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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時間:2022-12-07 15:06:5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現(xiàn)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jù)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xiàn)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xiàn)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jù)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xù)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xù)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guī)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jù)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fā)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fā)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

  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guī)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ㄗ诘仨椖浚

  一、界樁定點

 。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范圍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ǎ保┲黧w建筑物的性質規(guī)定為______________;

 。ǎ玻└綄俳ㄖ颻_________________;

 。ǎ常┙ㄖ莘e率__________________;

 。ǎ矗┙ㄖ芏萠__________________;

 。ǎ担┙ㄖ薷達__________________;

 。ǎ叮┚G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guī)劃參數(shù)以批準規(guī)劃文件為準。

 。ㄗⅲ焊鶕(jù)具體情況定)

 。玻 乙方同意在出讓宗地范圍內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ǎ保________________;

 。ǎ玻________________;

 。ǎ常________________。

 。玻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圍內的規(guī)劃位置建筑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ǎ保_______________;

  (2)____

  ____________;

 。ǎ常_______________。

 。玻 出讓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須嚴格按上述規(guī)定和經批準的工程設計圖紙要求建設。乙方應在開工前___天內向甲方報送一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常 涉及綠化、市容、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guī)定。

 。常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qū)和其他區(qū)域。

 。常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zhí)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矗 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可建總建筑面積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xù),支付相應的費用。

 。担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于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担 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方依據(jù)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jù)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guī)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fā)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用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由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人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定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乙方:

  法定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3

  滬房地 (20 )出讓合同 第 號

  上海市 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方 上海市 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ㄒ韵潞喎Q甲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ㄒ韵潞喎Q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 府土用(200 ) 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 ,出讓年限為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 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 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 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 項的約定:

  1、現(xiàn)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 。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與 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 簽訂《 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進行開發(fā)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仍未開發(fā)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fā)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guī)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fā)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xù)。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jù)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xù)期申請。甲方同意續(xù)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xù)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xù)。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上海市 乙方:

  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 法定地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xiàn)對位于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guī)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范圍的開發(fā)、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

  1.2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筑容積率:不大于 萬平方米/公頃( 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 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于總面積的 ,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于 。

  1.5 其他有關規(guī)劃參數(shù)以批準的上海市 規(guī)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筑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guī)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yè)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zhí)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huán)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于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并在 年 月 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guī)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fā)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占用出讓地塊范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jù)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jiān)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并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后,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地塊的開發(fā)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筑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七、建筑物養(yǎng)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筑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于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tài),并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注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占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jù)《城市用地分類和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yè)、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tài)的,應當分別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托動遷后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復雜,所需的前期開發(fā)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

  按照合同第七條《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后的6個月;

  竣工日:

  按開工后每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于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fā)生爭議后再行協(xié)商確定。

  六、關于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jié)、假日)。

  七、關于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于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范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筑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范圍、用地主體等發(fā)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設商業(yè)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yè)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tǒng)一計算。商業(yè)服務設施經批準增加建筑規(guī)模,總商業(yè)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總商業(yè)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yè)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征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yè)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guī)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注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注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fā)、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guī)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適用于新增工業(yè)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xiàn)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fā)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4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產(或_________部分房產),

  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shù)脑瓌t,經過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___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___平方米。

 。刍颍阂曳匠鍪郏ǔ鲎;抵押)_________房產樓層____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jù)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____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ɑ颍阂曳匠鲎鈅___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颍阂曳降盅篲________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戶,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xù)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

 。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5

  1.房屋出賣方:上海_____投資有限公司

 。ㄒ韵潞喎Q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

 。ㄒ韵潞喎Q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

 。1)甲方同意將上!埃撸撸咧行摹贝髲B內第___樓___室公寓房屋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guī)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筑設計圖計算)共計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2)本買賣契約所涉之“_____”大廈地址為上海市____路_____號,該地塊是經上海市土地局批準,甲方以_____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___年___月___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guī)定的買賣范圍的房產權和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___年___月___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guī)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_____美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后,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說明書規(guī)定的有關建筑和設備標準及室內家具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xù)辦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6.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1)“_____中心”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并向各用戶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2)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huán)境衛(wèi)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yǎng)費、安全保衛(wèi)費、機械保養(yǎng)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設備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范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tǒng)、供電供氣系統(tǒng)、弱電系統(tǒng)、空調系統(tǒng)、照明系列和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供電供水設備、空調設備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筑和裝飾的修復。

