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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語文教學中古文翻譯以直譯為好
眾所周知,高中語文教學中,古文翻譯以直譯為主,亦即在譯句時,應字字落實,一一對應,不貿然增刪詞語,不隨意改變結構,只有在直譯無法達意的情況下,才需使用意譯;若用這個標準驗之于2008年18套試卷中39例譯句題的“參考答案”,則值得商榷的便有十幾例之多。茲申說如下:1 近日之事,釁難將成,賴陛下英明速斷,故罪人斯戮。(全國卷Ⅱ)
[參考答案]近日的事,禍端將要釀成,幸虧陛下英明果斷。因而嚴懲了罪人。
“故”即“因而”,“戮”即“懲罰”(《漢語大詞典》縮印本2835頁,以下引自此書者只注頁碼),“罪人”未譯,那么“斯戮”之“斯”為何義呢?相當于“嚴懲”之“嚴(嚴格)”么?《漢語大詞典》“斯”之13個義項中,并無“嚴(嚴格)”之義,由此可見,此中遺漏了“斯”,此為問題之一。之二是,“罪人斯戮”為主謂結構,“嚴懲了罪人”為動賓結構,這種改變既無必要。也沒道理!據前文情節(jié)及“誅徐羨之等,平謝晦,曇首之力也”等語可知,受到“懲治”的“罪人”有多個,如譯此中“斯”為“皆,盡”(3831頁),可謂妥帖。又,發(fā)出“戮”這一動作的并非“罪人”。而是“陛下”。亦即“罪人斯戮”屬于意念性被動句。故而。此語的正確翻譯應為:“因而罪人都受到了懲治!
2 此何難之有焉,特上不以為政而士不以為行故也。(天津卷)
[參考答案]這有什么困難呢,只不過是君王不用這樣的方法施政而士人不用這樣的方法行事的緣故。
“不以為政/不以為行”即“不以(之)為政,不以(之)為行”的省略,此中“之”指代“兼愛”,當毋庸置疑;但“兼愛”是一種主張或日思想,它能用“方法”——“關于解決思想、話語、行動等問題的門路、程序等”(《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383頁)予以替換嗎?此其一。其二,“以為(以……為)”在古漢語中是一個常見的固定結構,先秦典籍中多有所見(恕不舉例,可參閱楚永安《文言復式虛詞》420~426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6年5月第1版),而譯文卻將其“腰斬”,把“為政,為行”看做一個詞語;《漢語大詞典》中,雖有“為政”(治理國家)、“為行”(行仁義之事)詞條(3851頁),但從所舉數例來看,其前無一例外的均沒有“以”與之相配,這是否意味著凡“以為(以……為)××”句中的“以為(以……為)”,均應視為固定格式?再說,如據《漢語大詞典》“為行”釋義,“士不以為行”即應釋作“士人不用這樣的方法(兼愛)行仁義之事”,這“兼愛”與“(行)仁義”是否有疊床架屋之嫌?故而。此中“以為”當按固定格式釋作“用……做……”或“把……作為……”(據楚永安《文言復式虛詞》),如此,句中“政”“行”則均用作名詞,分別釋作“政令,政策”(2913頁),“品行,德行(1818頁)”。又,句中“而”亦應譯出,據語意可譯作表因果關系的“因而”(5053頁)。故整個句子應譯為:“只不過是君王不把它(兼愛)作為政策因而士人不把它作為德行的緣故!
3 雖然,歲滿則罷去,非若吏人、百姓然。(上海卷)
[參考答案]即使這樣,任職期滿就離開了。不像差役、百姓這樣。
據楚永安《文言復式虛詞》可知,“雖然”有兩種用法:①“相當于‘雖然如此’,下文有明顯的轉折。這種‘雖然’所表示的一般是既成的事實!雹凇跋喈斢凇词谷绱恕,下文的轉折不很明顯。這種‘雖然’所表示的情況一般是虛擬的!(299頁、300頁)句中“然”指代的是上句“縣令,誠主也(縣令,的確是一縣之主)”,顯為客觀事實;又,就語義關系來看,下文亦有明顯的轉折——雖然縣令是一縣之主,但他任職期滿就會離開,不像差役、百姓這樣——用轉折關系來強調“離開”,與差役、百姓的對比更鮮明,更切合語境。若譯“雖”為“即使”,則既與前文“誠”相抵牾,又不能取得強化“離開”之效,自不足取。
4 比敕公千條萬端,何意臨事悖亂!(江蘇卷)
[參考答案]近來告誡你千條萬項,為什么臨事卻又背離、錯亂!
