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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對“十八相送”的解釋力

時間:2024-10-29 02:44:23 語言文學(xué)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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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對“十八相送”的解釋力

    論文關(guān)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十八相送 解釋力

    論文摘要:論述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并在參考其言語行為分類的基礎(chǔ)上,時照《梁山伯與祝英臺》劇本中的“十八相送”,對梁山伯與祝英臺二人的時話進(jìn)行了分析解釋。

  一、言語行為理論

      英國家奧斯汀(John I_anshaw Austin 1911-1960)的言語行為理論是當(dāng)代西方哲學(xué)中日常語言學(xué)派的一種理論。奧斯汀是英國劍橋大學(xué)哲學(xué)教授,他認(rèn)為語言學(xué)研究的對象不應(yīng)是詞和句子,而應(yīng)該是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語言理論實際上應(yīng)該是行為理論的一部分。

      奧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稱陳述語句)和有所為之言(performatives,或稱實施行為語句)。陳述語句的功能是陳述事實.描述過程或狀態(tài),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質(zhì)。例如:

      (1)(a)The cat is on the mat.

        (b)All triangles have three sides.

        (c)France is hexagonal.

      與此相反,施為語句的功能則是實施某種行為,例如:

      (2)(a)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b)I bet you six 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

        (c)I advise you to stop smoking.

    在這里,“命名”.“打賭”,“勸告”.“道歉”和“宣判”等行為在適當(dāng)?shù)那榫忱锿ㄟ^說出這些語句就算完成。上述(2)里的語句無所謂真或假。奧斯汀強(qiáng)調(diào)指出,許多類似例(2)的陳述句在一定的語境里都不是陳述事件或描述狀態(tài),而是說話者正在實施的某種行為的組成部分。奧斯汀的一個基本觀點是認(rèn)為言語本身是一種行為.他稱之為言語行為。我們可以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概括為一句話:“說話就是做事。”

    另一方而.像“許諾”(promise)這類施為動詞的現(xiàn)在時態(tài)在其主語為第一人稱單數(shù)時也可以用于陳述句中。在一定條件下,(3) I promise to be there.也可以理解為一個陳述(statement)。

    施為語句雖然不像陳述語句有真假之分.但卻有適當(dāng)或者不適當(dāng)之差別。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給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時還沒有其他參加命名典禮的人在場.也沒有船臺、香檳酒等,那么即使他說出:

    (4)I christen this ship Liberte.

    也不能完成給船命名這一行為。要成功地給一艘船命名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否則,所說出的有關(guān)命名的施為語句是無效的。奧斯汀認(rèn)為施為語句必須滿足某些條件才能成功地實施某種行為。他把這種條件稱作“合適條件”(felicityconditions ).凡是不能滿足適合條件的施為語句都是不適當(dāng)?shù)。奧斯汀認(rèn)為不適當(dāng)?shù)氖檎Z句有三種類型。

    第一。如果說話人不處于完成某種行為的地位;蛘哒f話人想要完成某種行為的對象不適合于那個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過說出一個施為語句來實施他想要完成的行為。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dāng)?shù)氖檎Z句稱作“無效”施為語句。例如在許多里.丈夫僅僅對妻子說一聲“I divorce you.”并不能達(dá)到離婚的目的,因為在這些文化里離婚必須通過一定的規(guī)約或程序才能實現(xiàn)。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說三遍這樣的話確能構(gòu)成離婚。

    第二.如果說話人不是誠心誠意地說出施為語句.則這種施為語句也是無效的。假如某人說出“l(fā)promise…..I promise. . .,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實施所許諾的行為,或者他根本沒有能力完成所許諾的行為.那么這種許諾便是無效的。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dāng)?shù)氖檎Z句稱作“濫用”施為語句。

    第三.說話人說出施為語句并已產(chǎn)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適當(dāng)?shù)。如某人說出“I welcome you",但他并沒有以禮相待對方。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dāng)?shù)氖檎Z句稱作是“違背承諾”。

