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加強國有金融企業(yè)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全行集中采購行為,加強對采購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集中采購,是指交通銀行統(tǒng)一的采購職能部門,以確定的程序,采取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原則
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范圍
集中采購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大宗物品類:辦公營業(yè)用房、動力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子化設備、銀行卡設備、銀行會計設備、安全保衛(wèi)設備、通信設備、辦公設備及用品、宣傳廣告、印刷品、紀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類:辦公營業(yè)用房的施工、裝修工程、網絡、軟件開發(fā)等項目。
(三)服務類:物業(yè)管理、設備維修和有關社會服務等項目。
第五條 方式
各級行凡是采購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務項目都須采取集中采購的方式。
(一)總行統(tǒng)一組織集中采購和授權分行集中采購的方式。
由總行集中采購領導小組明確由總行統(tǒng)一集中采購的.物品,并定期頒布物品目錄,屬目錄內的均由總行統(tǒng)一組織集中采購。
各級行一次性采購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務項目在100萬元及以上的以及沒有進入目錄的項目須報總行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審定,或是由總行統(tǒng)一組織集中采購,或是授權分支行集中采購。
(二)各級行自行組織集中采購的方式。
各級行采購固定資產在10萬元、低值易耗品在5萬元、工程項目在20萬元、服務項目在10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采取招標的方式。在實行招標后無合格標的或單一來源的采購需要采取競爭性談判、議價方式的,必須在開展采購活動前向總行集中采購領導小組作書面報告,必要時由總行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向主管財政機關作書面報告。
在上述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須采取議價和貨比三家的方式。
各級行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招標、議價的程序和操作法則,并報總行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備案。
第六條 機構
總行成立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和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下設集中采購工作辦公室。分行成立集中采購小組。
總行集中采購領導小組成員由分管行長任組長,總務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辦公室、人教部、財務部、電腦部、監(jiān)察室、稽核部的部門負責人為組員。
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實行成員庫制,成員由總行機關和管轄、直屬分行與采購工作相關的辦公室、總務、財務、電腦、私金、保衛(wèi)等部門經推薦選拔出來的相關人員30-40人,以及聘請地方有關專家10?20人,共40?60人組成。
集中采購工作辦公室是總行組織實施集中采購具體事項的常設機構,編制3?5人。
在每次集中采購活動前,從成員庫中按項目要求和結構比例隨機選定人員為不少于7人的奇數(shù),組成本次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
分行集中采購小組成員由分管行長任組長,辦公室、行政、財務、電腦、稽核等有關人員為組員,日常工作由采購職能部門負責。
第七條 職責
(一)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集中采購的政策和規(guī)定;
2.確定由總行統(tǒng)一組織集中采購的物品目錄和項目,以及授權分支行組織集中采購的項目;
3.負責對每次集中采購從成員庫隨機選定評審委員會的確認;
4.保障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工作的順利開展;
5.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集中采購活動情況。
集中采購領導小組是集中采購政策、規(guī)定及管理工作方面的最高機構,對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不作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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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職責:
1.確定本次集中采購的方式、時間以及采購程序;
2.評價和選定本次集中采購的招標機構;
3.評價和選定本次投標商和中標商;
4.研究和落實總行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認定必須處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是上述集中采購事項的最高評審機構,對評審委員會決定的事,任何人不得強令或擅自更改。
(三)集中采購辦公室職責:
1.負責收集總行機關、分支行送交已通過有關程序和規(guī)定審批確定的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務項目采購的申請,匯總整理后,報集中采購領導小組或交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處理。
2.按照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審批的采購方式,從成員庫中按結構比例隨機選出本次評審人員報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審定和辦理授權分行集中采購授權書。
3.負責向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的競標商發(fā)邀標通知,制作標書,以及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審議過程中的資料整理和文書工作。
4.按照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審定的中標商和采購數(shù)量、價格,發(fā)中標或不中標通知書和將審定的物品數(shù)量、價格以書面形式通知具體經辦部門或分行。
5.組建全行集中采購訂購供貨商最低報價查詢系統(tǒng),定期充實、更換訂購供貨商和商品最低報價等有關信息,使該系統(tǒng)保持反映采購物品質優(yōu)價低、敏捷的特點,使全行集中采購既符合程序,又簡便易行,規(guī)范合法、經濟效益、工作效率三者得到有機統(tǒng)一。
6.負責督促檢查授權分支行組織集中采購的執(zhí)行情況。
7.負責集中采購工作中的日常業(yè)務。
(四)分行集中采購小組職責:
1.負責總行授權的集中采購工作。
2.負責自行組織的集中采購的招標、議價工作。
3.負責向總行上報集中采購項目的申報和集中采購情況的匯報。
4.管轄行要負責指導轄屬行的集中采購工作。
第八條 資金管理
集中采購資金由總行或授權分行財務部門統(tǒng)一結算和支付。財務部門在支付采購資金時,應首先審核采購項目是否已由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審定,并與集中采購辦公室制定的采購明細清單、中標價格進行核對,然后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和金額數(shù),將采購資金直接撥付供應商。
第九條 監(jiān)督檢查
財務和監(jiān)察、稽核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對集中采購活動實施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條 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進行通報批評,經濟、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實施
本辦法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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