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課程評價視角的《經濟法》教學改革論文
論文摘要: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管類專業(yè)《經濟法》課程評價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在統(tǒng)一性的評價標準之外未能根據(jù)課程特點細化評價標準,從評價理念、課程目標、評價方法上都無法很好地反映該課程的能力本位目標,無法滿足評價的效度要求。
論文關鍵詞:課程評價;評價理念;評價方法;評價的有效性
一、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的導向作用
課程評價是課程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由于研究者對課程概念認識的不同以及評價目的的不同,表現(xiàn)在課程評價對象上人們的觀點是不一樣的。本文討論的前提是基于“大課程觀”的課程評價,既包括對課程標準、課程方案、教科書等的評價,也包括對教師教學的評價、師生相互作用的評價。在國外,第一個提出把課程評價納入課程論研究的,是美國著名課程論專家拉爾夫·泰勒。泰勒認為,課程評價過程實質上是一個確定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際達到教育目標的程度的過程。繼其之后,斯塔弗爾比姆提出了背景、輸入、過程、結果評價模式(簡稱CIPP模式),強調了評價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證明,而是改善。無論何種定義,課程評價作為衡量課程建設效果的價值判斷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導向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這是課程評價發(fā)展性功能和激勵性功能的體現(xiàn)。課程評價的內容與標準體現(xiàn)了課程開發(fā)和管理的指導思想。從課程目標來說,課程評價可以起到評估的作用,其應根據(jù)社會或學生的需要,以此作為課程開發(fā)的直接依據(jù)。從課程實施過程來說,課程評價對課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導向和質量監(jiān)控的作用,有利于改進課程管理與決策。從教學效果來說,也要靠課程評價來衡量與檢驗。課程評價也是激勵教師進行教學方法與手段創(chuàng)新的現(xiàn)實動力。
二、經管類專業(yè)《經濟法》課程評價中的不足
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課程特點。由于近幾年高等教育領域對課程建設工作的普遍重視,從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層次下的課程評價實踐活動,但其表現(xiàn)出高度的標準化和同一性,并沒有根據(jù)課程特點來進行個性化的評價,不利于教師和學生在教學與學習過程中的創(chuàng)新。
。ㄒ唬┰u價理念過于重視知識標準而忽視了能力發(fā)展
評價理念體現(xiàn)了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態(tài)度和觀念,行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這樣說,有什么樣的評價理念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教學行為。
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同一化教學不可避免。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高等教育有沒有必要、可不可以實現(xiàn)多樣化?社會與經濟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要大量標準化的人才,但是創(chuàng)新性、特異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為高端的。然而,本質主義教學觀主導下的現(xiàn)代同一化教學在培養(yǎng)具有多樣化知識背景與獨特競爭優(yōu)勢的人才存在著天然的缺陷,F(xiàn)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xiàn)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chuàng)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而在中國,中學階段的應試教育并沒能承擔起培養(yǎng)學生主體性的責任。我國高校課程評價在理念上過分注重評價的獎懲功能,忽視了改進與激勵的功能;過分關注評價的結果,忽視了評價過程本身的意義;過分注重學生的學業(yè)成績,而忽視了學生綜合素質和全面發(fā)展的評價。
。ǘ┱n程目標較為籠統(tǒng)
一般而言,課程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課程知識應達到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對能力培養(yǎng)和技術訓練的總體要求;二是確立課程預備知識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門課程對滿足后續(xù)課程在知識與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課程目標確定之后,課程的內容體系、教學方法與手段的選擇便有了明確的依據(jù)。因此,正確制定課程的目標是課程發(fā)揮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忽視了對經管類《經濟法》課程目標的準確定位,更沒有對其進行層次性的細化。比如,理論知識要達到何種深度和廣度,實踐能力要達到什么程度,這些問題都欠缺研究。經濟法是法學專業(yè)和經濟類、管理類專業(yè)的必修課,但在不同領域有著不同的內容。法學領域的經濟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由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市場秩序規(guī)制法律制度、市場運行監(jiān)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組成。經管類專業(yè)的經濟法,更多的指代與經濟有關的常用法律。其教學體系既包括合同法(傳統(tǒng)的屬于民商法范疇、公司法、票據(jù)法等,也有反壟斷、證券監(jiān)管等經濟法范疇的內容。這從相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和職稱考試也可以反映出來,例如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職稱考試。但這種專業(yè)背景和培養(yǎng)目標的差異在教學過程中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從教學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沒有做明確的區(qū)分,影響了教學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實現(xiàn)非法學專業(yè)學習法律課程的意義。如果《經濟法》的課程定位目標不清晰、不細化,則會相應地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不協(xié)調。是側重理論講授還是應用實踐能力開發(fā),哪一方面應作為教學的側重,不同地區(qū)、不同專業(yè)的學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樣的,對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較為系統(tǒng)的研究。
。ㄈ┰u價內容不夠全面
我國的課程評價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卻局限于對某些方面的評價,缺乏整體性。綜觀世界范圍內課程評價發(fā)展的實踐,評價的內容早已從單一的對課程方案實施結果的評價發(fā)展到對目標、過程和結果的全面評價。
雖然國家精品課程評審指標提出“在教學內容方面,要處理好經典與現(xiàn)代、理論與實踐的關系理論與實踐的關系,重視在實踐教學中培養(yǎng)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笨墒抢碚摵蛯嵺`在經管類《經濟法》課程中的體現(xiàn),是體現(xiàn)在理論課時和實踐課時上的劃分,還是教學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學內容的設計?這個問題并沒有明確。對結果的評價標準模糊。是相關考試的通過率還是思維方法的改進,而這種思維方法的改進又該如何檢測?是否主要依據(jù)專家評教,學生評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對課程評價者的評價對又該如何進行?
