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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0-08-24 11:42:51 合同法規(guī) 我要投稿

北京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審計處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審計處正當權益、保護審計處利益和規(guī)避合同風險,規(guī)范合作行為,確保合同履行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學校的其它規(guī)定,特制定北京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北京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北京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各級各類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國發(fā)〔1999〕25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指印章包括校黨委印章、校行政印章(含鋼印)、校紀委印章、校領導名章,各基層黨委(黨總支、黨工委、直屬黨支部)、職能部門、院(系、所、中心)、直屬單位、附屬單位、各校級委員會印章,校工會、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印章,各單位業(yè)務主管名章及各類業(yè)務專用印章等。

  第二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以下簡稱“黨辦校辦”)是學校各級各類印章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印章的刻制統(tǒng)一核準并監(jiān)督使用。各基層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用印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印章的管理和審批。

  第二章 印章規(guī)格、樣式

  第三條 印章形制上一般為圓形,依性質中間刊黨徽或五角星。業(yè)務專用章的形狀、樣式根據(jù)需要,同時考慮傳統(tǒng)習慣刻制,內含“XXX專用章”字樣。名章不做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四條 印章所刊單位名稱使用全稱。

  第五條 校行政鋼印為毛澤東手書“北京大學”字樣,其它印章所刊漢字,一般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

  第六條 印章質料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第三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七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委員會”印章、“北京大學”印章(含鋼印)的使用:

  (一)重大事項,特別是上報教育部(黨組)、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等上級部門的文件、材料,必須經校黨委書記或校長批準,方可用印。

  (二)一般事項,需經主管校領導批準,方可用印。主管校領導不在學校時,緊急事項可以報請校黨委書記或校長簽批用印。

  (三)常規(guī)性工作用印,應由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批,黨辦校辦審核用印。

  第八條 使用校領導名章,須經校領導本人批準后方可用印。屬日常業(yè)務用印的,可由校領導書面授權業(yè)務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由其負責審批使用。校領導有多個名章的,應明確每個名章的使用范圍。

  除常規(guī)性工作用印,校領導名章不得用于簽署合同、協(xié)議、委托書、授權書等文本。

  校領導名章不得用于簽發(fā)公文。

  第九條 除校級印章、各類合同專用章、校長書面授權職能部門對外使用的印章外,其他各類印章主要用于校內工作聯(lián)系,對外使用限于一般性業(yè)務工作范圍,并且符合相關業(yè)務具體管理規(guī)定。

  第十條 對于公文、授權委托書、證明等用印,黨辦校辦應保留一份文本。協(xié)議書、合同書等用印,黨辦校辦應登記目錄,主辦單位保留一份文本。用印留存的材料應定期整理、立卷歸檔。

  各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用印登記并保存相關材料備查。

  第十一條 學校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質的證明材料。教職工和學生因私確需使用學校印章,須本人申請并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主管校領導批準,方可用印。

  第十二條 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證件、獎狀、證書及紙張上用印。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拒絕用。

  (一)未經規(guī)定程序審核批準或批準權限不當?shù)摹?/p>

  (二)內容有誤的。

  (三)涉及個人的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問題的。

  (四)非本校教職員工或與本校工作、業(yè)務無關的。

  第十四條 印章由專人負責保管,并按規(guī)定親自用印。加蓋印章應清晰美觀。印章名稱要與印件落款一致。對合同書、協(xié)議書等重要文件,應按規(guī)定蓋騎縫章或騎頁章。

  印章原則上不能攜帶出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需外帶使用時,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派兩人監(jiān)印。

  印章如有遺失,應立即向黨辦校辦和保衛(wèi)部報告,同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第四章 印章刻制、啟用

  第十五條 新成立機構刻制印章:黨委系統(tǒng)的,由黨委組織部出具刻章證明,黨辦校辦審核后,到北京市公安局辦理;黨委系統(tǒng)以外的,由新設機構負責人向主管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批準后攜新設機構“校發(fā)”文件原件,經黨辦校辦審核后,到教育部辦公廳辦理。

  第十六條 虛體機構不刻制印章。如需使用印章,由其歸口管理院系或單位代章,F(xiàn)有的虛體機構印章交歸口管理單位并封存。

  第十七條 因機構更名或印章磨損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應持機構負責人的書面申請及機構成立的“校發(fā)”文件原件,經黨辦校辦查驗后,按規(guī)定到北京市公安局或教育部辦公廳辦理。原有印章同時交回黨辦校辦。

  第十八條 刻制校領導名章,須經校領導本人同意后,按相應規(guī)格報黨辦校辦刻制。

  第十九條 刻制“XXX專用章”和縮印章,應由單位負責人向主管校領導書面申請,經黨辦校辦審核后,由單位自行刻制。

  第二十條 除學校刻制“北京大學”鋼印壹枚外,各單位一律不得刻制鋼印。

  第二十一條 學校原則上不刻制電子印章。確屬工作需要,需在電子文檔上使用印章時,可采用掃描合成等方式制作,但須參照相應實物印章的審批辦法申請使用。用印申請單位應保證版面不可篡改性、印章與文檔的不可分割性。

  第二十二條 印章刻制完成后,需及時攜新印章到黨辦校辦辦理備案和啟用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停用的印章需及時交回黨辦校辦,由印章管理人員登記后送檔案室封存。印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或銷毀。

