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論法的精神》的政治格言
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經(jīng)驗。防止濫用權力的方法,就是以權力約束權力。
顯要人物的特權的光榮恰恰就是平民的恥辱。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要想使國家穩(wěn)固,就應該使兩極盡可能地接近;既不許有豪富,也不許有赤貧。這兩個天然分不開的等級,對于公共幸福同樣是致命的;一個會產(chǎn)生暴政的擁護者,而另一個則會產(chǎn)生暴君。他們之間永遠是在進行著一場公共自由的交易:一個是購買自由,另一個是出賣自由。
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
在共和國里品德是很簡單的東西。那就是對共和國的熱愛。它是一種感情,并非知識的產(chǎn)物。即使是最卑賤的人也與最高等的人一樣感知著這種情感。當民眾一旦接受了良好的準則,將會比那些所謂的正人君子更能持久地遵守它們。極少的腐敗是由民眾開始的。正因為他們才學平庸,所以對已確立的東西有著更強烈的依戀。對祖國的熱愛促使風俗良化,而良化的風俗又會促使對祖國的熱愛。
我們越不滿足自我的感情,就越能夠為公眾奉獻感情。為什么修道士那樣地熱愛他們的教規(guī)呢?宗教使修道土難以忍受之處,正是他們鐘情于宗教之所在。他們的教規(guī)禁止所有滿足普通感情的東西,所以只留下一種感情,使他們去愛那些給他們以痛楚的教規(guī)。這些教規(guī)越嚴厲,換言之,越壓制他們的欲望,他們對教規(guī)殘留給他們的感情越強烈。
在必然有身份差別的國家里,就必然有特權的存在。
人類極其具有希望感和恐懼感。沒有地域和天堂的宗教就不會取悅于人類。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tài)。這種心境的平安狀態(tài)是從人人都認為他本身是安全的這個看法產(chǎn)生的。要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建立一種政府。在它的統(tǒng)治下一個公民不懼怕另一個公民。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關系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法是由事物的本性產(chǎn)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guī)律。從這種意義上說,廣義的'法律指的就是規(guī)律。所有存在物都有它們自己的法律。上帝有他的法律,神有他們的法律,動物有它們的法律,人也有自己的法律。
一切有權利的人都會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jīng)驗。
從事物的性質來看,要防止權力被濫用,那只有以權力制約權力。
在蒙昧時代人們犯下滔天大罪也會無動于衷,在啟蒙時代,人們即使極盡善道仍然驚惶不恐,我們感受到舊時代的弊端,同時也感受到糾正這些弊端的做法,甚至也看到了糾正這些弊端本身所顯現(xiàn)的弊端。對于邪惡,我們并不會去觸及它,如果恐懼改革而會使弊端變得更糟的話,對于善良不妨可以去觸及它,前提是對進一步的改革持懷疑態(tài)度的話,我們對局部的研究是為了對整體做出判斷,研究所有的原因,是為了審視所有的結果。
自由并不意味著人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僅僅意味著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做一切事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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