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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19 10:36:29 歐敏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銷售公司章程范本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guī)程和辦事規(guī)則的規(guī)范性文書。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章程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銷售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銷售公司章程范本

  銷售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有關企業(yè)集團法規(guī)、條例之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集團經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成立。本集團企業(yè)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本集團)。

  第三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yè)為_________。注冊地址為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成員必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的宗旨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是:充分發(fā)揮專業(yè)化和協(xié)作化的優(yōu)勢,進行規(guī)模化經營。根據市場經濟規(guī)律,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對企業(yè)進行優(yōu)化組合,同時不斷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去開拓市場不斷地提高集團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從而使每一個集團成員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三章 集團的組織結構

  第六條 本集團是以核心企業(yè)為主體,由多個獨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組成的企業(yè)聯(lián)合組織,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本集團由核心企業(yè)(母公司)、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yè)(參股公司)三部分組成。

  (一)核心企業(yè)(母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二)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三)半緊密層企業(yè)(參股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團核心企業(yè)的主導作用與功能

  第八條 核心企業(yè)應制定本企業(yè)集團的發(fā)展戰(zhàn)略、投資計劃、年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對其子公司、參股企業(yè)有關人事、經營、財務和投資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

  第九條 核心企業(yè)應成為企業(yè)集團的投資中心、財務結算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內部監(jiān)控中心和服務中心。

  第十條 核心企業(yè)經其子公司股東大會或全體股東特別決議通過,可與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應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權力。

  支配性合同中應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東利益的條款。支配性合同須用書面形式。核心企業(yè)與其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的,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核心企業(yè)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賃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賃期間視為企業(yè)集團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業(yè)可設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條 核心企業(yè)作為其子公司,參股企業(yè)的股東,應通過子公司、參股企業(yè)的股東會、董事會,對子公司、參股企業(yè)的經營決策行使股東權利。

  核心企業(yè)對其分公司及無法人地位的下屬部門,行駛經營決策權。

  第十三條 核心企業(yè)編制企業(yè)集團的資本預算,規(guī)劃固定資產投資支出,對項目進行分析并決定其是否包括到資本預算中。

  第十四條 核心企業(yè)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參股企業(yè)的經營業(yè)績。

  第十五條 核心企業(yè)設立企業(yè)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承擔企業(yè)集團的資金計劃,資金籌措、資金調整和資金管理職能。

  第十六條 企業(yè)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qū)分行的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核心企業(yè)行使企業(yè)集團資產經營中心的職能,調整企業(yè)集團的投資結構,重組、優(yōu)化企業(yè)集團的資產存量結構,提高資產收益。

  (一)對于資產收益或資產收益高于基準收益率,發(fā)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資、擴股等辦法,擴大規(guī)模;

  (二)對于資本收益或資產收益低于基準收益率,無發(fā)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或經子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與別的公司合并或終止公司;

  (三)對于長期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子公司,依法申請宣告破產;

  (四)對于參股企業(yè),根據資本收益狀況,增購或出售核心企業(yè)持有股權。

  第十八條 核心企業(yè)以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為中心,建立企業(yè)集團內部的監(jiān)控調節(jié)系統(tǒng)。

  核心企業(yè)對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響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變動的各項因素,進行系統(tǒng)分析與監(jiān)控,建立企業(yè)效益評價體系,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第十九條 核心企業(yè)應按企業(yè)集團章程規(guī)定為企業(yè)集團成員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場采購與銷售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條 企業(yè)集團成員相互之間的交易應遵守公平等價原則。核心企業(yè)不得采用顯示公平的價格、債權債務往來等方式轉移子公司利潤、財產,使子公司發(fā)生虧損,損害子公司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核心企業(yè)的控股股東在處理與其它企業(yè)的經濟往來時,不得侵犯核心企業(yè)與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 核心企業(yè)與子公司、參股企業(yè)之間的利潤分配,應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進行;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辦法有規(guī)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辦理。

  核心企業(yè)擁有控股權的子公司及參股企業(yè)的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分配。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經核心企業(yè)同意,可以退出企業(yè)集團,除核心企業(yè)轉讓其在子公司的產權者外,原產權關系不變。

  參股企業(yè)根據規(guī)定,可以退出企業(yè)集團,除核心企業(yè)轉讓其在該企業(yè)的股權者外,核心企業(yè)與該企業(yè)的原有股權關系不變。

  政府依法決定改變屬于國有企業(yè)的子公司與核心企業(yè)的產權關系,應按政府決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作為本集團的核心企業(yè)深圳市有限公司將在集團的內部起主導作用。運用集團的綜合優(yōu)勢,對集團內部的等行業(yè)進行宏觀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規(guī)模生產經營功能:充分發(fā)揮集團的整體優(yōu)勢,組織現(xiàn)代化大生產,組織集團成員開展互惠互利,實現(xiàn)規(guī)模經營;

