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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務合同
旅游服務合同是指旅游經營者提供旅游服務給旅游者,旅游者按約定支付報酬,旅游經營者應對游客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嚴格責任。
旅游合同是有關部門受理投訴、司法部門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是保護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應當與旅游經營者(通常是旅行社)簽訂書面旅游合同。
合同的內容
旅游合同中應包括明確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標準、住宿標準、餐飲標準、旅游項目付費方式、自費娛樂項目、購物時間、地點數目、發(fā)生糾紛解決途徑以及其他約定事項等。旅游者應當注意:交通工具應當明確描述,如產地、品牌、型號、有無空調、多少座等;旅游景點一項,旅游景點是否包含廣告中的景點;住宿標準中是否有明確無理解上的爭議的約定;同時對一些購物等方面的約定應當盡可能的詳細,有利于旅游者保護自己的利益。
合同的履行
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旅游合同,為有效合同。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訂立后,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應承擔的合同義務,并就應當遵循全面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履行等原則。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是旅游者的主要義務,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附隨義務,如旅游者有義務及時提交旅游所需相關文件,協助導游安全有序地進行旅游,遵守時間和安全上的約定等。同時,在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旅游者享有有條件的變更權、解除權及相關損害的求償權。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變更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在主體不變的條件下,對合同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以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也是合同轉讓。
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充。這項法律行為必須是在原合同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新協議,變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約束力,反而將構成違約行為。
旅行社經營中經常會發(fā)生轉(拼)團行為,它是指旅行社同游客簽訂合同后,因故無法按照約定成行而將本該由其履行義務和享受的權利同步轉讓給另外一家能夠完成此項活動的旅行社,這實質上是合同的轉讓。旅行社的轉讓一般是將自身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受讓與人,在這里它至少由讓與人與受讓與人達成協議,非經旅游者同意,不得轉讓。
合同的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在旅游活動中一般法定解除條件有: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活動無法繼續(xù)進行,合同條款全部無法履行;
②在旅游活動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郛斒氯艘环皆谝(guī)定的時間內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墚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莘梢(guī)定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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