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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外借基本法律風險要點

時間:2020-08-15 14:41:18 汽車估損師 我要投稿

汽車外借基本法律風險要點

  借車,絕對不是一時的朋友義氣就能解決,借車,是一個復雜而又充滿法律問題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外借基本法律風險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汽車外借基本法律風險要點

  借車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1、借車人因操作不當將汽車損毀。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guī)定,借車人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其所損毀的汽車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此種情況為簡單的侵權糾紛,責任明確,易于解決。因此,出借人在借車前應當充分考慮和明確借車人的情況,確保其有駕駛執(zhí)照,并且盡量不要把車借給沖動易怒,飲酒逞能之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借車給別人,借車人出了事故

  出借人借出愛車,最擔心的應當是借車人出交通事故。而借車人出了事故以后出借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成了車主最擔心的問題。

  在以前,只要把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以后,車主無論如何都要承擔連帶責任。但自從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以后,其在第六章專門規(guī)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其中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中也規(guī)定:"駕駛人非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駕駛人應當負全部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機動車所有人只在損害發(fā)生有過錯時,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則由保險公司和使用人承擔責任。而對于肇事者,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理。

  此種情況下,重點在于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是否無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機動車所有人在出借時怠于審查借用人的駕駛資質,或者隱瞞或未告知機動車故障。在實踐中,機動車所有人構成無過錯,主要應當做到以下三點:1、審查借車人的駕照,保證其未吊銷未過期。2、審查借用人的駕照類型,確保其駕照類型符合所借車型。例如,c2駕照不能駕駛c1類型的車輛。3、審查對方借車時是否有酒駕毒駕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情形。如果做到以上幾點,審查借車人的情況均合格,則可以出借。

  3、借用人出事故后逃逸

  借用人出交通事故后逃逸,即使事后根據監(jiān)控錄像來確定肇事者,一般也僅能確定車輛的所有人,而并不能準確確定當時的駕駛人,當公安機關找上所有人時,這是車主比較頭疼的問題,也讓車主產生了擔心:借用人肇事逃逸后機動車所有人要承擔責任嗎?

  在實踐中,眾多的案例均有借用車輛的人酒駕造成事故的情節(jié)。例如,在判決文書網上2015年8月的一個案件中,判決文書中寫道:“冉某、田某在出借車輛給毛某時,毛某已經飲酒,其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梢钥闯,酒駕是經常發(fā)生的交通違法情形,出借人在明知借用人飲酒的情況下,一定不能出借車輛,否則將與借用人共同承擔責任。如果在機動車出借人審查借用人的情況均達到要求以后,借用人在駕駛該車輛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則出借人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從該條的規(guī)定也可以看出,借用人逃逸后,車主仍舊無賠償責任。

  4、車主墊付賠償金的情況。

  雖然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在機動車所有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借用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涉及賠償時,所有人無賠償責任,但在實踐中,仍存在事故損失以及所需費用過大,肇事的借用者難以賠償的情況,這時候,為了使受害者及時得到賠償和救助,往往會由出借人墊付賠償金,事后再由車主向肇事的借用人追償自己所墊付的`費用。不過在實踐中,墊付的金額一般不會超過汽車本身的價格。

  我可以拒絕墊付嗎?

  對于讓車輛所有人墊付的這一規(guī)定,雖然在理論上,車輛所有人在追償后并沒有什么事實上的財產支出,但是向借用人追償也存在一定的難度。車輛所有人不禁要問:“我可以拒絕墊付嗎?” 誠然任何責任的承擔都應當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依據。然而,在原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實施后,該《辦法》就廢止了。因此,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并沒有相關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實踐中對于墊付責任的判決,具有它的積極社會價值所在,是參考了社會基本倫理的判決。民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目的在于保護和救濟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尤其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大多都面臨著生命的威脅,關于墊付的規(guī)定,正是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助,如果肇事者沒有能力支付,相關的車輛所有人也不墊付的話,受害人的損失就處在不斷地加大加劇的趨勢,這不符合民法和道德的精神,因此,關于墊付的規(guī)定和判決,有一定的合理性,車主應當承擔此種責任,畢竟其在借車之初就應當意識到出事故的可能性,況且,車輛所有人的追償的困難程度要比受害人不能及時得到救助的損失小得多,車主應當盡這樣的墊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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