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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網絡傳播中編輯的道德責任
論文摘要:由于網絡信息發(fā)布的寬容性、包容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編輯在傳播過程中的責任,包括道義、倫理、監(jiān)督以及輿論傾向的責任。被大為忽略。而空洞的免責聲明,足以掩蓋信息傳播過程中的編輯責任。近年來,網絡傳播中出現與虛假傳播迥異的惡意傳播,并泛濫成為一種網絡詆毀文化,某種意義上說,與編輯道德責任的缺位是直接相關的。因此.應該重視網絡傳播中編輯的道德倫理的到位;重視對傳播者的個性心理因素分析,以實現網絡傳播的監(jiān)管責任。
論文關鍵詞:網絡信息傳播;惡意傳播;網絡編輯;倫理道德;監(jiān)管責任
傳播活動的傳者、受者和中介三個要素中,在很大程度可以將中介理解成為一種環(huán)境,理解為傳播品平臺,理解為編輯的管理與監(jiān)督。在信息與網絡時代,在網絡傳播中編輯應具有怎樣的職業(yè)道德,擔負起怎樣的責任,對于這個問題的探討,無疑是有其現實意義的。
一、網絡惡意傳播的編輯責任
由于網絡信息發(fā)布的寬容性、包容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傳播過程中編輯的責任,包括道義、倫理、監(jiān)督以及輿論傾向的責任被顯然忽略。類似“文責自負”、“不表示本網站贊同發(fā)文者觀點”的免責聲明,便能輕易地推卸去信息傳播過程中的編輯責任。
例如,近年來網絡傳播中出現與虛假傳播迥異的惡意傳播,已經泛濫成為一種網絡詆毀文化,而編輯責任的缺位,也是這類惡意傳播泛濫的緣由。因此,撇開惡意傳播中傳者的戰(zhàn)略效應、信息發(fā)布者的詆毀目的,本文只通過對此類傳播中心理因素的分析,來討論其中的編輯責任。而這正是以往的關于網絡編輯理論討論中所忽略的。
網絡傳播的重要特征是互聯網信息發(fā)布的匿名性。在網絡的虛擬環(huán)境中,由于多數用戶在傳播中都采取匿名制,一方面,人們在網絡環(huán)境中有機會表露自己不為人知的或壓抑的一面,甚至于多重面貌,在其中,沒有社會道德與價值觀的約束,一切都可以依照自己的好惡來進行;另一方面,由于用戶以匿名方式在網上進行交流,使得傳統(tǒng)媒體既有的行之有效的監(jiān)督體系無法在虛擬環(huán)境中發(fā)生效用。例如,網絡惡意信息的發(fā)布。
相對而言,網絡上的虛假新聞只是媒體一種愚弄大眾的造假狂歡,有時甚至是媒體和受眾間的默契產物。與網絡的虛假傳播情形不盡相同,很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網絡傳播中大量出現的惡意傾向傳播,則起到一種有意為之戰(zhàn)略傳播效應。惡意傳播的一種存在形式是憑空捏造,顛倒黑白,起到惡意傳播的戰(zhàn)略效應;惡意傳播的再一種形式是刻意放大或傳播一些不適應傳播的事實,達到傳播外的某些效應。即將確有其事或部分有其事的信息被有意地發(fā)掘并廣為傳播,使得信息的價值在另外一個區(qū)域內被放大和扭曲。這是本文特別關注的一種惡意傳播。作一個簡單的描述,除了捏造的虛假傳播外,在網絡傳播中,惡意傳播通常表現的是“真實的傳播”。即往往傳播的不是虛假或是謬誤的消息,而是確有其事,或者部分真實,或像煞有介事的信息。這類惡意信息傳播的手法,如傳播學研究者蔡雯指出那樣:在報道客體“有時以客觀存在的事實為報道依據,但新聞不反映局部和某些細節(jié),甚至以主觀偽造的‘事實’為依據”;報道主旨“以夸大或掩蓋客觀事實的某些因素,取得轟動效應”;報道原則“不以新聞傳播規(guī)律所要求的新聞必須真實、準確、公正為準則,不以新聞職業(yè)道德自律,為媒介之私利不惜損害公眾利益”;報道形式“選擇能夠夸大、渲染事實中某些因素的報道角度、手法和表現形式,形式的運用與內容的報道價值不相統(tǒng)一”。惡意報道的效果是:“受眾為某些局部內容所吸引,無法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質,被媒介所誤導。”這些判斷也是惡意傳播的關鍵,目的性很強的惡意傳播正是如此作祟的。
