而是要超越個人的階級身份,讓每個人成為普遍的切實享受平等權利和自由的自由公民④。
。ㄈ 法律工具論對于法律信仰的障礙
法學的階級話語霸權無助于建立全體社會成員對于法律的服從、皈依和信仰,反而常常強化社會中部分成員對于法律和現存秩序的仇恨和反感!7〕突出圍繞法律的斗爭和對抗,在一定時期也會強化歸屬于統(tǒng)治階級成員對于法律的忠誠和維護。對于階級的歸屬感的強化往往會強化其對其他階級的敵對感或者仇恨怨憤感,這會把對于某些社會成員的政治歧視正當化,而這反而會瓦解整個共同體的和諧共存的基礎,削弱個人對于其他公民的平等的尊重,那這個社會就只好借助于暴力和強權來維持。法律忠誠的背后是斗爭,斗爭的背后是暴力控制,而暴力真正的面目是利益的對抗和鎮(zhèn)壓性的控制。它所強調的是,法律的社會基礎建立在社會中的某些人群就是階級的人對于法律的忠誠和占有上,而不是建立在所有人對于法律的忠誠和尊重上。而統(tǒng)治階級之外的人們對于法律的尊重似乎僅僅被看作是茍且的屈從。這種屈從是來自于暴力壓迫或者意識形態(tài)的精神鴉片。
由此,對于法律的普遍性信仰是不可能在這種階級對抗的氛圍中建立起來的,對于統(tǒng)治階級而言,他是壓迫敵人的工具,是自己的便利的工具,而對于被壓迫者而言,法律不過被認為是不得不戴上的枷鎖,推行強力的工具。有些人可能會說,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人民當然會自覺守法和尊重法律,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國家當然會守法。這是一種單純的理論推演。
這反映的是對于法治的生成的歷史過程的誤解,是對于國家的異化傾向沒有足夠的警惕,對于國家權力與社會意志之間的張力沒有足夠認識,對于人民作為一個政治和道德共同體的虛幻想象,對于國家權力的過度信任和仰賴等等。
五、階級話語解說當代法所面臨的困頓
要使法的階級意志論的話語可以用來論說當代中國法的現實,所面對的主要問題就是,如何說明當代中國的統(tǒng)治階級和被統(tǒng)治階級。為了用這個命題來說明當代中國法的本質,這兩個范疇的內涵分別被作了悄悄的轉換。這種改變中蘊涵著修辭學的問題,也蘊涵著認識論的問題。其中的基本點就是淡化階級概念中的經濟性成分,強調階級的政治性成分,以人民取代統(tǒng)治階級,統(tǒng)治階級意志變?yōu)槿嗣褚庵,把統(tǒng)治階級與被統(tǒng)治階級這個范疇改變?yōu)槿嗣衽c敵人這一對范疇。其實人民———敵人這對范疇與統(tǒng)治階級———被統(tǒng)治階級的范疇所強調的重心是明顯不一樣的。通過這種轉換使得這個命題的性質和功能也都發(fā)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這是一場靜悄悄的理論革命。這種轉換的基本思路是:
。ㄒ唬 對于被統(tǒng)治階級內涵的轉換
被統(tǒng)治階級則被轉換為被統(tǒng)治者的剝削階級的殘余分子。在官方的正式說法中,當代中國不存在一個完整的被統(tǒng)治階級,但是承認階級現象的存在。對于這種階級現象,學者們從對官方權威文件的解讀中作出了截然相反的概括,有人認為法的階級意志論已經過時,有的則認為不能作出這種論斷①。筆者認為,官方正式文件中所說“階級斗爭已經不是主要矛盾”,既然如此就似乎不能再以一種次要的社會矛盾為依據來描述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性質。階級首先是個經濟性的概念,文件中也是說剝削階級作為整體消滅了,多數被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可見這里的階級的經濟屬性還是很明顯的。這種階級的概念不能泛化,不能把經濟性的概念完全簡單的轉化為或等同于政治性的概念。文件中又說“敵對社會主義的分子在政治上、經濟上、思想文化上、社會生活上進行各種破壞活動”。