  (二)投資開發(fā)功能:統(tǒng)籌集團企業(yè)中必要的財力、物力,用于發(fā)展對集團具有戰(zhàn)略意義的新市場、新產業(yè)、新技術、新產品,建設新的生產經營體系,保證集團規(guī)模經營;

  (三)融資功能:為集團成員融通資金,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余缺,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團的優(yōu)勢互補,建立現(xiàn)代化信息傳輸系統(tǒng),引導社會生產和消費;

  (五)服務功能:為集團成員企業(yè)開展經營提供各種服務,幫助成員單位協(xié)調外部關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發(fā)揮集團的綜合優(yōu)勢,使集團成為連接生產與消費的紐帶;

  (七)資產經營功能:根據集團發(fā)展戰(zhàn)略和企業(yè)效益,通過收購和出讓產權,優(yōu)化、重組資產結構。

  第五章 集團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本集團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整個集團的協(xié)商議事機構。理事會成員由九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席,副理事長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理事長由董事長擔任,副理事長由董事會成員擔任,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經企業(yè)法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確定集團的經營戰(zhàn)略、發(fā)展規(guī)劃、投資方向等重大事項;

  (二)討論和議定生產經營的重大措施;

  (三)討論和議定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使用原則;

  (四)審議批準集團成員單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協(xié)調集團成員間的重大關系。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簽發(fā)理事會議決;

  (三)報告工作,通報公司理事會的有關情況及由公司制定須提交理事會審核的其它事項;

  (四)副理事長協(xié)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遵循的議事原則:

  (一)實行法定人數:出席理事會人數須占全體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實行民主協(xié)商原則;

  (三)實行無條件執(zhí)行決議制度,缺席理事與出席理事均對通過決議負有執(zhí)行義務。

  第三十條 本集團設立法人代表大會。企業(yè)法人代表大會是集團成員單位行使民主的機構,由加入集團的各成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每年由集團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召開代表大會1-2次。

  第三十一條 企業(yè)法人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團的經營戰(zhàn)略、發(fā)展規(guī)劃、投資方案等重大事項;

  (二)聽取并通過集團年度工作報告;

  (三)聽取并通過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其使用情況的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通過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企業(yè)法人代表大會期間,由集團管理機構負責兩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總公司設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董事會是核心企業(yè)決策機構,負責重大決策的制定,其成員由董事長、董事9人組成。監(jiān)事會是監(jiān)督機構。

  第三十四條 由核心企業(yè)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組成的執(zhí)行機構,貫徹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策,并負責總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yè)對緊密層企業(yè)(集團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制定集團的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經營計劃;

  (二)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余缺,提高資金利用率;

  (三)協(xié)調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集團對松散層企業(yè)(參股公司)的管理要點:

  (一)由集團會派人參加企業(yè)董事會。董事會的代表人數和表決權按出資(或產權)比例計算;

  (二)集團可聘用或委派人員在企業(yè)中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直接參與經營管理;

  (三)企業(yè)按規(guī)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的資料、報表等,同時抄報集團;

  (四)集團可以指定會計師事務所或委托審計機構隨時了解企業(yè)經營管理狀況和財務帳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對企業(yè)進行內部審計;

  (五)按投資比例參加分紅。

  第六章 集團成員的權力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本集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有權選派代表參加集團不同層次的會議和決策;

  (二)享有國家給予的或集團制定的優(yōu)惠政策;

  (三)參加集團內不同層次和不同渠道的經營活動;

  (四)使用集團占有和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源;

  (五)享有集團財務部門提供的財務服務,如資金融通、拆借信貸、代理發(fā)行債券、投資入股、請示提供各種擔保和咨詢服務;

  (六)可以在經營活動和對外宣傳廣告中使用集團的名稱和標志;

  (七)其它有關權力。

  第三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集團章程,執(zhí)行集團的決議;

  (二)保守集團及其成員的各種經營機密;

  (三)接受集團理事會的規(guī)劃、指令、監(jiān)督和指導;

  (四)參加集團倡導的共同行動和各成員之間相互協(xié)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為集團的整體利益和發(fā)展做貢獻;

  (五)各成員有責任與義務維護集團的整體聲譽,不得侵害和違反集團及各成員的權益;

  (六)其它有關的義務。

  第七章 集團經營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集團公司根據自身和集團成員企業(yè)現(xiàn)有條件以及國內外市場情況,負責研究制定集團的經營戰(zhàn)略和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控制和指導集團成員企業(yè),形成集約化經營,以實現(xiàn)同舟共濟、共謀集團發(fā)展。

  第四十條 集團成員企業(yè)之間的經營管理活動,遵守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按公司下達的計劃或雙方簽定的合同協(xié)議辦理,并由集團公司的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協(xié)調、考核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是公平競爭、相互協(xié)作的關系,堅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優(yōu)勝劣汰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活動經費由公司和成員企業(yè)共同合理分擔,由公司財務部門單獨開戶立帳,負責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條 公司辦公室兼有集團辦公室職能,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四十四條 根據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凡與公司有資產或生產經營聯(lián)系的企業(yè)和單位,均可申請加入集團。

