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深處的憂慮》讀書筆記
以下是由應(yīng)屆畢業(yè)生網(wǎng)PQ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出來的《歷史深處的憂慮》讀書筆記,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歷史深處的憂慮》讀書筆記一
“請問你相信辛普森殺人了嗎?”
“我相信人是他殺的”。
“如果你是陪審員,你會判他有罪嗎?”
“不會!因為檢察官并沒能出示足夠的證據(jù)!
你相信這樣的邏輯嗎?這是這一個真實的故事,是《歷史深處的憂慮》上詳細記錄的一個典型的美國案件。大概是說,著名棒球名星辛普森的前妻被殺,很多的證據(jù)可以表明很可能是辛普森殺的,但由于他請的律師實在是太厲害了,所以政府的公訴人檢察院也斗不過他們,最后,陪審團宣布辛普森無罪釋放。之后,作者問了很多的美國朋友,得出了上面的那段對話。
也許你和我一樣,對于這個案件,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是的,他們也有這個想法,但他們卻也很理性地理解了陪審團的決定,因為,原告確實沒能出示百分之百令人信服的證據(jù)。盡管被告很可能是真正的殺人犯,并且很可能再也不能將他捉拿歸案,但是,在法庭上卻是公平的。假如僅僅因為大家都認為他有罪就判刑,而不管證據(jù)如何,那下次很可能就會出現(xiàn)冤案。就如洛彬機政府所宣布的,政府為這個案件花了8051730美元,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沒有法庭上的`公平,一個普通人能和強大的政府力量對抗嗎?我認為他們這樣的想法很有道理,也怪不得我聽說美國以司法公正而聞名于世,這下公平,并不是指真正不錯殺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而是指,能在法庭上能公平地對待每一個人。
以前我就知道,任何一個美國人在被告上法庭時,都有權(quán)利請律師,如果他沒錢請,那法庭會為他指定一個,但我想不明白的是,律師通常是收費的,那他沒錢請律師怎么辦啊,政府也不能出這份錢吧。他們還真能想:法律規(guī)定每一個律師都有一定的義務(wù)勞動時間,法庭指定的律師就是這種。
顯然,我這次是介紹一本書,書名是《歷史深處的憂慮》,也是林達寫的。
看到這里,我不知道你是否理解作者為何用這個書名,我的理解是,有時公平,或者說,自由,是要付出代價的,并且,有時這些代價是否值得,也是很值得思考的。
比如說,大家都知道,美國是個允許私人槍的國度,難道他們不知道人人有槍那是很危險的嗎?知道,但他們更能理解沒有槍也很危險。你也許認為:這叫什么邏輯啊,沒有槍更危險?是的,他們的槍當(dāng)初,或者說傳到現(xiàn)在都是為了約束政府。有一個猶太裔美國人說得很有代表性:要是人人有槍,當(dāng)初希特勒能殺得了這么多猶太人嗎?