 。4)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戶、用戶面積平均分攤,另加_____%代辦手續(xù)費。

  (5)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6)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衛(wèi)生,乙方請與甲方聯(lián)系,由甲方統(tǒng)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后_____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_____(_____‰)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后,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后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設備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設備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設備,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1)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guī)定范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guī)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2)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其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3)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并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fā)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上!埃撸撸撸撸咧行摹庇脩羰謨浴肥潜酒跫s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戶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10.過戶手續(xù)辦理:

 。1)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后,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2)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戶手續(xù),繳納過戶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戶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的有關法規(guī)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guī)定,則按新法規(guī)執(zhí)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_____

  甲方:上海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日期:_____

  日期: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電話:_____

  電話: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6

  出讓方: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為妥善安置原鄂州市鄂城區(qū)建材綜合廠職工,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合同法》、《土地法》及《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就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土地位置、性質、面積及現(xiàn)狀

  該宗土地位于新廟鎮(zhèn)將軍村,系國有劃撥土地,土地使用面積6622㎡(以實際測量為準)。該宗土地于1994年10月征用,1996年3月抵押給鄂城區(qū)農行,后此債權轉移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政函[________]25號批復市國土資源局鄂州土資文[________]85號文收回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________年5月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鄂州法民初字第27號裁定,鄂州市鄂城建材綜合廠支付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欠款本息547892元,訴訟費21456元,鄂城區(qū)建設局(現(xiàn)住建局)負連帶責任。后經區(qū)政府協(xié)調,并向市政府報告,此宗地由鄂城區(qū)住建局處理,解決職工安置和相關債務問題。

  二、土地轉讓方式、金額及付款方式

  轉讓方式:該宗土地由甲方委托市國土資源部門采取招、拍、掛處置給乙方。

  轉讓金額:人民幣80萬元(含地面附屬物)。其中1、乙方支付甲方30萬元用于職工安置,若職工安置資金存在缺口,乙方必須彌補不足部分;2、乙方支付甲方該宗土地抵押債務50萬元,乙方若解除了該宗土地抵押,甲方一次性返還乙方。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乙方一次性以現(xiàn)金支付轉讓費給甲方。

  三、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積極協(xié)助乙方協(xié)調國土資源部門和有關債權人解決原土地的歷史遺留問題;

  2配合乙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

  3依照鄂州發(fā)[________]3號文件精神,協(xié)助做好土地出讓金返還事宜;

  4協(xié)調周邊及職工關系。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協(xié)助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

  2承擔土地使用變更過程中的相關稅費;

  3承擔土地使用權歷史問題解決過程中土地閑置費用及土地抵押解除過程中所有費用。

  四、其他事項

  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未盡事宜,再簽補充協(xié)議。

  4、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規(guī)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fā)建設的用地,應根據(jù)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fā)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guī)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fā)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fā)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guī)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guī)定生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 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ㄒ唬┻_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_______通,即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址物狀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__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用權出讓金。

 。ǘ┌匆韵聲r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運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___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ǘ┌凑毡竞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jù)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我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 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發(fā)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發(fā)銀行、帳戶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ㄒ唬┨峤籣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浩鹪V。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該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ǘ┰撟诘爻鲎尫桨干行杞沖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ㄒ唬┻_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ㄈ┈F(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ㄒ唬┍竞贤炚J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輸。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山、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和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經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guī)定之條件:

 。ㄒ唬┌凑毡竞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租。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jù)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是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員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簽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ㄒ唬┨峤籣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浩鹪V。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ㄒ唬┍竞贤椣伦诘爻鲎尫桨笜I(yè)經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ǘ┍竞贤椣伦诘爻鲎尫桨干行杞沖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電報: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電報: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郵政編號: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9

  滬房地( )出讓合同 第_____號

  出讓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ㄒ韵潞喎Q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ㄒ韵潞喎Q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________府土用( )________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_______________,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__________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_________項的約定

  1.現(xiàn)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與___________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進行開發(fā)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仍未開發(fā)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fā)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guī)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fā)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xù)。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jù)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xù)期申請。甲方同意續(xù)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xù)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xù)。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ㄒ唬┫騙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xiàn)對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guī)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范圍的開發(fā)、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筑容積率:不大于_________萬平方米/公頃(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于總面積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于_________。

