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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全文

時間:2024-06-26 17:02:40 創(chuàng)業(yè)融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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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全文

  通俗的說,融資交易就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于證券買入,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多”。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最新《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全文,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guī)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jù)《融資融券業(yè)務基本細則》和本所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會員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融入資金或證券買賣上市證券的行為。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guī)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 業(yè)務流程

  第一節(jié) 會員業(yè)務申請

  2.1.1 會員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業(yè)務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開通信用交易專用席位:

  (一)證監(jiān)會批準開展融資融券業(yè)務的《經(jīng)營證券業(yè)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yè)務試點實施方案、風險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yè)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yè)務人員名單及其聯(lián)絡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1.2 會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后,應當在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2.1.3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并按照規(guī)定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1.4 投資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一家會員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jù)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guī)定辦理。

  2.1.5 會員被暫;蛉∠谫Y融券交易權限的,會員應當與其客戶根據(jù)約定了結有關融資融券關系。

  第二節(jié) 融資交易與融券交易

  2.2.1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托,應當按照本所規(guī)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信用交易專用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shù)量、價格、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2.2 投資者可以通過直接還款和賣券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辦理。

  2.2.3 融券賣出申報數(shù)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shù)倍。

  2.2.4 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chǎn)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

  2.2.5 投資者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等方式償還融入證券。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具體操作按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2.2.6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2.7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買賣委托。

  2.2.8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人擔保物和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并且不得用于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2.2.9 融資融券交易暫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三節(jié) 強制平倉

  2.3.1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會員可以向本所發(fā)送強制平倉申報處分其擔保物。

  2.3.2 會員依照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行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guī)定的格式申報,強行平倉申報指令應包括投資者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shù)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融資強制平倉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融資強制平倉標識;融券強制平倉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融券強制平倉標識。

  第三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3.1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有價證券充抵。

  3.2 可以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包括:

  (一)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

  (二)上市證券投資基金;

  (三)上市債券;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

  3.3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規(guī)定的標準。 本所可以根據(jù)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3.4 投資者融資買入時,向會員交付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擁有的保證金可用余額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保證金加融資金額之和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 = 保證金可用余額/(融資買入證券數(shù)量 * 買入價格)* 100% 3.5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資買入時擁有的保證金可用余額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 = 保證金可用余額/(融資賣出證券數(shù)量 * 當時市價)* 100%

  3.6 3.4和3.5條所稱保證金可用余額指投資者未使用的保證金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 = (作為保證金的現(xiàn)金 + 充抵保證金的證券 * 折算率 - 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 浮動盈虧折算形成的保證金額度。其中,浮動盈虧折算形成的保證金額度于每日日終計算,并計入到次日的保證金可用余額。計算公式如下:

  浮動盈虧折算形成的保證金額度 = (融資買入證券當前市值 - 融資買入證券成交金額)* 折算率 + (融券賣出證券成交金額 - 融券賣出證券當前市值)* 折算率 + (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當前市值 - 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提交時的市值)* 折算率

  3.7 投資者擁有的保證金既有現(xiàn)金又有用作充抵的有價證券的,投資者進行融資交易時,證券公司應當優(yōu)先用其中的現(xiàn)金作為保證金并用于交收,并按融資買入金額扣除占用保證金中現(xiàn)金部分的金額計算客戶實際的融資額。

  3.8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的擔保物。

  3.9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jiān)控,并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 = (現(xiàn)金 +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 + 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市值)/(融資金額 + 融券賣出證券數(shù)量 * 當時市價 + 利息及費用總和)

  3.10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客戶追加的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3.11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xiàn)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3.12 客戶未能按期補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會員可以按照約定采取強行平倉措施,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3.13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并向市場公布。

  第四章 標的證券

  4.1 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包括:

  (一)本所上市股票;

  (二)本所上市證券投資基金;

  (三)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

  4.2 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其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三)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四)股票發(fā)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五)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日均換手率低于基準指數(shù)日均換手率的20%;

  2、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shù)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shù)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六)股東人數(shù)不少于4000人;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條件。

  4.3 本所每三個月審核、確定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的范圍,并向市場公布。本所遵循審慎原則,根據(jù)市場情況調整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的條件和范圍。

  4.4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融資或融券標的證券品種,不得超出本所規(guī)定的范圍。

  4.5 標的證券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證券被實行特別處理次一交易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4.6 融資融券賣出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未定恢復期限或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和客戶可以根據(jù)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4.7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fā)行人作出相關公司次一交易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會員與其客戶應當根據(jù)雙方約定提取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4.8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范圍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jù)雙方約定提取了結融資融券合約。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5.1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jù)會員申報數(shù)據(jù),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明細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 會員應當于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余量等數(shù)據(jù)。

  5.3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下列信息:

  (一)融資融券業(yè)務客戶的開戶數(shù)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余量;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shù)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shù)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yè)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6.1 當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種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該只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

  當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低于20%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

  6.2 當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量到達該證券上市可流通股份(份額)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該只標的證券的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當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量低于20%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6.3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jiān)控,當融資融券交易出現(xiàn)異常時,可視情況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折算率或者采取暫;蛳拗票舅袌鋈谫Y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的措施,并向市場公布。

  6.4 當單只標的證券交易出現(xiàn)嚴重異常情況時,本所可以暫停該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并向市場公布。

  6.5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

  6.6 會員應按照本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jiān)控、并及時、主動向本所報告投資者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7 本所可根據(jù)需要,組織專項檢查小組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yè)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tǒng)的安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的執(zhí)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8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視情形暫;蛉∠湓诒舅M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權限。

  第七章 其他事項

  7.1投資者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股票數(shù)量合計達到規(guī)定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和要約收購等義務。

  7.2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投票權由會員行使,會員應當在投票前采取有效措施征求客戶的投票意見。

  7.3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融資融券業(yè)務基本規(guī)則》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8.1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一下含義:

  (1)買券換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冉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2)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賣出證券所得資金劃撥到會員融資專用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3)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shù)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4)日均漲跌幅,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shù)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5)波動幅度,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shù)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6)基準指數(shù)為深證A股綜合指數(shù)和中小板指數(shù)。

  8.2 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在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在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guī)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4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于”不含本數(shù),“達到”漢本數(shù)。

  8.5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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