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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看點解讀新的《勞動合同法》
不少大學畢業(yè)生在初涉職場時遇到了“不平等待遇”,而《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將解決初次求職者的三大常見問題。
近幾年,不少大學畢業(yè)生在初涉職場時遇到了“不平等待遇”,更令人苦惱的是,他們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時還存在無法可依的窘境。而《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將解決初次求職者的三大常見問題。
看點一:員工主動辭職不再付違約金
針對問題:與大學生簽訂違約金,是近年來普遍存在的現象,其功能演化為限制人才流動的主要方式,成為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繩索。
新條例解讀:新法規(guī)定,員工主動辭職可以不再付違約金,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xié)議和競業(yè)限制的協(xié)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而且,單位是否給員工進行過培訓也不是自己說了算,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fā)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yè)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fā)票的都不算。
看點二:“試用期”不再是“白用期”,用人單位需先簽合同再試用
針對問題:近幾年,一些大學畢業(yè)生在初涉職場時遇到了諸如試用期工資低、長期試用不簽合同等問題,更重要的是他們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時還存在無法可循的窘境。
新條例解讀:新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看點三:用工單位不買社保要賠償員工
針對問題:以往,不少單位會有不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情況。
新條例解讀:新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給員工購買保險,拖延時間或金額不足都要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賠償,并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
新法在更多方面是給用人單位以約束,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但同時也有幾條同樣也約束了勞動者在職場中的不誠信行為。在此也要提醒大學生注意以下兩點:
大學生畢業(yè)后不及時到單位報到,出現意外后果自負
畢業(yè)后要及時到單位報到,不要離開校門后到處瘋玩。因為新法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報到了勞動合同才生效,要是在離校和單位報到期間出了意外,要自負后果,學校和單位都不會管。
學生求職簡歷“造假”將立即被辭退
對于大學生而言,求職簡歷千萬別“造假”。新法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一旦發(fā)現員工在求職簡歷中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就可不需支付任何賠償金將其辭退,這在以前的勞動法中是沒有相關規(guī)定的。而對求職大學生來說,更重要的是,如果自己的求職簡歷中含有虛假成分,被招聘企業(yè)發(fā)現并被拉入“黑名單”,那么將永遠沒有機會進入很多知名的大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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