《現代漢語詞典》乃至《漢語大詞典》中,均不見“千條萬項”這一詞目,由此可見,這是一個生造詞語;其實,“千條萬端”即“千言萬語”(357頁),我們的專家為何不能翻一翻辭書呢?《現代漢語詞典》亦不見“臨事”一詞,自應將其譯出,可譯作“遇事”(5034頁)或“遇到事情”。又,“悖”有“亂”義,故“悖亂”便由同義連用以至合而成詞,意即“惑亂,昏亂”,其最早用例可溯之先秦,其后一直襲用至清代(均見4294頁);而譯文竟將其分解為兩個詞!
5 刺史幸知民之敝而不救,豈為政哉?雖得罪,所甘心焉。(安徽卷)
[參考答案](我作為)刺史倘若了解到百姓困苦卻不去救助,怎么能執(zhí)政呢(這難道是執(zhí)政之道嗎)?即使獲罪,也是心甘情愿的(事)。
“幸”確有“假使,倘若”(1199頁)義,但此中“幸”若以假設連詞釋之,似并不妥帖。據前文可知,韓休是在知曉民之“常稅廄芻”之敝后,才“請均賦它郡”的,面對張說“為私惠”之指斥,他仍然堅持自己的主張;這便意味著,“知民之敝”并非假設情形,而是客觀事實。故而,句中“幸”應看做副詞,釋作“正好、恰好”或“本來、原來”(同上);如此理解,似更切合語境。又,“得罪”雖有“獲罪”(1865頁)義,但也有“冒犯,觸怒”(同上)義,就文意來看,韓休“刺史……所甘心焉”一語緊隨張說指斥、“休復執(zhí)論,吏白恐忤宰相意”之后,其“得罪”云云顯然是對“吏”之“恐忤宰相意”的回應,“忤”即“違逆,觸犯”(4250頁);因之,將“獲罪”譯作“冒犯/觸怒(了宰相)”,無疑更為妥帖。還想順便指出的是,對有些語詞的理解,可以見仁見智,命題者應該考慮到各種可能,故而,不妨提供多個答案作為“參考”,這也是對考生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
6 石華、象溪二所復設別塾,以教陳氏族子之幼者。(湖北卷)
[參考答案]在石華、象溪兩地再設立別的私塾,用來教育陳氏家族中年幼的孩子。
“在石華、象溪兩地再設立別的私塾”一語,如果我們將其理解為“石華、象溪兩地曾設立過私塾,如今再設立別的私塾”,是不是也切合語意;但驗之于原文,這種理解顯然不妥:石華、象溪兩地此前并沒有設立過私塾,此中的“別塾”是相對于“龍門義塾”而言的。由此可見。將“別塾”譯作“別的私塾”與文意并不相合。辭書之中,雖沒有“別塾”詞目,但相類似詞語能為我們的理解提供幫助,比如“別宅”“別第”“別邸”“別所”“別舍”“別府”等,均指“正宅以外的住宅”(1003、1004頁),再如“別子”“別本”“別名”等,亦是相對于“嫡長子”“正本”“正名”(同上)而言;據此,我們是否也可以將“別塾”理解為“正塾(龍門義塾)之外的私塾”,亦即“副塾”,譯此語為“在石 華、象溪兩地再設立副塾”?——由于主(龍門義塾)、副相對,“石華、象溪兩地曾設立過私塾”之歧解也就可以隨之而消除。但這樣一來,仍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因為考生能作出這般準確翻譯的概率幾乎為零——而這,又涉及到命題者在語料選擇方面存在的問題了,恕不作展開。
7 且又大購之,皆不獲,有司苦之。(湖南卷)
[參考答案]并且又大力懸賞(緝捕)盜賊,都不能捕獲,主管官吏對這件事感到苦惱。
命題者譯“且又”為“并且又”,當是將“且又”看作“且”和“又”二詞連用的;事實上,早在先秦時代,“且又”因同義連文就已凝固成復音虛詞,這有中國社科院語言所《古代漢語虛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9年2月第1版,428頁)、何樂士《古代漢語虛詞詞典》(語文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317頁)、李靖之等《文言虛詞詮釋》(中國勞動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331頁)、段德森《實用古漢語虛詞詳釋》(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5月第1版,13頁)等多部辭書為證,若用辭書釋義——“連詞,連接分句,表示進層關系。可譯為‘而且’、‘并且’等”(社科院本),驗之于“有司百計捕之甚急,且又大購之,皆不獲,有司苦之”這一語境,顯然非常妥帖。除此之外,譯“大購之”為“大力懸賞(緝捕)盜賊”亦存疏漏:第一,“購”即“懸賞征求,懸賞緝捕”(6037頁)之義,而譯文卻在“緝捕”上著一括號,以示此為添加之義,這種“畫蛇添足”自意味著命題者對“購”之詞義的理解并不準確;第二,“購(懸賞緝捕)”總是與金錢等相關聯,如“韓取聶政尸于市,懸購之千金”(《戰(zhàn)國策·韓策二》)、“吾聞漢購我頭千金,邑萬戶,吾為若德”(《史記·項羽本紀》),若將“購”之狀語“大”譯作“重金/用重金”,是不是比浮泛抽象的“大力”更為可取?故而。整個語句可譯作:“而且用重金懸賞緝捕盜賊。”