也許你也聽過一個故事,說一個日本留學(xué)生闖進一個美國私人小花園,主人拿槍對著他說不要動,他聽不懂,最后主人開槍打死了那日本人,最后也是判那人無罪。也許這就是東西方文化差別的原因吧,但至少這能說明美國人對家這個私人住所的理解,是一個不允許任何侵犯的堡壘,就算對方是個政府,也不行。
這是一本很能讓讀者了解美國的書。有時間的話,建議你看一看,也許我看過作者其它的書吧,其實也不覺得它足以用“非常好”來形容,但它卻可以告訴你很多關(guān)于美國人的思維方式,不少關(guān)于美國司法制度的流程,比如說什么叫陪審團,再比如說法庭上是如何辯論的,等等。
《歷史深處的憂慮》讀書筆記二
可以說我是從看林達的三部曲才開始對美國社會狀況和政治制度感興趣的。正是林達高超的講故事才能將我引進了這扇門。但是在我對美國社會的運轉(zhuǎn)機制有了一些了解之后,我才開始發(fā)現(xiàn)林達的局限性。
看第一本的時候,我常常讀一段就停下來思考一下作者傳達的美國人的基本觀點、歷史淵源和社會運轉(zhuǎn)機制。但是,讀到第三本書我就已經(jīng)對作者闡述的人類進步的力量在于精神反省人性力量云云感到懷疑,這不僅與他所說的制度起決定作用相矛盾,而且與伯林提倡的文化多元主義相背。作者好像傾向認為社會是應(yīng)該向固定方向發(fā)展的,建國初期南部比較野蠻沒有經(jīng)過精神反省,因而北方一直等待,試圖在法律的框架下來解決奴隸問題。但是,這里作者恰恰忘了在第一本書里提到過的“內(nèi)容中性”問題,作者揚棄了“真理說”,卻又認為北方的決定是真正人性的體現(xiàn),因而南方遲早要服從北方,這難道不是作者為人類的發(fā)展規(guī)定了一個方向嗎,這難道不是不讓南方自由選擇其發(fā)展道路嗎?不管北方憑借的道德力量多么強大,都始終只是一種道德力量,道德力量必然具有相對性與局限性。認為憑借道德優(yōu)勢可以決定他人乃至他州的發(fā)展道路,與作者在第一本書闡述“內(nèi)容中性”“與真理無關(guān)”所舉的反例實在并無二致。作者甚至用“兩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來形容堅持蓄奴的兩個南方州。不僅因為這樣,更因為各州在簽署協(xié)議自愿加入合眾國時并未聲明放棄退出合眾國的權(quán)利。林肯對南方分離出去的邦聯(lián)的討伐就不具有法理依據(jù),但作者在承認這個問題之后,又回避了這個問題的核心內(nèi)容,轉(zhuǎn)而去談現(xiàn)在維系美國的是這個自由制度所帶來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直到我從其他途經(jīng)了解到南北戰(zhàn)爭后通過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后,我才知道美國人是如何解決的這個問題。第十四修正案規(guī)定了各州公民首先是合眾國公民,其作為合眾國公民的身份、權(quán)利不容侵害與剝奪。這從事實上禁止了任何分離活動。也正是第十四修正案使得權(quán)利法案開始適用于各州,在此之前各州有自己的權(quán)利法案,聯(lián)邦權(quán)利法案并不適用。這一點林達也未充分告知我們,片面夸大了憲法及修正案的絕對適用性。實際這種適用性是一直在討論改進中的,上世紀初到上世紀中葉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的屢屢不利判決作者提及很少,幾乎割裂了歷史,更不要說作者沒有提到麥卡錫主義盛行時對美共領(lǐng)導(dǎo)人及組織的言論自由和結(jié)社自由的限制和侵害。作者主要視野全部集中在民權(quán)運動高漲的60年代,也就是第一修正案在實際適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年代。即使同在這一時代,在第一修正案存在廣泛爭議的其他領(lǐng)域如對淫穢語言和淫穢出版物的界定,對報紙和廣播電視的區(qū)分對待,作者都沒有提及。我覺得作者明顯存在避重就輕之嫌,不僅如此,作者還存在故意片面宣傳之嫌,我終于開始懷疑他的目的。
這次為了寫論文看了邱小平《表達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研究》,我才看到了第一修正案在適用方面的艱難發(fā)展歷程與問題。美國司法界所持的原則,決不向林達所述那樣簡單。“內(nèi)容中性”概括失之簡單。司法界早有“思想自由市場”理論,這與作者一上來批評中國人對言論自由持有的“理越辯越明”又有什么區(qū)別呢?當(dāng)然這一說法后來越來越多的造成質(zhì)疑,但是林達卻干脆把這個過程給省了。推薦大家看看《表達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研究》這書,這本書相比林達的書來說,宣傳少,事實多,更客觀,更全面,當(dāng)然也要更枯燥。
總之我的意見是了解美國可以從林達入門,但一定要超越林達。否則你可能剛費勁把腿拔出一個意識宣傳的泥潭,又主動積極地跳進另一個意識宣傳的陷阱。其實是用偏見代替偏見。大家在閱讀林達的文章時,應(yīng)該對其包含的宣傳層面持警惕態(tài)度,正如大家在閱讀其他作品對其宣傳層面警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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