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避單證外貿結匯風險方法技巧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程序較為簡便,這個“簡便”是相對于信用證結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規(guī)避單證外貿結匯風險方法技巧,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以商業(yè)信用為基礎的匯款結算方式
匯款是一種古老的結算方式,今天在外貿活動中仍得到廣泛的運用。“匯款結算”又根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fā)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然后,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fā)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后T/T”又稱“貨到付款”,就是在簽署合同后,賣方先發(fā)貨,買方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預付貨款”是一種對于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fā)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實際上等于得到了進口方的無息貸款,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已經得到了控制。換言之,出口商已經接受了進口方的“購貨擔保”,從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動權。
也可以說,“預付貨款”是一種對進口商較為不利的結算品種,因為(1)貨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對方提供了無息貸款,造成了利息損失;(2)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貿易中的風險,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時、按量、按質地發(fā)貨,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
而“后T/T”,即“貨到付款”,則剛好相反,是一種有利于進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結算方式。所以,“匯款”的交易方式實際上完全處在買、賣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而,被稱為“商業(yè)信用”。
當前,在進、出口貿易中,還有一種沿用“國內貿易”的結算辦法(在浙江省的義烏、柯橋等地使用得最為廣泛),即,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以后,由買方先付50%——60%的.訂金。工廠先開工生產,等到貨物出運后,再以交付提單為憑據(即,象征性“交貨”),支付余下的40%——50%的貨款。
一般而言,這種貿易結算辦法,所付“訂金”數(shù)額的多寡,要視買、賣雙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當?shù)纳炜s余地。如果雙方是“老客戶”,對方所付訂金也可在30%——40%之間。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許進口商在收貨、驗貨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貨款。
一般而言,“分批發(fā)貨、分批收匯”,可以降低結匯風險程度。在實務中,是一個可以考慮“規(guī)避風險”的結匯模式。
銀行不承擔責任的托收結算方式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程序較為簡便,這個“簡便”是相對于信用證結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單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體做法,是由出口商開立跟單匯票,連同一整套貨運單據交給出口地銀行,委托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代理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據其性質,分為“D/P即期”和“D/A遠期”兩種。“D/P即期”就是出口國的托收行收到單據,審核無誤后,寄給進口國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贖單。因此,“D/P即期”手續(xù)較簡單,風險相對也較校“D/A遠期”的具體做法是,托收行將單據寄到對方銀行,進口商前來銀行取單。但是,這次進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簽署一個“托收承兌書”,保證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貨物的單據取走。
因而,“D/A遠期”的風險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時,如果進口商取單后不來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對此,出口商毫無辦法。因為托收結算方式,進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據進口商的信譽來完成付款行為的。
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yè)信用”,從理論上來說,銀行對此并不承擔責任。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的優(yōu)點是顯而易見的,手續(xù)迅捷、簡單。在跟單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貨權”的單據來控制貨物。托收銀行以交付代表“貨物”的單據來代表“交貨”。而銀行的“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先決條件。
但是,“托收結算方式”對于出口商來說,就較為不利了。因為賣方能否按時收回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信用。假如進口商因商情變化,到時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兌”,買方就有可能遲收貨款、收不到貨款的危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托收銀行和代收銀行,對此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所謂“商業(yè)信用”的風險性也就在這里。特別是當采用“空運交貨”方式時,“托收結算方式”更應謹慎從事。
但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選擇做“D/P即期”比選擇做“D/A遠期”較為安全。因為“D/P即期”,一般銀行一定要等買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貨物的“單據”,賣方是不會落得“財貨兩空”的境地。從理論上來說,只要買方未付款,貨運單據仍在銀行,那么,貨權仍歸賣方,賣方仍可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
相對來說,“D/A遠期”風險就比較大,因為,進口商有可能不來承兌,或者簽署了承兌書,取走了單據、提了貨之后,到期日不來付款,或者少付款,銀行和賣方是無可奈何的。
由此可見,在外貿結匯中,如果使用“匯款”或“托收”結算方式時,同時選擇“續(xù)做出口信用保險”,不失為一個規(guī)避風險的最佳選擇。
以銀行信用做擔保的信用證結算方式
正因為“匯款”和“托收”結算方式存在著諸多弊病,為了解決買、賣雙方的互不信任問題,“信用證”結算方式也就應運而生了。
“信用證結算”是當前國際貿易中,使用得最為廣泛的一種結匯方式。它的主要特點是,把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付款”責任,轉由銀行來承擔。即,通常所說的“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yè)信用”。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穩(wěn)健,而且,銀行的資金也更加雄厚,使得買賣雙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從而大大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fā)展。
因為有了開證行所作的“付款承諾”,進、出口雙方在與他們相關的銀行打交道時,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可能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可以做“打包貸款”;交單、議付時,可以做“押匯”等。此一資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商人資金周轉的困難,有利于他們的外貿拓展。
有的進口國存在著“外匯管制”,該國的一切進出口業(yè)務,都要報請當局批準。但是,如果他們開得出信用證,也就意味著該項貿易已經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了。
但是,任何一種結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無缺,“信用證結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點有:
(1)由于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種純粹的“單據買賣”行為,只要“單證相符”,開證銀行就一定要付款,進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贖單”。因而,進口商有可能得到與信用證規(guī)定完全相符的單據,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與單據條款完全相符的貨物;
(2)信用證業(yè)務中,有可能存在欺詐。無良商人利用信用證的上述特點,進行不法活動。如,提供無貨單據、假冒單據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證條款時,由于種種原因,造成“單證不符”,導致開證行的拒付;
(4)開證行和進口商可能無理拒付或無力支付;
(5)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通常向進口商收取一定數(shù)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證結算的周期較長,該資金被銀行占用;
(6)信用證的手續(xù)過繁、費用過高;
(7)開證行可能在信用證中列出一些“軟條款”,使信用證失去了其“保證付款”的功能等等。雖然信用證結算有以上不足之處,但是,由于信用證結算方式,“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實際上,已經成為現(xiàn)代國際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的結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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