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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訴訟
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fā)稅務登記證和發(fā)售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fā)、發(fā)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維持判決;
2.撤銷判決;
3.履行判決;
4.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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