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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關(guān)于工資的規(guī)定
導語: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試用期的工資規(guī)定吧!
試用期關(guān)于工資的規(guī)定
概念解讀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例如,以目前全國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深圳為例,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030,如果小劉在深圳工作,則:
1、如果小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2500元,2500×80%=2000元,低于2030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用人單位每個月應當至少向小劉支付2030元。
2、如果小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3500元,3500×80%=2800元,高于2030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用人單位每個月應當至少向小劉支付2800元。
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小趙在技校畢業(yè)后來到上海租了一所簡易的住房,開始找工作。2015年年初,在一個老鄉(xiāng)的介紹下,小趙被一家機械制造廠招聘為合同制工人,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在試用期內(nèi)每月工資為1980元。由于踏實肯干、技術(shù)合格,試用期過后,小趙順利成為該廠的正式員工。一次偶然的機會, 小趙了解到上海市2015年的最低工資標準是2020 元,于是他找到單位相關(guān)負責人,要求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補足自己兩個月的試用期工資。老板認為小趙在試用期內(nèi),不算企業(yè)的正式職工,最低工資不適用于試用期職工,因而拒絕了小趙的要求。
案件分析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企業(yè)認為,試用期員工還處于考察期,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用人單位的做法就是違法。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給小趙的試用期工資為1980元,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依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部分。
本案中的小趙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應當在15內(nèi)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
法條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決方法
勞動者可先行與公司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jié)果不滿意的,可在15天內(nèi)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醒
試用期是個非常敏感的時期,用人單位可以不符合用工標準為由在試用期內(nèi)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要格外小心,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試用期的工資方面以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為底線,但優(yōu)先適用于約定工資80%這個標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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