二、網絡編輯的倫理道德底線
為何網絡環(huán)境中的惡意傳播比現實環(huán)境中的惡意傳播勢頭更迅猛,且泛濫更迅速?筆者以為就是網絡環(huán)境中編輯責任的缺位。網絡管理甚至比平面媒體的編輯更喜歡使用“免責聲明”。由于網絡普遍接受的寬容度和容錯度,或說是習以為常的對惡意傳播的“免疫力”,使得網絡編輯會明顯地降低自己的道德判斷、倫理判斷。這還不包含編輯在某種程度上的參與造假、傳假的惡意。這些,顯然是有違編輯的職業(yè)倫理的。而以往的關于網絡編輯的討論中,一般會更加關注信息發(fā)布者的心理傾向和道德傾向,相反,對于編輯者——在網絡上是傳播平臺的提供者——的心理傾向和道德傾向明顯地視若無睹。因此,既然網絡倫理是信息與網絡時代人們應當遵守的基本道德,而討論網絡倫理的問題時,也不應該繞過編輯的責任這個話題。
當前,在我國積極推進網絡文化建設的形勢下,借鑒國外網絡倫理理論及實踐的經驗,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西方學者在把西方社會認可的一般倫理價值觀念,應用到計算機信息與網絡倫理分析領域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了網絡倫理學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則問題。例如,關于計算機倫理,美國的一些專門研究機構制定了一些簡明通曉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的“網絡倫理十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與過于關注惡意信息的始作俑者的道德或責任不同,西方學者還對計算機“職業(yè)”、“職業(yè)人員”、“職業(yè)道德”的特殊性問題作了探討。
如韋克特和愛德尼認為,由于計算機技術廣泛的社會性應用,計算機和信息技術專家并非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職業(yè)人員或專業(yè)人員,他們對社會公眾有著特殊的職責。這種職責就是網絡編輯的職責。他們倡言:“一個真正的計算機職業(yè)人員,不僅應當是自我領域的專家,而且也應當使自己的工作適應人類文明的一般準則,具有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與渴望。”美國計算機協(xié)會1992年通過并采用的《倫理與職業(yè)行為準則》,明確規(guī)定了“基本的道德規(guī)則”,其中包括為社會和人類的美好生活作出貢獻、避免傷害其他人、做到誠實可信、敬重包括版權和專利在內的財產權、尊重他人的隱私、保守機密等。這些,都指出了網絡傳播過程中的管理人員——編輯的基本職責,以及網絡編輯的倫理道德底線。
即使在“網絡免責”前提下,美國新聞界也是很嚴格地對待網絡信息傳播的:如《林肯每日星報》(LincolnJournalStar)的守則是:“網上發(fā)布的信息必須經過充分扎實的核實,而且必須堅持新聞報道的公正性全部標準。”美國學者斯平內洛在《信息技術的倫理方面》一書中,提出了計算機網絡道德是非判斷應當遵守的三條一般規(guī)范性原則,其中的無害原則被稱為“最低道德標準”,即人們不應該用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給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間接的損害。
無害原則認為,無論動機如何,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害應成為判別道德與不道德的基本標準。在倫理學研究者王正平教授提出的網絡倫理的一些基本問題中,也提到了“信息技術產品對消費者和社會的責任”,“信息技術應用者個人的自由權利與道德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公正性”、“無害”、“社會責任”、“道德責任”等關鍵詞是網絡編輯的道德責任的底線。