  1.5 其他有關規(guī)劃參數(shù)以批準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規(guī)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筑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guī)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yè)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zhí)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huán)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guī)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fā)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占用出讓地塊范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jù)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jiān)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并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后,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地塊的開發(fā)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筑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七、建筑物養(yǎng)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筑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于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tài),并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注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占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jù)《城市用地分類和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yè)、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tài)的,應當分別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托動遷后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復雜,所需的前期開發(fā)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條《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后的6個月;

  竣工日:按開工后每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于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fā)生爭議后再行協(xié)商確定。

  六、關于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jié)、假日)。

  七、關于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于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范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筑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范圍、用地主體等發(fā)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設商業(yè)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yè)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tǒng)一計算。商業(yè)服務設施經批準增加建筑規(guī)模,總商業(yè)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總商業(yè)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yè)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征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yè)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guī)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注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注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fā)、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guī)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適用于新增工業(yè)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xiàn)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fā)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0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 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jù)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jù)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guī)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及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的有關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

  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頒發(fā)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是建設_____項目。(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納時間為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

  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 傳:_____; 電 傳:_____;

  傳 真:_____; 傳 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市(縣)

  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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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與________國外交部(以下簡稱“FM”)就建造________國駐________(地名)領事館館舍的土地臨時使用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1.1公司同意將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內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的第________號分塊基地提供給FM作為建造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之用。該基地的使用期限為________年。該基地正確的位置和界線以及有關數(shù)據(jù)均在附圖上標明,該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見附件1)。

  1.2為使用該基地,F(xiàn)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處置費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美元,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FM應在本合同簽字之日后的兩個月內將第一筆付款,即上述地皮處置費總額的50%匯給公司(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中國銀行______分行),第二筆付款即另外的________%應在該基地交付給FM后的兩個月內匯交。

  1.3公司收到上述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第一筆付款之后,應在一個月內按照下述狀況向FM交付第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分塊基地:

 。1)拆除一切現(xiàn)有的建筑物和構造物;

  (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機推平。

  第二條

  2.1 FM對第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分塊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該基地只能作為建造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之用。

  2.2在該基地上建造的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將是FM的財產。

  2.3 FM只能在獲得公司的許可下,方可轉讓、出租或出售該領事館館舍。

  第三條

  3.1未經公司的同意,F(xiàn)M不得將該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將該基地出租、轉讓給第三方;也不得開采、動用或損壞地下資源。

  3.2 FM必須按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范圍使用土地,除第五條第二款所述與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范圍以外的土地。

  第四條

  4.1 FM建造的領事館館舍及其附屬設施,應符合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總體規(guī)劃要求(見附件2)。

  4.2領事館館舍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________市房屋建筑、安全、衛(wèi)生和與建筑有關的其他通用的現(xiàn)行法規(guī)的`規(guī)定。

  4.3 FM應取得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發(fā)給的建筑施工執(zhí)照后方可開工。

  第五條

  5.1領事館館舍的建造費用應由FM承擔。

  5.2 FM并應承擔該基地范圍內的勘察、所有附屬設施的建造費用,以及其與用地范圍外鄰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費用。FM應向________市有關市政公用管理部門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申請該基地內的管線與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

  5.3該基地范圍外的附圖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線應由公司建造和承擔費用(見附件3)。

  第六條

  6.1 FM應尊重中國的法律和法規(guī)及與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有關的其他規(guī)定。

  第七條

  7.1 FM應在本合同簽字之后的一年半內,向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筑師和工程師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設計的建筑設計圖、施工圖、說明書等)的建筑施工執(zhí)照的申請書。FM應在取得建筑施工執(zhí)照之日起的三年內動工建造領事館館舍。

  第八條

  8.1在下列情況下,F(xiàn)M可撤銷本合同,但無權收回為使用該基地所付的地皮處置費。

 。1)放棄該基地的使用權;

 。2)將領事館館舍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者。

  8.2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條所述動工建造領事館館舍,公司可以撤銷本合同,并毋須將地皮處置費歸還給FM。

  8.3如果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條款和期限將該基地交付給FM,F(xiàn)M可以撤銷本合同。公司應將地皮處置費歸還給FM,但不計利息。

  第九條

  9.1如果公司未能在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該基地交付給FM,F(xiàn)M有權向公司要求罰款,每推遲交付一天,按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段規(guī)定的地皮處置費的2‰計算罰金。

