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類的合同管理制度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以下是工程類的合同管理制度,歡迎瀏覽!
工程類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建設部建建(1993)78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和省建委蘇建施(1993)258號《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押簽訂,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諒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承辦人員簽訂施工合同,應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
施工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承發(fā)包雙方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fā)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fā)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xié)調能力(“發(fā)包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另行制訂)。凡不符合資質要求的發(fā)包方,必須委托具備資質條件 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程建設的組織和管理;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施工許可證等證件。
第五條 建設工程姑發(fā)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guī)定期限內、在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承發(fā)包雙方有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人擔保。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保證人應按擔保約定承擔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牟取非法收入。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收已經下達;
6、議標的工程,議標申請已經市(縣)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批準。
第九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fā)生的問題,應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施工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合同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質量檢驗定標準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辦法;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十條 發(fā)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工程建設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在簽訂委托合同時,應明確被委托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被委托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一條 承發(fā)包雙方應參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工期定額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合同工期。如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施工工藝無重大革新,合同施工工期一般不得比定額提前百分之三十以上。發(fā)包方要求施工工期比定額工期提前的,應支付相應的工期補償費,趕工技術措施費,并在合同中明確工期補償費、趕技術措施費的數(shù)額或計算方法。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yè)或地方有關規(guī)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承發(fā)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guī)范要求組織施工。
發(fā)包方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優(yōu)良等級的,應按優(yōu)質價的原則,在合同中明確優(yōu)良工程補償費的數(shù)額或計算方法。
第十三條 承發(fā)包雙方通過招標投標或雙方協(xié)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工程造價應以定額預算價和相應取費標準和為指導價格。
雙方對合同施工工期、工程質量及承包方式有特殊約定的,合同價款除了包括工程造價,還應包括工期補償費、優(yōu)良工程補償費、趕工措施費和風險系數(shù)等費用。
特殊工程、高層建筑等工程在施工圖紙全部出齊前需開工的,合同價款可以將暫估價列入條款中,但必須在合同中說明計算合同價款的原則和辦法。
第十四條 發(fā)包方應將單位工程發(fā)包給一個施工企業(yè)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不得將單位工程解體發(fā)包給幾個施工企業(yè)承包,但專業(yè)復雜的工程經招標辦批準也可分別發(fā)包給幾個施工企業(yè)承包。如發(fā)包方不征得總承包單位的同意,自行解體發(fā)包工程,總包管理費的標準應提高,一般不低于分包工作量的百分之十。
總承包方經征得發(fā)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已有約定,可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總承包方應在分包現(xiàn)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jiān)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偝邪綉獙Ψ职こ痰馁|量、工期等全面負責。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fā)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五條 承發(fā)包雙方應按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建設銀行南京分行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聯(lián)合頒發(fā)的現(xiàn)行付款辦法,以及招標文件要求和投標書的承諾確定具體的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方法。
嚴禁承包方為發(fā)包方代墊工程款。
第十六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對施工合同進行如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jiān)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七條 發(fā)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jiān)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jiān)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yè)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承包雙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招標辦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招標辦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7日內予以審查,并作答復。需修改的,承包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修改后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招標辦7日仙未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副本報招標辦和開戶銀行備案,外地來寧施工企業(yè)還應將合同報市建筑安裝管理處簽證。
合同文本(包括正、副本)必須印鑒齊全,字跡清楚,如有個別改動,必須在改動處加蓋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第二十一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不按規(guī)定辦理合同審查、備案手續(xù),不按招標辦審查意見修改合同文本的,招標辦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xù),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工處罰;對不簽訂書面合同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招標辦可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警告、停工、中止合同的處罰。受到停工、中止合同處罰的,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簽訂后,拒絕履行合同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一方違約使合同中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招標辦可采取措施,促使合同履行。
第二十四條 解除或變更合同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xié)議報送原備案部門;變更合同的,應將草簽的變更合同協(xié)議報招標辦審查,經招標辦同意后,簽訂變更合同協(xié)議書,并在變更合同協(xié)議書簽訂后的5日內報原備案部門。
第二十五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糾紛時,不宜停止施工和影響工程質量,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申請調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轉包工程的,按《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建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8月20日市建委寧建招字(1994) 406號印發(fā)的《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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