顯然這樣的活動在當代是存在的,但是顯然這些破壞活動并不都是階級斗爭的活動,反對社會主義的活動并不都是被統(tǒng)治階級的殘余分子所為。而且社會生活中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不都是所謂敵對社會主義的行為。即使是反對社會主義的行為也未必都是階級之間斗爭的行為。過去經常把刑事罪犯認為是階級敵人,把打擊犯罪作為階級斗爭的方式,這是一種很簡單化的說法,是一種難以經得起嚴格理論推敲的說法。把反社會的行為都歸結為階級斗爭,是將階級斗爭擴大化的一種做法,是一種典型的泛化階級概念、泛化階級斗爭概念的做法。
(二) 對統(tǒng)治階級意志內涵的轉換
這種轉換在人民———敵人的框架內進行的。把人民歸結為社會的主人即社會的統(tǒng)治階級,把法律歸結為人民的意志,這當然是善意的,但也可能是遮蔽性的。通過人民的概念對于統(tǒng)治階級的重構,所達到的目的是:一方面是試圖淡化社會的內在矛盾,比如工農矛盾、城鄉(xiāng)矛盾、官民矛盾,把社會塑造成一個鞏固的統(tǒng)一體和利益聯盟;另一方面又企圖保持階級斗爭的理論思維框架,力圖通過建立人民和敵人的分野而強化人民作為一個政治共同利益聯盟的意義,同時也力圖要在與敵人的割裂中制造新的社會整合。對于這個階級意志論的命題轉換,論證了法律對于人民的歸屬性,強調一種法律基于其人民性的合法性、正當性、甚至所謂的科學性,同時也強調了法律對于政權的依附性,在統(tǒng)治階級意志———人民意志———國家權力意志———法律意志之間建立一種簡潔的同構關系過去往往從國體意義上的人民當家作主,來直接論證人民的至上性,包括其憲法地位的至上性。而人民是不是真正的當家作主也不是靠一部憲法規(guī)定出來的。國體和政體的脫節(jié),使得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得不到很好地落實。人民意志也成為具有意識形態(tài)性質的共同意志之“幻象”。人們實在無法想象那些在社會分層中明顯處于下層的人們,如何成為社會政治上的主人的。把法律歸屬于人民,固然可以激發(fā)人民對于法的歸屬感,但是“人民”的概念被屢屢濫用,人民往往成了一個空殼化的概念。
法學的階級話語從階級劃分和人民———敵人的劃分中引發(fā)了人民的道德優(yōu)越感和對于階級敵人的道德譴責和道德蔑視。馬克思本人曾指出了這種道德義憤的局限性,他更為關注的是階級剝削的歷史局限性。但是在后來的社會主義實踐中卻似乎是借助于這種道德義憤來強化了階級矛盾和對抗。人民由于被想象為一個團結的、有著內在一致性利益的整體,它變成一個高度意識形態(tài)化的符號。人民與敵人的對抗讓人們對于人民的要求有了更多的尊崇,人民利益和意志具有了道德上的至上性、優(yōu)越性,似乎在人民的名義之下的一切行為都具有道義正當性和歷史進步性;在人民的名義之下培養(yǎng)了一種蔑視個人價值和主體性的畸形集體主義。在這種人民———敵人的二分法中,強化了對于被壓迫者的同情,對于剝奪剝奪者的道義快感。
人民———敵人的界分與法律的人民主權論或者法律的人民性有一定的關聯。自由主義話語強調法律的人民性,而其所強調的重點是人民的超越階級的全體性、作為個體的公民性。自由主義強調法律的人民主權的意義是為了強調法律的對于作為普遍國民的人民的歸屬性。自由主義法律觀通過強調法律的人民主權性,形成約束政府權力的自覺性,也形成保障公民權利的自覺性。在這個理路中有個基本點,即基于對于人性惡的警惕和認識,對于政府和人民之間的緊張關系和內在矛盾保持足夠的警惕,由此才從法律的人民性推論出法律的制約權力的功能。
