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提綱
下面是一篇以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畢業(yè)論文《審判權與公訴權的制約關系研究》為例的論文提綱,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一、審判權、公訴權相互制約的基礎理論
(一)公訴權的內(nèi)涵與性質(zhì)
1.公訴權的內(nèi)涵
2.公訴權的性質(zhì)定位
(二)審判權的性質(zhì)與特征
1.審判權的性質(zhì)
2.審判權的特征
(三)權力制約理論的內(nèi)容及“制約”與“監(jiān)督”的辨析
1.權力制約理論概述
2.“制約”與“監(jiān)督”的.辨析
3.審判權與公訴權進行相互制約的必要性
二、公訴權與審判權相互制約的內(nèi)容
(一)公訴權對審判權制約的內(nèi)容
1.啟動審判程序
2.公訴變更權制度
3.量刑建議權制度
4.抗訴權制度
(二)審判權對公訴權制約的內(nèi)容
1.審判權對公訴權進行制約的必要性
2.公訴審査機制
3.公訴變更審查機制
4.抗訴撤回制約機制
三、公訴權與審判權相互制約過程中存在的缺陷
(一)公訴權制約審判權時存在的缺陷
1.公訴可裁量的范圍過窄
2.對于不起訴權規(guī)定之不完善
3.我國公訴變更制度現(xiàn)狀與缺陷
4.我國量刑建議制度現(xiàn)狀與缺陷
5.我國抗訴權制度現(xiàn)狀與缺陷
(二)審判權制約公訴權時存在的缺陷
1.公訴審查制度的缺陷
2.公訴變更審查制度的缺陷
3.抗訴撤回制約機制的缺陷
四、公訴權與審判權相互制約機制的完善與重構
(一)完善公訴權對審判權制約的途徑
1.不起訴制度的完善
2.公訴變更制度的完善
3.量刑建議制度的完善
4.抗訴制度的完善
(二)完善審判權對公訴權制約的途徑
1.公訴審查制度的完善
2.公訴變更審查制度的完善
3.抗訴撤回制約機制的完善
結語
本文結論
“法治社會的一個典型特征,就是立法上每授出一項權力,就必須同時設立相應的控權與限權的制約保障機制,使權力與權力和權利與權力之間得到充分的制衡,以防止該項權力被濫用或怠用。近年來,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司法體制改革也成果卓著。但是,刑事審判中,審判權與公訴權彼此間的監(jiān)督制約關系混亂,阻礙了司法權的正常運行,導致錯案錯判時有發(fā)生。
雖然從表面上看來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屬于司法控權,審判權在刑事審判中起著主導作用。但是,實質(zhì)上檢察權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司法控權可以防止公訴權的濫用,而檢察控權則可以保障公訴權的有效行使。我們應當以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為出發(fā)點,以構建公訴權與審判權的相互制約為手段,為增強法制機制以切實有效地懲罰犯罪、強有力的維護人權為最終目的。當務之急,我們要厘清公訴權與審判權的界限,理順二者的關系,理清我們對其進行改革的思路,有重點有針對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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