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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釋義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解釋】本條是關于承攬人保密的規(guī)定。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承攬人有保密的義務。承攬人的保密義務體現(xiàn)在,承攬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定作人商業(yè)秘密的,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當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如果承攬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對承攬工作保密的,承攬人應當在進行承攬工作中保守秘密;在工作完成后,應當將涉密的圖紙、技術資料等一并返還定作人,未經定作人的許可,承攬人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本條的規(guī)定主要側重于在承攬合同成立后,承攬人在工作中以及工作完成后的保密義務。
承攬合同中成立后,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對承攬的工作保密。定作人保密的要求可以通過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間,要求承攬人保守秘密。定作人應當明確承攬人保密的內容、期限。保密的內容包括技術秘密也包括商業(yè)秘密,如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圖紙、技術數據,或者是專利技術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其他定作人不愿他人知曉的信息,如定作人的名稱、工作成果的名稱。保密的期限不限于承攬合同履行期間,在承攬合同終止后的一段期間內,承攬人仍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承攬人在工作中,應當妥善保管有關圖紙和技術資料及其他應保密的信息,不得將秘密泄露給他人,也不得不正當的利用保密信息,如承攬人在履行合同中知悉技術秘密的,承攬人不得擅自將該技術秘密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定作人提供圖紙、技術資料、樣品的情況下,承攬人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擅自復制工作成果。如定作人與承攬人訂立加工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根據圖紙加工出一臺定作人設計的新型汽車發(fā)動機的樣機,承攬人就不得根據圖紙多加工幾臺以便供研究或者投放市場。非經定作人許可不得保留技術資料和復制品。承攬工作完成后,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也應當把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資料返還定作人。如果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在工作中自己制作出的圖紙、技術資料、模具等,是否可以留存,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則視情況而定。如定作人要求承攬人生產某一型號車床,該車床型號公開的,并且屬于承攬人產品系列,這種情況下,承攬合同類似于買賣,承攬人可以留存該車床的生產技術資料而不必承擔保密義務。如果定作人要求承攬人生產一特大車床,該車床以前沒有生產過,承攬人根據定作人提出的要求設計、生產,其費用由定作人負責的,承攬人就應當在完成工作后,將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交給定作人,并不得留存復制品。
承攬人未盡保密義務,泄露秘密,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定作人已經公開秘密,承攬人可以不再承擔保密義務,但不能不正當地利用已公開的秘密。如定作人將其工作成果申請專利的,承攬人不得未經定作人許可,擅自生產與工作成果同樣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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