對于具體網絡編輯而言,信息技術應用者個人的自由權利與道德責任問題應該是最直接而且最無可回避的。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對立的方面。網絡信息發(fā)布的責任可以舉要如下:網絡傳播過程中,個人信息自由權利必須與個人的道德義務相一致。如在重視保護個人信息隱私權的同時,也必須尊重他人的信息隱私權,應當遵守本國和別國的基本法律和文化習俗。作為編輯,尊重網絡作者的自由與責任原則的同時,對其他行為主體的權利和自由給以同樣的尊重,這才是真正的傳播“公正性”的體現。
同時,作為編輯更要注重網絡發(fā)布中的無害原則。即要求任何網絡行為對他人、網絡環(huán)境和社會至少是無害的。這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是網絡倫理的底線倫理。除了網絡病毒、網絡犯罪、網絡色情等嚴重違反無害原則的行為外,惡意傳播就是一種有害于他人與社會的傳播,是違反了網絡倫理的。計算機網絡行為主體必須小心謹慎地考慮和把握可能產生的后果,防止傳播謠言或有害信息,杜絕任何有害舉動,避免傷害他人與社會。
三、網絡傳播的個性心理分析
現代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賦予個人以巨大力量和自由,由于網絡管理立法的滯后,目前網絡行為主體的個人行為的善惡是非,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個人的“道德自律”而不是法律。這樣,科學技術越是發(fā)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越發(fā)達,越要求相關聯的個人具備與之相適應的計算機網絡道德素養(yǎng)。這是因為,在網絡環(huán)境中的個體心理與現實環(huán)境中的個體心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因此,從編輯心理學的視角來說,分析網絡傳播中的個性心理是有其獨特意義的。
網絡與現實環(huán)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為主體的匿名性,這給網絡使用者提供了不用顧忌后果而任意宣泄的途徑。在社交匿名的環(huán)境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個體的心理呈現出明顯的去個性化和去抑制性特點。
去個性化(deindividuation),又叫個性消失,是網絡個性心理的一種表現。指在某些情況下個體喪失其個體性而融合于群體當中,很少考慮自己行為的適當性和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往往以非典型的、反規(guī)范的方式行動。單就去個性化狀態(tài)而言,它是有著積極和消極兩方面影響的。但事實上,大量的研究發(fā)現,去個性化現象更多的是與反規(guī)范的消極行為聯系在一起的。津巴多(P.Zimbaodo)認為,一旦去個性化開始并聚集力量,就難以逆轉或是停止。
去個性化狀態(tài)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觀察和評價意識;降低了對社會評價的關注,因而通常的內疚、羞愧、恐懼和承諾等行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從而使壓抑行為外露的閾值降低,使人表現出社會不允許的行為,促使了不道德行為的增加。去個性化產生的環(huán)境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匿名性。即個體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匿名的,沒有人認識自己,所以無所顧忌地違反社會規(guī)范與道德習俗,甚至法律,做出一些自己在非匿名環(huán)境中不會做出的行為。二是期望避免道德責任的消極評價,即責任模糊。當一個人成為某個群體的成員時,他就會發(fā)現,對于群體行動需分擔的責任是分散的或模糊的。法不責眾,個體無需為群體行為而承擔責任,由于感到壓力減少,能夠避免道德責任的消極評價,內疚感降低,以致行為肆無忌憚。更有甚者,會覺得他們的行動是允許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確的,僅僅因為群體作為一個統(tǒng)一體參加了這一行動?梢,群體的保護會使其成員可能做出其單獨時所不敢做的事情,甚至會違犯他們在社會情景中常常遵守的社會準則,做出失去自我控制的行為。
