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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遺失應如何申請補辦?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fā)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fā)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2]
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除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fā)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yè)、歇業(yè);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稅務登記證遺失應如何申請補辦?
時間規(guī)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市地稅登記機關,并在報刊上作遺失聲明。
所需資料
A.按要求填寫《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刊出申報表一式兩份;
B.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及復印件一份;
C.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D.刊登報刊的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適用表格
《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刊出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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