  第四十五條 申請加入集團的企業(yè)須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請,經公司批準,進入相應層次,方可接納為集團成員。

  第四十六條 凡不執(zhí)行章程,損害集團和公司利益的集團成員企業(yè),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資金或解除其集團成員關系;自愿申請退出集團的半緊密層企業(yè),應提前一年提出申請,清理好集團互相之間債權債務,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團的名稱字號、標志,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集團成員企業(yè)要逐步強化資產紐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努力把集團建成更加規(guī)范和現(xiàn)代化的企業(yè)集團。

  第九章 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 核心企業(yè)編制企業(yè)集團的合并報告,合并財務報表以企業(yè)集團的會計主體,綜合反映企業(yè)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四十九條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提供企業(yè)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報告;

  (二)應以核心企業(yè)及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進行編制;

  (三)應明確顯示必要的財務情報。

  第五十條 企業(yè)集團中的下列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不屬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

  (一)正在清算被認為是非持續(xù)經營的;

  (二)核心企業(yè)只是臨時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

  (三)如納入合并財務報表,有可能引起利害關系或產生錯誤判斷的。

  第五十一條 核心企業(yè)應編制企業(yè)集團合并資產負債表,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核心企業(yè)、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相互之間投資科目與資本科目和債權債務進行編制;

  (二)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資本科目中不屬于企業(yè)所持有的股份,應作為是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股東的權益;

  (三)對不屬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yè)(參股公司)、松散層企業(yè)(協(xié)作企業(yè))的投資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按核心企業(yè)所持份額計列。

  第五十二條 核心企業(yè)應編制企業(yè)集團的合并損益表。合并損益表以核心企業(yè)及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各自損益表的收入、費用等數額為基礎,抵消、合并核心企業(yè)、子公司相互之間的交易額和未實現(xiàn)損益,表示本期凈利潤。

  第五十三條 合并資產負債表的留存收益應編制表明增減變化情況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減變化以核心企業(yè)及緊密層企業(yè)(子公司)的損益表和有關利潤分配為基礎,抵消、合并核心企業(yè)、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利潤分配計列。

  第五十四條 合并財務狀況變動表以企業(yè)集團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和合并損益表為基礎編制。

  第五十五條 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損益表的范圍包括核心企業(yè)及擁有50%以上股權的成員企業(yè)。

  第十章 參加或退出集團

  第五十六條 企業(yè)、公司加入集團的緊密層,需提出申請,報集團理事會審核批準。

  第五十七條 被本集團核心企業(yè)、緊密層或半緊密層成員兼并或控股的企業(yè),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動成為本集團的成員企業(yè)。

  第五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以外的企業(yè)欲加入集團松散層聯(lián)合,應與集團簽定相關的協(xié)議,方能成為本集團成員,享有本集團的權力與義務。

  第五十九條 集團成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自動退出本集團:

  (一)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在集團的產權已全部轉出的;

  (二)松散層成員與集團的協(xié)議到期或終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產的。

  第十一章 集團的修訂、終止

  第六十條 集團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需申請修訂:

  (一)核心企業(yè)、成員企業(yè)之間的產權關系及經濟合作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

  (二)集團發(fā)生重大變化;

  (三)集團的聯(lián)合范圍和規(guī)模已經拓展;

  (四)經投資主體和產權監(jiān)督單位批準后與其它企業(yè)的重大兼并活動;

  (五)其它須修訂原因。

  第六十一條 集團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核心企業(yè)或多數成員企業(yè)停業(yè),倒閉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備集團基本條件的;

  (二)集團申請并經投資主體決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 集團終止后,應成立清算委員會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并編制財務目錄表,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訂、修改及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訂,由所有成員企業(yè)參與,核心企業(yè)制訂。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集團理事會,集團注冊登記后生效。

  核心企業(yè)(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緊密層企業(yè)(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緊密層企業(yè)(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銷售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xiàn)代化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chuàng)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fā)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jiān)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豆痉ā穼D讓股權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zhí)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jiān)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fā)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zhí)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一名監(jiān)事,任期三年。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xié)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fā)展計劃及執(zhí)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guī)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guī)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銷售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銷售、代理、咨詢服務;房地產營銷策劃;房屋租賃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股東及出資

  第七條 公司股東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久Q;

 。ǘ┕境闪⑷掌;

 。ㄈ┕咀再Y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ǘ┕蓶|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章 公司機構及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獭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____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嵴埗聲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成員為_____________人,其中職工代表_____________人。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ㄆ撸┕菊鲁桃(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y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五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菊鲁桃(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公告?zhèn)鶛嗳耍?/p>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ㄎ澹┣謇韨鶛唷鶆;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補充。股東會決議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__份,股東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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