。ㄋ模┰u價方法過于突出量化功能,導致評價質量不高
目前的課程評價較多地注重教學材料的齊備性、學生出勤率、多媒體的應用和教學成果的規(guī)范性等因素,評價標準偏重對學科知識特別是書本知識掌握,而忽視了在課程學習中對學生學習方法、思維方式、創(chuàng)新精神的培養(yǎng)。并且,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過量化指標體現(xiàn)出來。雖然許多學者提出應采取“質性評價”的范式,但其不可計量性也確實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例如,經管類《經濟法》是非常適合采取案例教學的課程,但是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只重視了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而未關注這種多樣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沒有關注案例教學與理論講授如何結合。
。ㄎ澹┰u價的有效性仍在驗證階段
根據(jù)評價主體的不同,課程評價可以分為學生評教、教師自評、專家評教以及社會評價。囿于學生個人的認識和短期功利目標的影響,學生評教的情況往往不能真實反映課程學習的實際情況。學生對要求嚴厲的老師可能會評分低,對于內容深奧的課程也往往評分不高。有的教師在學生評教的壓力下,較易產生功利的短期行為。部分教師為了贏高的評教分數(shù),只講學生感興趣的內容;有的教師由于擔心學生的打分,只揀簡單的、學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識點授予學生;甚至還有教師為迎合學生而放松要求、大給高分的情況。另一方面,以用人單位和行業(yè)團體為主體的社會評價的缺失導致當前的課程評價工作看上去還是在教育系統(tǒng)內循環(huán),并沒有很好地解決與社會要求接軌的問題。這些現(xiàn)象的產生,降低了高校課程評價的效度。
三、改進經管類《經濟法》課程評價的建議
。ㄒ唬┰诳茖W評價理念下合理定位課程目標
現(xiàn)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xiàn)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chuàng)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經管類《經濟法》在課程評價的價值取向上,應立足于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yǎng)。在這一評價理念下,可以對課程目標進行具體分解!督洕ā氛n程的淺層次目標是讓學生了解和熟悉《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主要規(guī)則,更進一個層次的目標是培養(yǎng)學生具備與執(zhí)行業(yè)務相適應的實踐技能。實踐能力又分為正確確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這樣,可以針對分解后的目標根據(jù)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的模式逐項達標,有利于課程目標的實現(xiàn)。
(二)評價時要重視課程所承載的知識量
現(xiàn)實中的一個誤區(qū)就是用課程評價替代了“去評價課程”。很多人把“評價”看作是為課程改革配套的東西,課程在前,評價在后,是對既定的課程進行具有“促進功能”的評價。這導致對課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現(xiàn)在對課程內容的設計并沒有很好的契合社會需求和學生特點。
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趨勢進一步強化了同一化教學的狀況。反映在課程內容的選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學大綱要與所選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過多不講的章節(jié)),教學計劃要與教學大綱完全一致。從效率的角度來講,評價標準統(tǒng)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從學科知識標準來講,同一化也是一種代價。學術自由中教師教學的自由和學生學習的自由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筆者認為,要重視探究性學習、研究性學習,教學內容的設計還應考慮能為學生可持續(xù)發(fā)展奠定良好基礎,即教學內容既有基礎學習領域、又有專業(yè)學習領域、還應有拓展學習領域的要求。在當前經管類專業(y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設計上,哪些內容略講、哪些內容詳講、哪些內容自學,往往不是根據(jù)實踐技能來設計的。基于經濟法的易變性,教師一方面要不斷了解經濟法理論與立法的最新動態(tài),不斷補充、更新教學內容,擴大學生的知識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淪為不斷追趕最新發(fā)展情況的介紹者,而要從立法理念與背景、思維方式與邏輯上培養(yǎng)學生自學新法律法規(guī)的能力,不但要向學生介紹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還要使學生掌握經濟法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能具體運用法律原理和具體規(guī)范來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
。ㄈ┱n程評價的內容應包含對評價者的評價
課程評價者的知識水平、興趣及價值觀等直接關系到評價結果。因此,課程評價者的評教活動也應成為評價對象,其評教有效性也應歸屬于評價的內容。教師是對課程加以理解和設計的“專業(yè)特權者”,也是課程實踐即教學行為的承擔者,因此,教師也應成為評價主體。評價標準應強調認識對象的整體性、差異性和豐富性,強調真實情景中的主觀感受。目前的評價標準更多地體現(xiàn)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統(tǒng)一化,把教師排除在外。應當根據(jù)授課的具體內容和授課對象來考察其教學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內容采取案例教學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質量的案例教學不是例子加理論的簡單描述和說明,而是幫助學生形成知識網(wǎng)絡,指導其運用相關理論自主解決問題,并不是僅僅教給學生現(xiàn)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現(xiàn)行的評價模式往往將任課教師排除在課程評價主體之外,這容易使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淪為傳遞課程的教學機器或工具,使教學變?yōu)槌绦蛐缘膭趧,教學的過程成為機械地傳授他人材料的過程。當前教育理念的轉變中強調了以學生為主體,但以教師為主導的理念卻相對失落。如果規(guī)范化下帶來的是重復和雷同,這也是值得深思的。
總之,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評價的課程特點。評價標準應該是能表現(xiàn)授課行為的豐富性、靈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課程既是靜態(tài)也是動態(tài)發(fā)展的,課程評價應體現(xiàn)開放性和個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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