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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結伴游中“驢友”意外傷亡的法律責任研究

時間:2024-10-28 14:21:15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淺談結伴游中“驢友”意外傷亡的法律責任研究


  論文摘要 由于網(wǎng)絡的普及和人們生活方式的巨大變化,結伴游出現(xiàn)在人們生活中,由于“驢友”結伴游不是典型的民事活動以及法律的滯后性,“驢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明晰。本文運用法律關系理論,對“驢友”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以及意外傷亡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研究,針對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戶外結伴游中糾紛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關建議。

  論文關鍵詞 驢頭 驢友 風險自負 歸責原則

  現(xiàn)代人非常渴望得到他人的幫助、理解、支持和同情。出門旅行無疑是最佳的“解愁”方式。若在旅游過程中有“知音”與其結伴同行,那才是令人如饑似渴的期待。在網(wǎng)絡社會高速發(fā)達的今天,過去不可能辦到的事情今天卻很容易變成“事實”;過去人們常說:“人生難得一知己”古訓,似乎在今天網(wǎng)絡時代已變得“易如反掌”了。于是,一種新型時尚、交友、省錢的旅游方式——結伴游也應運而生。結伴游受到青年人們的廣泛的歡迎。尤其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代城市中年輕人們假日放松休息、重新回歸、體驗大自然的極好的形式。結伴游與參加旅行團旅游、俱樂部組織的旅游以及個人旅游等多種形式相比,明顯有很多優(yōu)點,它不但節(jié)省許多費用,還增加了許多的自由活動空間和探索大自然、享受大自然的無窮樂趣,同時也是結識更多新的朋友的方便快捷的途徑。結伴游是一種時尚的,廣交“知心朋友”的理想場合,但結伴同行會對時間上的預見性要求很強,所以選擇參加結伴同行游的游客肯定都是做事非常嚴謹、邏輯性很強、同時又能夠計劃周密的人。結伴游是旅行社散客拼團游的一種更高的模式,是一種特別符合人的個性的新型的旅行方式。但是,結伴游與結伴逛商店、逛廟會、趕大集、逛公園等此類活動相比,由于它是去比較遠的郊外或野外進行活動,所以它存在更多的不明確因素,而且風險會更大。所以在結伴游中意外傷害的發(fā)生就會屢見不鮮,至于責任由誰來承擔則是眾說紛紜。
  個人以2006年廣西南寧“驢友”遭遇洪水一案為基礎,在經(jīng)歷將近兩年的“擇日宣判”的等待之后,中國“驢友”索賠的第一個案子終于做出了第二審民事判決;與第一審判決相比,這個終審判決是具有顛覆性的;認為“驢頭”(結伴游組織者)梁某及的11位結伴游“驢友”對本案受害人駱某的死亡“已經(jīng)盡了必要的相互的救助義務,他們主觀上并沒有過錯”,所以二審法院認定,按《民法通則》第132條的“公平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7條的規(guī)定,每個參與人只是給予受害人的家屬以適當?shù)难a償:“驢頭”梁某3000元,其余每名“驢友”各2000元,共計25000元。

  一、結伴游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般情況認為,作為一種時尚的旅游活動方式的結伴游是“驢頭”根據(jù)自己對旅游線路和旅游目的地的了解,通過網(wǎng)絡等各種形式邀約的具有共同的愛好的人,自主進行安排旅游路途的一種戶外活動。從法律關系上說,結伴游和結伴趕集、結伴逛商店、等結伴活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具有獨立行動能力的自由的人相互邀請后結伴進行的自愿游玩兒活動。
  在整個的結伴游活動中,“驢友”是指所有的參與旅游的伙伴,“驢”由“旅”諧音而來。其實所謂的“驢友”,簡單地講,就是一些同時喜歡旅游的網(wǎng)友。在論壇或微博等網(wǎng)絡媒體上,有的人發(fā)起出游的帖子后,就有人回應,然后按照約定的時間在約定好的地點集合,一起去郊外或野外游玩。在約定好的集合的過程當中發(fā)出帖子的人被稱為“驢頭”,將回復帖子并同意出游的人稱為“驢友”。“驢頭”是提起并發(fā)起某一個具體的戶外活動的基本的參與人,是戶外不確定風險的最初的引入者。實際上,“驢頭”在整個活動中從事著組織、協(xié)調、管理等多種事務,起著保障活動目標有效實現(xiàn)的基礎性的作用。結伴旅游受到越來越多年輕人們的喜歡,它已經(jīng)成為了城市里年輕人節(jié)假日休息、享受大自然的極好選擇。結伴旅游與參加旅行社組團旅游、親友旅游以及個人旅游等相比較而言,具有很多優(yōu)點,它不但節(jié)省了多項費用,而且擁有更多的活動自由和探索、享受自然的機會,也不乏是結交更多朋友的好途徑。