    奧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礎(chǔ)上把施為語句概括為一類特殊的語句:說出這類語句就是作某種事情,而不僅僅是陳述某種狀態(tài)。施為語句能完成相應(yīng)的行為是因為存在特定的規(guī)約把言語同慣例性的行為聯(lián)系起來。同陳述語句從真與假角度來判斷不一樣.施為語句只能根據(jù)其是否滿足了合適條件來區(qū)分適當(dāng)或不適當(dāng)。正是在這一區(qū)分依據(jù)的基礎(chǔ)上,奧斯汀才試圖從語言形式上來概括施為語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動詞可以用在施為語句里.并且只有用在施為語句里的動詞可以跟副詞hereby(就此)同現(xiàn)。

    (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b)I hereby now beat the eggs till fluffy.

        (c)I hereby run ten miles on Sundays.

    這里dcclar。表明是施為動詞,而beat和rUll則不是。將前述句法標(biāo)準(zhǔn)和這里的詞匯標(biāo)準(zhǔn)合在一起.可以把施為語句定義為:主語為單數(shù)第一人稱的主動語態(tài),陳述語氣句.其主要動詞為一個現(xiàn)在時態(tài)的施為動詞.并與副詞hereby同現(xiàn)。

  二、言語行為的分類

    奧斯汀將言語行為分為三大類。

    一是以言表意的行為(locutionary act)。這是說話人說出某個具有一定涵義(sense)和所指(reference)的語句.例如:(6)The knife is on the table.以言表意行為是一種嚴(yán)格意義上的說話行為.即說出有意義的語句。

    二是以言施事的行為(illocutionary net),這是說話人在說出語句時所想要表達(dá)的意圖或想要達(dá)到的目的。例如。說話人說出(6),可能是想告訴聽話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聽話人把刀遞給他,或者是要警告對方要當(dāng)心刀。這就是言之所為或以言施事。這種以言施事的行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為同時完成的。

      以言施事行為是三種言語行為里最重要的一種.是言語行為理論的核心。言語的功能是多種多樣的。實施一個表意行為要使用言語。在一個特定的情境里.為實施一個表意行為而使用的語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議還是命令?是許諾還是宣告?家常常用“力量"(force)這個術(shù)語來討論某個詞或某個表意語句是具有“建議”力量還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奧斯汀把在這個意義上實施的言語行為稱作以言施事的行為,即說出一個語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種言語行為,或者說一種行為是在說出某個語句中完成的。奧斯汀把這種關(guān)于語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論稱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s)理論。

      三是以言取效的行為(perlocutionary act)。這是說話人通過說出語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說話人說出;

      (7)The door is open。聽話人聽到這個語句后就去把門關(guān)上。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說出一個有意義的語句不僅同時是實施某種以言實施行為.而且往往對聽話人,說話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為產(chǎn)生某種效果。奧斯汀把實施的這種行為稱作以言取效行為。

      以言取效行為與以言施事行為的區(qū)別是個重要問題。奧斯汀認(rèn)為,以言施事力量與以言所取效果(pcrlocutionaryeffect)雖有聯(lián)系,但卻是說話這一復(fù)雜行為的獨立組成成分。

    以言施事力量是指語句具有的如“許諾”、“威脅”、“請求”、“陳述”等功能。以言取效則是指語句對聽話人的信念,態(tài)度或行為所產(chǎn)生的效果。例如甲用適當(dāng)?shù)恼Z調(diào)和副語言手段對乙說出(8)這個具有“請求”或“命令”的以言施事的語句:(8) Open the door!他就可能成功地使乙去把門打開。這樣一種效果正是甲說出這個語句的意圖。在這里應(yīng)注意的是,不要把預(yù)期的效果同以言施事力量即“請求”或“命令”相混淆。又如:(9)You can't do that。這個語句可能具有“抗議”的以言施事力量,但其以言所取效果則可能是制止了聽話人的行為.或者使他醒悟過來.或者使他煩惱。

