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造固定資產會計核算論文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yè)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由于固定資產的原值較大,能夠持續(xù)的在幾個會計年度內為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后續(xù)的折舊方法,預計使用年限等因素都會對企業(yè)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在“營改增”的過程中,準確的核算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對提高企業(yè)的會計核算質量起著重要作用。企業(yè)在建造固定資產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的需要采取出包給他人建造固定資產以及自營建造固定資產。出包建造的固定資產只需根據合同規(guī)定支付工程價款并作為原值入賬,核算較為簡單。企業(yè)自營建造的固定資產,原則上包括建造期間的全部支出以及固定資產達到使用狀態(tài)前發(fā)生的長期負債利息等,核算較為復雜。本文假定會計主體為工業(yè)企業(yè),業(yè)務雙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析“營改增”之后自營建造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方法。
一、購買及領用工程物資
“營改增”以前,企業(yè)自營建造不動產過程中購進工程物資,進項稅額應該直接計入到工程物資成本中,借記“工程物資”,貸記“銀行存款”等。實際領用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工程物資”。2016年,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稱36號文件)以及《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納稅人購進貨物用于新建不動產。該項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中的60%于當期抵扣,剩余40%于當月起的第13個月抵扣。例1:2017年1月5日,甲企業(yè)購入一批用于自營建造辦公大樓的物資,該批物資實際成本是100萬元,稅務部門確定的計稅基礎是100萬元。購入工程物資時甲企業(yè)的會計處理為:借:工程物資1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100×17%×0.6],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6.8[100×17%×0.4];貸:銀行存款117。領用工程物資時會計處理為:借:在建工程100;貸:工程物資100。
二、領用原材料
“營改增”之前,自營建造不動產領用的.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貸記“原材料”,原材料進項稅額全數轉出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按原材料的成本與轉出的進項稅額合計借記“在建工程”!盃I改增”之后企業(yè)自營建造不動產時,根據《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改變用途并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例2:2016年1月5日,甲公司購進一批材料,當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且認證相符。專用發(fā)票注明的稅額為10萬元;納稅人購入該批材料時未決定是否用于不動產(如可能用于出售)。7月5日,納稅人將該批材料用于新建的房屋在建工程。依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該10萬元進項稅額在購入當期已經全額抵扣,以后期間領用時,該1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40%應于領用當期進項轉出,并于領用當期起的第13個月抵扣。2016年7月會計處理為: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40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0000。2017年8月會計處理為: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0000;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40000。
三、領用庫存商品
“營改增”之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當視同銷售,按照稅務部門確定的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增值稅。按庫存商品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同時,這部分庫存商品應當視同銷售,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進,營業(yè)稅已經不復存在。因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時,不再計征增值稅。例3:2017年1月5日,甲公司將自產的一批瓷磚用于自營建造辦公大樓,該批瓷磚的實際成本是30萬元,稅務部門確認的計稅價格是40萬元。會計處理為:借:在建工程300000;貸:庫存商品300000。
四、企業(yè)自營建造
不動產過程中,自營工程應負擔的職工薪酬,應借記“在建工程”,貸記“應付職工薪酬”企業(yè)的輔助生產經營部門為自營工程提供的服務等,應根據實際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貸記“應付職工薪酬”。企業(yè)自營建造的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前應負擔的借款費用,應計入自營工程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貸記“應付利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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