  第二十四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違規(guī)使用印章,不得偽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違反規(guī)定者,學校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校內外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刻制帶有“北大”相關字樣的印章從事與教育、培訓、科研轉化等有關的商業(yè)活動。一經發(fā)現(xiàn),校內監(jiān)管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締禁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經2011年7月7日第14次黨政聯(lián)席會(十一屆黨委第271次黨委常委會,第774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以往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黨辦校辦負責解釋。

  附件:

  《“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委員會”、“北京大學印章(含鋼印)”用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及審批。

  (一) 以校黨委名義上報或下發(fā)的公文用章,由主管校領導審批。

  (二) 組織部干部任命審批表用印,由主管校領導審批。

  (三) 赴臺灣地區(qū)申請登記表,由主管校領導(或委托校長助理)審批。

  (四) 其他事由需用印的,均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二條 “北京大學”行政印章的使用及審批

  (一) 學校公文用印由黨辦校辦文書室審核并編發(fā)相應文號,由文書室工作人員專人辦理。

  (二) 各類授權委托書,由黨辦校辦文書室審核并編發(fā)“北授字”文號后方可用印。

  (三) 需法人代表簽訂的協(xié)議、合同及法人代表委托主管校領導簽訂的其它協(xié)議、合同等,應先由各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校長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字,再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后,方可請法人代表(校長)簽字及用印。

  (四) 北京大學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用印,需持所在單位介紹信到黨辦校辦辦理。

  (五) 北京大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用印,需持所在單位介紹信到財務部辦理。

  (六) 各職能部門、院(系、所、中心)等負責的重要事項的上報材料、申請書、表格、報表等重要材料,由主管校領導審批后方可用印。

  (七) 留學生錄取通知書、出國訪問、國際合作交流、出席國際會議、公派留學人員登記表、來華人員簽證申請表等涉外或涉港澳臺工作的審批材料用印,由主管校領導(或委托校長助理)審批。

  (八) 有關人事、教學、科研各類研究報告、成果鑒定、各類基金申請、教學科研儀器設備訂購、教學科研用金銀及有毒物品申請、進出口報關、申請免稅、辦理投資、基建、后勤、購房合同、財務報表、機動車驗車等常規(guī)申報材料、表格、報表等用印,需經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后方可用印。

  (九) 各類科研申請書、任務書(合同書)、投標文件、結題材料等,涉及財務項目的.,報財務部審核后方可使用有關印章。

  (十) 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正規(guī)學歷教育,包括專科、專升本、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畢業(yè)證書、結業(yè)證書、肄業(yè)證書用印,分別由繼續(xù)教育部、教務部、研究生院負責審批,統(tǒng)一辦理。(參見“北京大學”鋼印的使用及審批)

  (十一) 經繼續(xù)教育部、研究生院、國際合作部審核立項的非學歷教育各類培訓班結業(yè)證書用印,分別由上述三個部門審批,指定專人統(tǒng)一辦理。未經相應業(yè)務主管部門立項批準的各類短訓班、內訓班、補習班等,其學員的學員證、出入證、結業(yè)證等一律不得加蓋學校各級印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加蓋的,須由各單位書面申請,報學校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用印(但不得使用“鋼印”)。

  (十二) 其他事由需用印的,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三條 “北京大學”鋼印的使用及審批

  (一) 工作證用印,由人事部負責辦理,或由人事部開具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的用印證明,由院系工作人員或教職工本人辦理。

  (二) 本科生(含留學生)學生證用印,由教務部負責統(tǒng)一辦理,或由教務部開具有負責人簽名蓋章的用印證明,由院系工作人員或學生本人辦理。

  (三) 研究生(含留學生)學生證用印,由研究生院負責統(tǒng)一辦理,或由研究生院開具有負責人簽字蓋章的用印證明,由院系工作人員或學生本人辦理。

  (四) 經繼續(xù)教育部、研究生院、國際合作部審核立項的非學歷教育各類學生的學生證用印和結業(yè)證書用印,按不同類別分別由繼續(xù)教育部、研究生院、國際合作部審批,指定專人統(tǒng)一辦理。

  (五) 外國專家證、北京大學外國教師證用印,由國際合作部負責辦理,或開具有負責人簽名蓋章的用印證明,由院系工作人員辦理。

  (六) 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正規(guī)學歷教育,包括專科、專升本、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畢業(yè)證書、結業(yè)證書蓋“北京大學”行政印章、鋼印及校長簽名章;學歷證書、肄業(yè)證書蓋“北京大學”行政印章、鋼印。按不同學歷分別由教務部、研究生院、國際合作部、繼續(xù)教育部負責辦理。學生本人補辦證用印,需持有相應的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蓋章的用印證明。

  (七) 學位證書用印,蓋學校鋼印及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即校長簽名章。學士學位證書用印由教務部負責統(tǒng)一辦理。成人教育類的學士學位證書用印由繼續(xù)教育部負責統(tǒng)一辦理。碩士學位證書和博士學位證書用印由研究生院負責統(tǒng)一辦理。學生本人補辦證書用印,需持有相應的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蓋章的用印證明。

  (八) 需加蓋鋼印的其他證書,需經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四條 原則上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不審批使用校級印章。如有緊急情況,需持用印批件并經黨辦校辦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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