    以言施事行為是直接通過與說出某個語句相聯(lián)系的規(guī)約力量實現(xiàn)的.因而至少在原則上是確定的。相反.以言取效行為則是說出某個語句的情境所特有的‘因而不是通過說出某個特定話語而規(guī)約地實現(xiàn)的。以言取效行為即包括預(yù)期的效果,也包括非預(yù)期的效果。通常是不確定的。

    一切言語行為都同時即是表意行為也是施事行為,但不一定是取效行為。

  三、《梁山伯與祝英臺》中“+八相送”的分析

    在《梁山伯與祝英臺》這一劇本中.有一場“十八相送”,下面將結(jié)合言語行為理論對梁祝二人的對話進(jìn)行分析。

    在梁山伯送祝英臺回鄉(xiāng)的路上。祝英臺說“兄攻書伯母在家誰奉養(yǎng)?為何不娶妻房?”屬于以言表意,意思是問他不娶妻房的原因。當(dāng)看到一個打柴的樵夫時.她對梁山伯說“他為兄弟把柴打.梁兄哥,你為妻子下山崗!睂儆谝匝允┦,這句話是想告訴梁山伯自己是女紅妝。

    在池塘邊.當(dāng)他們看到金色鯉魚時.梁山伯說“金色鯉魚一雙雙”,是以言表意,指池塘里的鯉魚.而祝英臺的回答“好似比目魚相依傍,弟兄分別誠感傷”,是以言施事,暗示梁山伯他們二人就像比目魚一樣成雙。然后她又說“這么說.我們是魚就好了”,屬于以言施事.意思是希望我們永遠(yuǎn)不要分開。在看到鴛鴦時,祝英臺問“英臺若是女紅妝.梁兄愿不愿配鴛鴦”.屬于以言取效.引起了梁山伯的思想變化.他回答說“可惜你英臺不是女紅妝”,這句話則是以言施事。意為如果你是女紅妝.我愿意娶你。

    在鳳凰山上,當(dāng)二人看到遍山?jīng)]有牡丹花時。祝英臺說“牡丹花,你愛他.我家園里牡丹好.要摘牡丹上我家呀”.既是以言表意.又是以言施事,表面是說我家牡丹好,實際是提醒梁山伯自己是女的。而梁山伯的回答“山重水復(fù)路遙遠(yuǎn),怎能為花到你家呀”則是以言表意,說不應(yīng)該為了一朵花去那么遠(yuǎn)的地方。祝英臺又說“有花堪折直須折,莫待無花惹心煩”,屬于以言施事,意思是“在我沒有嫁人之前,你還可以來提親.如果我已經(jīng)嫁人了.你就只有后悔了”。

    但他們看到一對鵝時,梁山伯說“公的就在前面走”.屬于以言表意。而祝英臺說“母的后邊叫哥哥”則是以言施事,同時是以言取效。她的意思是我們二人中我是女的‘而這句話在聽話人梁山伯來看,是很荒唐的.他回答說“未曾看到鵝開口.哪有母鵝叫公鵝?”祝英臺又說“你不見母鵝對你微微笑,他笑你梁兄真像呆頭鵝”,這句話是以言取效.梁山伯回答說“既然我是呆頭鵝。從此莫叫我哥哥”。

    在遇到黃狗時,祝英臺說“不咬前面男子漢.偏咬后面女紅妝”,屬于以言表意.直接告訴了梁山伯自己是女的.但對方卻沒有反應(yīng)。當(dāng)祝英臺問梁兄是否有意中人時.說“英臺有妹在閨門,問人與我無差異,問貌叫人兩不分‘我與她是同年同月同胞生阿”。這句話既是以言施事.又是以言取效,告訴梁山伯自己是女紅妝,希望她去祝家村提親。而梁山伯卻理解為“原來一味想聯(lián)婚”,“上前一拜謝媒人”.他的意思是他會去提親的,屬于以言表意。

    結(jié)合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我們可以更好理解在《梁山伯與祝英臺》劇本中對話的真正含義。以及說話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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