將“苦之”譯作“對這件事情感到苦惱”,應該說頗為妥帖;但問題在于,如此作譯,即意味著“苦之”是一種特殊用法——與“使動”“意動”“為動”并提的“對動”用法,而高中文言文教學中,卻根本不涉“對動”用法!這又讓考生如何作譯呢?湯正良先生在《湖南卷試題分析》中說:“三個句子主要有‘大購之’‘皆不獲’‘苦之’(要譯成意動用法)……計分點,各1分!(《語文學習》2008年增刊,132頁)這一說法是否代表了命題者的看法,筆者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苦之”絕不是意動用法,因為考生熟知的意動用法是主語對賓語含有“以……為……”或“把……當作……”的意思,翻譯時是絕不會也不能加“對”的!故而,為利于考生、便于教學,應將“苦之”視為考生熟悉的“為動”用法,譯作“為這件事情而(感到)苦惱”。
8 使者至,所發(fā)皆經史,置其半不啟,乃免于禍,人以為至行所感云。(四川卷)
[參考答案]使者到來,打開看到的全是經史書籍,丟下另一半未打開,才免于禍患,人們認為是崇高品行感應的結果。
將“所發(fā)”譯為“打開看到的”,似難稱“信”“達”:“發(fā)”即“打開”,這“看到”顯屬“增字解經”;又,作為必須掌握的18個虛詞之一,考生們都知道“所”字結構應按“(所)動詞+的+名詞”這一格式來對譯;故而,據前文“漠家廳事中,列十大柜,五貯經史,五貯兵器備不虞”之語,將“所發(fā)”譯作“(所)打開的柜子”,無疑更為妥帖。
將“乃免于禍”譯作“才免于禍患”,雖字字落實,一一對應,卻不曾注意到,這是一個省略句,主語是“鄭漠(一家)”,而非“使者”;如果不補上主語,自會給人造成不必要的費解,更何況譯句時須補上省略成分也是高中教學中反復強調的內容之一。
將“人以為至行所感云”譯作“人們認為是崇高的品行感應的結果”,亦多有可商榷之處:第一,《現代漢語詞典》釋“感應”為:“因受外界影響而引起相應的感情或動作。”若以此義釋之于“人們認為是崇高的品行感應的結果”之“感應”,其語意的不知所云可謂明顯!誠然,“感”有“感應”(4325頁)義,句中“感”亦可以“感應”——“神明對人事的反響”(4328頁)釋之,但這個“感應”仍是古語詞;如此這般的“以古釋古”、古今雜糅,顯然超出了考生的認知,亦有違翻譯原則,自不足取。第二,譯文中“認為”是“以”還是“以為”的釋義?“是”是“為”的釋義還是添加成分?也就是說,對“人以為至行所感云”一語,命題者是按“人以,為至行所感云”理解。還是按“人以為/至行所感云”理解?我們無法知曉;但從便利考生這個角度看。此中的“為……所……”似應看做表被動為好,因為,“感”的對象是“至行”,省略掉的“感”的主體(所“感”者)只能是“神明”——“天地間一切神靈的總稱”(4434頁),亦即此語的完整結構應是“人以,(神明)為至行所感云”。故而,此語可譯作:“人們認為(這是)(神明,上天)被(鄭漠的)崇高德行感動的緣故!薄獙ⅰ耙浴苯庾鳌罢J為”、將“感”按常見義“感動”釋之,一則不超出學生認知,二則也符合文意,無疑更好。
由上,我們不難看出,高考翻譯題的“參考答案”確實存在著很多問題——凡高中生在翻譯中出現的常見病,諸如視一詞為兩詞、將兩詞作一詞、隨意增刪詞語、隨便改動結構、不顧句式特點、不明修辭方式等等,似都能在這里找到“樣本”。高中生出錯,是囿于知識水平,我們的命題專家為何也犯這些本不該犯的錯誤呢?
新一輪高考又將開始,懇請命題專家們本著對考生、對社會高度負責的精神,多翻辭書、多些商討,以免上述相類的問題再度發(fā)生;果能如此,則善莫大焉!筆者真誠地期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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