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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了投資者也要了解其特殊性
甲要投資服裝業(yè),特意找了朋友乙當掛名股東。雙方私下作了君子協(xié)定,乙名義上出資20%,實際上公司由甲全額出資,全權負責經營,乙不參與公司運作。幾年來公司發(fā)展順利,獲利甚豐,可現在乙突然把甲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股東資格,查閱公司財務,分配公司紅利。甲為此煩惱不已。
現行公司法中規(guī)定,有限公司的股東為2-50人。因此,現實中有不少投資者像甲這樣,為了規(guī)避法律對股東人數下限的限制,找親戚或朋友擔任掛名股東,但同時也留下了股東糾紛的隱患。
2006年1月1日將施行的新公司法確認,有限公司由50個以下的出資人設立,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即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公司。如此一來,將來投資者如有心獨資,又希望享有有限責任的,無須再借掛名股東就能成立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是公司法中的新制度,比之于設立一般有限公司,設立一人公司的要求更嚴格。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道德風險,即股東將公司財產充為私用,以公司名義為個人提供擔保等一人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情形,新公司法還特別設計了風險防范制度:
⒈一人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⒉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中第2點非常嚴厲,是對一人公司股東的“有罪推定”,要求由其承擔公司財產與其個人財產分離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失敗,股東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的個人無限責任,不能再享受公司有限責任的保護。
總的來說,新公司法承認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鼓勵投資精神的體現,便利了投資者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投資形式。但投資者對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也須有足夠的認識,才能更好地把握和利用這一新的公司組織形式。(天冊所合伙人、高級律師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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