階級話語也強調法律的人民性,但是這里的人民被轉化為階級聯合的人民、轉化為集體意義上的人民。對人民和政府之間的緊張關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而更多地重視人民和政府的直接統(tǒng)一性,甚至人民對于政府的依附性,更多的是從人性善的角度過于樂觀地估計了政府的善性。政府與人民的直接統(tǒng)一性,使得政府的自然異化本能沒有被充分重視和預防。馬克思主義本來強調政府和人民的對抗性,尤其是階級對抗時代,政府作為對抗人民的工具。這種緊張關系在社會主義時代被徹底消除了。這種狀況的可能的結果之一便是,面對官僚權力意志,面對官本位,人民的政治主人翁地位,可能會淪為一個真實的謊言。這個說法也許是一個莊嚴的意識形態(tài)承諾,但可悲的是,諾言幾乎演變成為流言。
。ㄈ 對當代中國新的階級問題的漠視
二十多年來,中國的社會結構和社會分層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尤其在所謂的階級階層問題上引發(fā)了一系列的新問題。一方面,那種簡單的認為工人和農民階級是社會的統(tǒng)治階級,工農是堅固的聯盟階級的論說,顯然不能真正說服人,甚至與人們的常識相抵觸。
比如應當認真思考,如何評價中國正在出現的剝削現象? 勞資關系是一種剝削關系嗎? 資本家成為一個獨立的階層嗎? 官僚群體成為一個獨立的剝削階層嗎? 已經出現了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的分野了嗎?工人階級農民階級真正是這個社會的統(tǒng)治階級嗎?
他們有作為統(tǒng)治階級的主人翁感覺嗎? 人民的有其所謂的共同意志嗎? 社會主義如何面對剝削壓迫的現實? 當許多人有著強烈的被剝奪感,還堅持說他們是這個社會的主人,這樣的論說自然沒有太多的說服力。另一方面,必須反省所謂人民意志,因為這個崇高的意志可能已經被用來作為一個新的精神鴉片。
在人民———階級———政黨———領袖的領導關系傳遞中,人民的真實意志可能會漸漸失真。比如,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否一定要被黨派所代表并通過其來實現? 如何保障政黨不蛻變?yōu)橐徊糠秩说乃嚼撁瞬⒘桉{于大眾之上,就是說如何保障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系? 又如何理解人民內部的領導關系? 如何達成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如何保障領導不蛻變?yōu)閴浩龋?br /> 人民內部的階級利益差別和利益沖突如何以正當化的制度渠道表達出來? 這些問題對于我們評論法學的階級話語是前提性的,同時也是根本性的。認真評論法學的階級話語,最重要的是要對于當代中國的階級狀況有清醒的認識,要有敢于坦率面對現實的勇氣。只有直面現實,才能提出真正有說服力的理論,才能真正恢復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方法的活力和生命力,真正釋放階級分析方法的批判現實的潛力。
在正統(tǒng)階級話語的意識形態(tài)中,這種階層的新差別的政治意義并沒有被充分認識和正確評估。這樣的差別也往往在前面所說的單純依靠政策文本的分析論證過程中被掩飾了。有些堅持所謂階級分析論的人,對于現實中存在的重大社會不公問題和社會階層的新變化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輕描淡寫、一筆帶過。
反而通過所謂人民是社會的主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等等政治上正確的說法,把某些真正的矛盾掩飾了,把真正的問題淡化了。這其實是在把人民置于至上地位的意識形態(tài)的喧囂中貶低了人民。而所要斗爭的對象是什么呢? 實在是有點唐吉訶德大戰(zhàn)風車的味道,其有致力于社會公正的良苦用心,卻或沒有找到或忽略了或故意回避了社會的真正矛盾所在。