  二、戶外結伴游中的主要糾紛類型

  審理過多起戶外自助游糾紛案件的法官反應,結伴游與常規(guī)的參加旅行社旅游相比較而言,這種旅游方式不僅僅因其自身性質存在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而且還缺少統(tǒng)一的監(jiān)管政策法規(guī),所以它會更加容易產生各種糾紛。
  今年4月,某區(qū)法院對一起“AA制”結伴游引發(fā)的經(jīng)濟糾紛案做出了第一審判決,判令發(fā)起結伴游的網(wǎng)站不承擔任何責任,“驢頭”返還每個“驢友”100元。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和行業(yè)標準的限制,看上去很公平的“AA制”活動經(jīng)常遭到戶外結伴游參加者的質疑,導致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的糾紛頻繁發(fā)生。
  結伴游的費用主要分布在餐飲、住宿、景點門票、交通這些方面。在旅游過程當中,費用的高低由食宿條件的優(yōu)劣、包車的時間和路程的長短決定,通常情況下這些消費也不開具發(fā)票,一旦“驢頭”不能夠做到各項賬目費用的公開,會極易導致“驢友”們對各種花費產生懷疑,繼而產生糾紛。此外,除了上述的情況之外,如果在網(wǎng)上發(fā)布的行程和實際路線不相符合或是有較大調整,而“驢頭”卻沒有盡到相關的提醒義務的情況下造成了人員傷亡、同時由于網(wǎng)站疏乎,對旅游信息發(fā)布者的登記和管理不夠明確規(guī)范,這幾個方面也極易導致“驢友”與“驢頭”及網(wǎng)站之間產生各種矛盾與紛爭。

淺談結伴游中“驢友”意外傷亡的法律責任研究



  三、風險自負協(xié)議的效力

  風險自負,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有某種具體危險狀態(tài)存在,而自愿承擔危險并因此遭受損失的情況下,不得請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風險自負原則的適用具有動態(tài)性的特點。在結伴游活動(尤其是AA制戶外活動)中采用風險自負這一原則,不僅要考慮項目特點、每個“驢友”的戶外能力,還要將項目的策劃與具體實施、項目風險的評價與預防措施、職業(yè)謹慎判斷、行業(yè)規(guī)范等多重因素考慮進去。
  目前屬于英美法系的多個國家對于這個歸責原則的適用受到了越來越嚴格的限制。王澤鑒先生也認為:“所謂自甘風險不應定性為被害者的允諾,作為阻卻違法的問題,而應該將其納入與有過失的范疇,……由法院衡量當事人對損害或擴大的原因力,以合理分配其責任。鑒于此,個人認為,一旦風險發(fā)生,無論是“驢頭”還是“驢友”,對于自己的損害結果,都應當自己承擔。
  個人認為,在結伴游中,對“驢子”而言,第一,回帖即為同意,但是這個同意有條件的,主要條件就是基于對“驢頭”的信賴;第二,就“驢友”對風險的認知而言,在預測能力上較“驢頭”弱。但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在做出任何決定時,“驢友”也有也應當有自己的思考,所以如果最終做出了參加的選擇,則仍是同意的范疇。

  四、意外傷亡中的歸責原則分析
  大多數(shù)"驢友"都是抱著順利旅游的想法,沒想過發(fā)生糾紛后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大部分“驢頭”認為,“驢頭”與“驢友”是相約一起出游的共同體,如若發(fā)生糾紛,無法說清楚由誰來負責,但是如果在結伴游活動出現(xiàn)了意外傷亡情況,責任還是應該由參加者即“驢友”自己負責,因為“驢頭”本身在活動中已經(jīng)付出了很多,僅僅從公平的角度來講,“驢頭”也不應該再承擔責任了。
  從參加者的性質來看,“驢頭”和“驢友”在結伴游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更多的時候,“驢頭”擔任著主動提供旅游信息供大家參考、選擇的角色,所有的決定都是由參與者一起做出。但因為實際存在組織者和參加者,他們之間也必然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绑H頭”要盡到的責任之一就是賬目公開,公示各種費用。如果“驢頭”從事了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即牟取了商業(yè)利益,一方面要返還不當?shù)美,另一方面還要受到多個行政部門的處罰。另外,“驢頭”應當對所有參與者承擔安全保護義務,對參與者給予善意的提醒,在發(fā)生意外傷亡事件時,應該積極的去尋求救助。如果“驢頭”沒有及時救助,放任或者導致了損害的擴大,在此情況下,他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考慮組織者實際上是否存在著營利行為,只要發(fā)生了糾紛,就要看組織者是否具有過錯,來判定他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么責任。

  五、我國現(xiàn)有的戶外結伴游中糾紛的解決機制的不足和完善建議
  在我國眾多的法律法規(guī)當中,并不存在對結伴游這種旅游方式的規(guī)定,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嚴重的滯后和缺失的現(xiàn)象。所以在面對此類問題的時候,法院找不出任何的法律依據(jù),無從下手,只能從法理、民法、侵權的理論上進行分析,就案論案,并且相同的案情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并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具有說服力的判決。
  最關鍵的事情是政府部門要制定規(guī)范結伴游活動的法規(guī),法規(guī)要明確承擔責任的主體以及責任形式等多項內容。在國外,違規(guī)旅行的“驢友”遭遇危險時,政府也會立即出動救援隊全力搜救,但是,當事人被救出后,將會面臨嚴厲的處罰。
  其次,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應當充分考慮結伴游活動的特點,分清責任,采用“疏導”的方針去創(chuàng)新規(guī)則,填補司法上的漏洞。
  然后,結伴游發(fā)帖網(wǎng)站要強化“驢頭”的認證備案制度,并且建立完善的處罰機制,保證有意參與的旅游愛好者能夠及時考查“驢頭”的資歷,同時也能夠保證“驢友”在糾紛發(fā)生后能夠及時的找到訴求對象。對于未經(jīng)認證的“驢頭”,必須采取明顯的提示方式提醒“驢友”慎重參與。
  最后,“驢友”要有證據(jù)收集意識。“驢友”在參加結伴游時,就應該提前對活動性質、活動的目的地、注意事項、自身狀況等各種關鍵事項,有充分的了解。另外,也應該對“驢頭”做相應的了解,以防上當受騙,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若糾紛一旦進入到訴訟程序,最關鍵的就是保存證據(jù)。所以“驢友”在活動的過程當中,要懂得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jù),以便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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