  9.2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向公司匯付地皮處置費,公司有權向FM要求罰款,每推遲一天,按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段規(guī)定的應付地皮處置費的2‰計算罰金。

  第十條

  10.1合同期滿后,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應收回土地使用權。如FM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基地,須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并與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另行議定續(xù)簽合同。如FM不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基地,F(xiàn)M應負責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與公司或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協(xié)商適當?shù)奶幚磙k法。

  10.2 FM使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間,如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規(guī)劃改變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可以收回,但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應按本合同所指出的條件另行提供給FM一塊面積大體相等的土地作為FM建造領事館館舍之用。在此情況下,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提供的土地是代替收回的土地,F(xiàn)M不再承擔地皮處置費。在被收回土地上屬于FM所有的建筑物和設施,以及與遷居有關的其他費用,由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和FM視房屋和設施的狀況商定合理的補償費用。

  第十一條

  11.1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

  11.2本合同由公司與FM于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地點)簽訂,用英文寫成,共4份,公司執(zhí)1份,F(xiàn)M執(zhí)2份,另1份由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保存。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fā)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jù)法律和本合同規(guī)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jù)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______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jù)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fā)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共計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xù)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_%,或根據(jù)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shù)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shù)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xiàn)抵押權后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依據(jù)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jù)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jù)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fā)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fā)企業(yè)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成立從事土地開發(fā)經營的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企業(y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取得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fā)企業(yè)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fā)區(qū)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fā)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fā)企業(yè)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__日內,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fā)企業(yè)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fā)企業(yè)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fā)區(qū)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fā)區(qū)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__%以內。

  3.3 開發(fā)企業(yè)應編制開發(fā)區(qū)域內的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3.4 開發(fā)區(qū)域在城市規(guī)劃范圍內的,開發(fā)企業(yè)擬定的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并按有關規(guī)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guī)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fā)區(qū)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fā)企業(y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xiàn)行設計和施工規(guī)范標準。

  開發(fā)企業(yè)投資建設區(qū)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fā)企業(yè)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yè)企業(yè)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qū)域外,或需要與區(qū)域外設施聯(lián)網(wǎng)運行的,開發(fā)企業(yè)應與地方公用事業(yè)企業(y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經營。

  4.2 開發(fā)企業(yè)需接引區(qū)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yè)企業(yè)負責經營。

  4.3 開發(fā)區(qū)域的郵電通信事業(yè),由郵電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fā)企業(yè)投資,或者開發(fā)企業(yè)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fā)企業(yè)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fā)企業(yè)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qū)和碼頭。開發(fā)區(qū)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qū)段時,岸線由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fā)企業(y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fā)、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yè)。

  4.6 開發(fā)企業(yè)必須根據(jù)總體規(guī)劃要求,在該開發(fā)區(qū)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jù)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fā)區(qū)域與相鄰區(qū)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fā)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fā)區(qū)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huán)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fā)企業(yè)在簽訂本合同______日內按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yè)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fā)企業(yè)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fā)區(qū)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fā)之日起__________年內招引并安排區(qū)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fā)區(qū)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的要求,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6.3 在開發(fā)區(qū)域舉辦企業(yè),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yè)政策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huán)境又無符合規(guī)定的環(huán)保措施的項目;

  (2)為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3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guī)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讓,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shù)脑瓌t,經過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或:乙方出售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jù)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房產所有人在出售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章節(jié),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轉讓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xù)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fā)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按以下幾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4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jù)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xiàn)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xiàn)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注:根據(jù)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六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xù)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xù)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guī)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 乙方根據(jù)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1><2><3>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fā)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fā)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guī)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八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_____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附件

  第一條 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_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二條 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范圍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guī)定為: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guī)劃參數(shù)以批準規(guī)劃文件為準。(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讓宗地范圍內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圍內的規(guī)劃位置建筑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_________。

  2.4 出讓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須嚴格按上述規(guī)定和經批準的工程設計圖紙要求建設。乙方應在開工前_________天內向甲方報送一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三條 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 涉及綠化、市容、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____的有關規(guī)定。

  3.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qū)和其他區(qū)域。

  3.3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zhí)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四條 建設要求

  4.1 乙方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可建總建筑面積的______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_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第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xù),支付相應的費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于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 、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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