當然可以并不懷疑這些人的道德真誠,但吊詭的是,這樣的真誠的或者善良的努力恰恰可能就是因為掩飾了必須正視的矛盾而造成了對于人民的愚弄和損害,人民的真正的利益可能并沒有受到法律的真正保障。而有些人則認為,針對現在的階層差別所導致的大面積社會不公正以及由此帶來的新的階級對立,有必要重新舉起階級斗爭這個利器,通過新的階級斗爭達到社會公正①。這種新的階級現象所帶來的社會矛盾如何化解,確實是和諧社會建構中所提出的很有針對性的問題。要正視矛盾,又要化解矛盾中所存在的暴戾之氣,尋求和解融和之道。不能再回到階級斗爭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在憲政的架構中尋找解決矛盾的機制。也有一些所謂的自由主義者也同樣是從另一個方面忽略這個現實,即在所謂法律公正和中立的論說中忽略了貧弱者的悲慘命運,在自由和效率的名義下過度容忍社會不公。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從一個極度平均主義的社會迅速轉變?yōu)橐粋貧富懸殊的社會②。中國已經出現了明顯的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層。即逐漸形成占有財富、權力和知識等資源的強勢群體,和以貧困農民、城市農民工、城市失業(yè)者與下崗人員等為主的弱勢群體!8〕這種貧富懸殊和群體分化是一種缺乏公正制約甚至喪失社會良知約束的社會差別③。近些年來,我們這個社會形成了對于財富的畸形崇拜,但是卻沒有多少真正值得尊敬的財富擁有者。同時也形成對于社會貧弱者的冷漠以至鄙視,這有可能激發(fā)一種民粹主義的反抗社會情緒。社會的弱勢群體往往缺乏表達他們的利益要求的有效制度形式,形成了所謂的沉默的大多數①。在強勢群體的擠壓中,在政府的明顯的向強勢群體和資本的傾斜中,社會的貧困者和弱者更加的相對貧困化。強勢群體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有很強的影響,在社會輿論和話語權中也很有影響。〔9〕而某些強勢群體特別是其權勢集團的代言人卻強烈地渲染強勢者的利益要求,甚至把強者對于社會資源的掠奪和對于弱勢群體的蔑視看作是社會進步的必然!10〕社會的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的激烈分化使得法律更難以在資本和權勢面前保持其社會良知,但是也要求法律在消弭社會財富鴻溝所造成的社會價值分裂和社會人群矛盾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法律必須密切關注這種社會現實,法律應當警惕陷入強勢利益的旋渦,喪失法律的作為制度正義的載體的獨立立場,喪失法律作為利益協(xié)調者的角色。法律也許不能完全擺脫強勢階級利益的侵蝕,但是法律也不能因此就喪失人們對于法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的期待,不能完全淪為強勢利益和強勢權力的附庸。那樣的法律會最終喪失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基礎。法律要超越強權或者強勢利益當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是一項每一代人都要為之努力奮斗的事業(yè),而正因為其艱難方才顯示出不懈努力的可貴。法律內部的這種裂痕顯示了法律的本質論和價值論之間的一種深刻的緊張關系。這種緊張關系也讓我們對于法律本質和法律價值的理論保持一種反省姿態(tài)。
代寫碩士論文網專業(yè)為你提供碩士畢業(yè)論文代寫服務
【法學的階級話語論析】相關文章:
論析價值論的變遷12-04
論析誠信的進化03-18
論析虛假行為的代價03-18
論析“社會勞動價值論”03-19
勞動價值論:論析經濟學語境中的現代性話語03-19
論析三種價值論的交集03-19
論析軟件價值效用論與軟件資本流通03-19
《周易》憂患意識論析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