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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不可轉讓海運單
2016跟單員考試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之中,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基礎理論》里,不可轉讓海運單部分的考點,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不可轉讓海運單
1、定義:不可轉讓海運單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和貨物收據(jù),它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憑以提貨,不能背書轉讓。如果信用證沒有表示可接受此類單據(jù)時,銀行就不能接受。
2、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提單的區(qū)別:
(1) 提單具有三項作用而海運單僅有其中的二項作用。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貨物的收據(jù);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契約的證明;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作為物權憑證,海運提單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運輸單據(jù)。但是,海運單,它具有海運提單的第一、第二兩項作用,但它不是憑以提貨的物權憑證,不是一種可轉讓的運輸單據(jù)。
(2) 提單背面有各種條款而海運單僅有正面內(nèi)容,沒有任何背面條款保護和制約。提單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種條款受國際法制約,主要受<海牙規(guī)則>、<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漢堡規(guī)則>制約。但是不可轉讓海運單不是運輸合同的契約人,無權對承運人提出任何主張。
3、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其他作用:
對進口商來說提貨方便、及時、節(jié)省費用、手續(xù)簡便。
容易推行EDI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
海運單容易與空運、陸運等運單統(tǒng)一使用
4、目前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可適用性
(1)貨運代理公司拼箱業(yè)務中的“總運單”
(2)貨代接受貨主委托,但以自己名義向承運人托運時,收貨人顯示貨代公司目的港代理人,則“總運單“采用海運單
(3)跨國總公司與其子公司、或與其相關公司間采用匯付、托收結匯方式時,常用海運單。
(4)貿(mào)易雙方交往悠久、彼此信任。
(5)對于貨物價值低、數(shù)量少、或樣品的業(yè)務。
(6)出口商已收到買方部分或全部貨款的業(yè)務。
5、不可轉讓海運單沿需要進一步解決的主要問題
(1)制約海運單的國際規(guī)則和必要條款問題
(2)信用證方式下使用海運單對進口方、出口方和銀行等各方利益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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