去抑制性(Disinhibition),則是網絡個性心理的另外一種表現。心理學研究中的“抑制”指的是個體行為受到自我意識的約束,對社會情景維持一定的焦慮水平以及在乎他人的評價等。這種抑制作用的解除,表現為自我約束水平降低,自我揭露水平升高,容易說出平時不容易說的話和產生攻擊性行為,更容易表露自己的人格特征甚至相應的弱點等。研究表明,個體在網絡中的行為極易顯示出去抑制的特點。以計算機為媒介的交流系統(tǒng)給人們行為帶來的作用,在于使網絡使用者的心理壓力得以緩解。
在這個虛擬的環(huán)境中,主要是一種以文本交流為主的交流,與現實生活中的社會場景相比大為簡化,這樣,個體對事物的判斷缺乏源于事物本身的感官線索的直接參與,因而可能是歪曲的、感情用事的,就會表現出更少的受社會規(guī)范的制約,個體不必為了維護自己的身份、地位而在與他人的交往中被迫接受世俗、規(guī)范或準則的約束。正是這種去抑制性影響了傳播者的心理反應。人的一些欲望在主流文化中是被壓制的,加上巨大的生存壓力,個體在網絡虛擬世界里就會天然地有著逃避現實、追求娛樂、尋求放松的心理訴求。這種訴求的存在,在去抑制性特點的操控下,個體無視對他人可能造成的傷害,熱衷于爆隱私,滿足窺視欲與好奇心,從中獲得“自我實現”的成就感。
由上述對網絡傳播中的個性心理考察,可以大致看出網絡惡意傳播的心理機制。在實際生活中,惡意傳播的傳者和接受者是一種互動的關系,也是一種“雙贏”的關系,這或許是惡意傳播效應巨大的深層次根源。這一觀點,符合大眾傳播理論研究中的“使用與滿足理論”(UseandGratifications)引。
四、網絡編輯的監(jiān)管責任
通過對網絡傳播中的個性心理考察后,回到網絡傳播這一虛擬空間的情景來討論編輯的監(jiān)管責任。在采用聚合內容技術傳播的信息第二代網站時代,由于傳播方式多元化,因而易于傳播,不易監(jiān)管。
這也是一些第二代網站游離于網絡文化監(jiān)管之外的技術原因。應該承認這樣的事實:網絡傳播徹底改變了受眾的地位,將傳統(tǒng)的傳播模式轉變?yōu)橐环N開放性、互動性的模式,對于傳播雙方而言,使用與滿足產生了極大的對稱;網絡傳播還改變了傳播者對傳播工具的利用,既有點對面的傳播,又有點對點、多點對多點的傳播;網絡傳播成了傳播者個性化表演的舞臺。但是,也正是傳播過程的這些特性,決定了網絡傳媒自身的責任性與公信力的降低,產生了惡意傳播的現象,傳者和接收者身份的模糊,發(fā)布和再傳播的情形混雜,編輯的職責還在嗎?
通常的說法是,至此,原來的監(jiān)管(編輯)業(yè)已經完全退出,網絡上每個發(fā)布者都是話語權的完全擁有者,“他律”已經為“自律”所替代。其實,網絡的傳播不可或缺的是門戶網站提供的平臺,這與傳統(tǒng)的平面媒體的提供的發(fā)布平臺完全是一樣的。個體的傳播完全是靠公共的話語圈產生傳播的效應的。一句話:編輯猶在,監(jiān)管的責任猶在。因此,網絡傳播需要呼喚編輯職責的到位;當代傳播依然需要傳統(tǒng)的職業(yè)監(jiān)管。
與平面媒體一樣,網絡媒體的監(jiān)管作為公共信息的守門員,有責任負責網絡新聞信息的可信性、客觀性。對于傳播內容的約束,既有法律的、道德的要求,也有真實性方面的、專業(yè)上的、技術上的要求,這些方面,不但需要完善法律體系、道德氛圍進行規(guī)范,同時還應該提供更多有效的技術手段和工具,幫助網絡傳播者提高其傳播內容自身的約束度。
網絡惡意傳播問題涉及到社會方方面面的問題,當然不能僅僅作為一個個人的心理問題來解決,也不可能僅僅(或主要)通過對個性的心理學研究解決這個問題。每當此類事件發(fā)生,批評的聲音便提倡“抵制’’、“遏制”、“封殺”之類。但是,對于不同情景下網絡傳播的內容和行為,應當因地制宜,允許傳播者享有與其約束度相當的傳播自由,“一刀切”的方法是行不通的,這便需要有新的編輯智慧來面對。如何阻止惡意傳播現象也涉及了多元的因素。因此,在堵絕、遏制、封殺不可能奏效的情況下,應該提倡的是編輯責任的到位,編輯的道德倫理職守的到位。以下,筆者就傳播過程中的個體接受心理或道德規(guī)范提出幾點目前最需要關注的方面:
1.提倡把握道德底線。應該在網絡傳播中把握最起碼的道德底線。網絡傳播的這個底線就是:對社會整體的普遍公眾或某個具體的個體是否有傷害。上位的傳播追求的是有益,低端的傳播標準是無害。寧可無益無害,也不能無益且有害。這便是最低限度傳播的道德底線。既然以傳播的名義發(fā)布,惡意的傳播行為就應該收斂或是節(jié)制,即使是惡意傳播可能成為娛樂大眾的狂歡。
2.提倡對網絡傳播者的道德教育。網絡惡意傳播暴露出的問題,是道德規(guī)范的缺位。網絡傳播者的人格水平、道德意識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他在網絡活動中的行為,失控的公眾傳播在侵犯私人領域時,一旦侵犯者自認為抓住了被侵犯者的某種“把柄”,由于人多勢眾的“暴民心理”和法律規(guī)范自身的不完善或適用先例的缺乏,被侵犯者往往處于極端弱勢地位。因此對于網絡傳播者的道德教育、培養(yǎng)其健康人格成為重要的部分。
3.提倡網絡的社會責任。上述道德教育還涉及規(guī)范網絡傳播的法律法規(guī)建設,即以法律法規(guī)來約束惡意傳播的人與事。網絡經營的商業(yè)競爭中,采取各類極端手段去爭取受眾是正當的,但是,只能在法律規(guī)范的限制之內。網絡論壇、新媒體如博客等與傳統(tǒng)媒體間似乎墨守著“網絡免責”慣例。在網絡媒體發(fā)展到了今天這樣的規(guī)模和態(tài)勢,應該接受網絡傳播就是媒體傳播的事實,網絡傳播同樣應該使用傳統(tǒng)新聞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
4.提倡網絡傳播的分級管理。對于不同情景下網絡傳播的內容和行為,要確立唯一的標準和要求是不切實際的。在不同的傳播情景當中,可以根據傳播的影響、范圍的不同,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比如,對于傳播范圍廣、影響大的傳播者,必須實行嚴格的實名制;對于那些傳播范圍不大、影響也較小的傳播者,可以實行相應的間接的實名制;至于個人溝通,則是可以放開的。
5.提倡網絡分眾傳播。由于大眾傳播中的受眾是一個具有分散性、匿名性、流動性和無組織性的未分化的群體,大眾傳媒很難滿足他們作為組成群體的個體的需求。應該提倡從大眾傳播向分眾傳播的轉化。分眾傳播的特點則是信息傳遞從多點到多點,體現的是承認差異、尊重個體。從大眾傳播到分眾傳播是社會的進步,也是公認的媒體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6.提倡針對性管理。要注意劃分不同類型的網絡傳播的不同情景有針對性地進行管理,也就是要分清在不同的傳播方式中,各自的傳播者和受眾各自的身份、技能水平、傳播目的和傳播范圍,針對網絡傳播情景的不同,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分別限定其傳播的內容、方式和范圍,這類似于交通管理中“各行其道”的基本策略,其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
網絡傳播的平臺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也可以提供一些適當的工具和方法保護傳播者的傳播自由,幫助傳播者更好地、更符合其原始目的地進行傳播。從網絡傳播的義務著眼,還可以看到更多可以規(guī)范的方面。所謂對于傳播內容的約束,既有法律的、道德的要求,也有真實性方面的、專業(yè)上的、技術上的要求,這些方面,不但需要完善法律體系、道德氛圍進行規(guī)范,同時還應該提供更多有效的技術手段和工具,幫助網絡傳播者提高其傳播內容自身的約束度。但是,以上的關于網絡信息傳播中的諸多提倡,其前提毫無疑問是建立在編輯道德倫理責任的基礎上的。無論是網絡傳播還是傳統(tǒng)的平面?zhèn)鞑ィ庉嫷牡赖聜惱砘A永遠是第一位的。如果媒體過多地關心“吸引眼球”、追求點擊率而放棄了編輯或者媒體的職業(yè)操守,放棄了道德底線,那么所有的討論將會是毫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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