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匯總六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企業(yè)發(fā)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濟合同 篇1
一、經濟合同的概念。
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xiàn)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經濟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合同的內容必須經過當事人各方的充分協(xié)商,并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否則,在法律上無效。經濟合同正式簽訂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者必須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經濟合同的種類。
經濟合同的種類較多,按書面形式劃分,可分為條款式、表格式、表格和條款結合式;按有效期劃分,可分為長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按內容劃分,可分為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10類,每類中還可以分為幾小類,下面把這10類合同分別加以介紹:
1、購銷合同。
這是供方將產品、商品用期貨形式出售或調撥給需方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供應合同、采購合同、購銷結合與協(xié)作調劑合同等。
2、加工承攬合同。
這是供方根據(jù)需方的要求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訂貨合同、修繕合同等。
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這是建設單位與承包施工單位為完成工程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它是加工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的一種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合同等。
4、貨物運輸合同。
這是工業(yè)、農業(yè)、商業(yè)等企業(yè)單位為委托鐵路、公路、海洋航運、內河航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部門運送貨物而簽訂的合同。
5、供用電合同。
這是生產單位與電力部門簽訂的供用電力合同。供電方只能是供電局,用電方必須是經審批下達電力分配計劃中規(guī)定的生產企業(yè)單位。
6、倉儲保管合同。
這是工業(yè)、農業(yè)、商業(yè)、物資等部門與倉儲保管部門之間簽訂的材料、設備、產品或商品等物資的儲存保管合同。
7、財產租賃合同。
這是供方(出租人)把物資提供給需方(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報酬(即租金)的合同。
8、借款合同。
這是工業(yè)、農業(yè)、商業(yè)企業(yè)和農村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在生產過程和商品流轉過程中,因臨時性或季節(jié)性的需要,與銀行或信用社簽訂的借貸現(xiàn)金的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這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合同。
10、科技協(xié)作合同。
這是科研單位之間或科研單位與企事業(yè)單位之間,為協(xié)同完成某項科研項目、技術革新項目、產品研制項目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科研合同、試制合同、成果推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等。
三、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
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是經濟合同的核心部分,也就是合同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的各項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的規(guī)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這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貨物、貨幣、工程項目、勞務或腦力勞動的成果等。
2、數(shù)量和質量。
數(shù)量是指標的計量,如產品的數(shù)量、借款和金額等:質量是指標的特征,如產品的品種、型號、規(guī)格等。
3、價款或酬金。
這是指取得合同標的的一方向對方所支付的代價。價款或酬金是以貨幣數(shù)量來表示的。
4、履行的期限、地點或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締約者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的時間界限。履行地點是指交貨、提貨的場所。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采用什么方式來履行合同的義務。履行方式有時間方式和行為方式。時間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次性全面履行,還是分成若干部分分期履行。行為方式是指交付標的物的方法,常見的有送貨、提貨、代運等。
5、包裝和驗收方法。
要具體寫明包裝標準和驗收方法,如果因包裝不合格或發(fā)生損壞、丟失,引起糾紛,則能明確責任。
6、違約責任。
這是對不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制裁措施,以及發(fā)生意外事故的處理。違約責任主要采取違約金和賠償金形式。
7、其它必要的條款。
這是指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具體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guī)定的條款。
經濟合同 篇2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fā)生了巨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不斷深化發(fā)展,合同法作為調整各類交易關系的法律,作為維系一定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紐帶,對市場起著極大的支撐作用,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不斷演化和發(fā)展,正從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
社會的變遷終究是要導致法律的發(fā)展,而法律,歸根結蒂不過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和反映,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誠信原則,不斷完善合同法的實質性問題等已成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奉行。
關鍵詞
合同法 原則 效力 違約 發(fā)展
一、關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契約,其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xié)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xié)議。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guī)范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各種合同關系,而不僅僅是債權合同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的發(fā)展歷程
我國合同法的發(fā)展主要經歷了三大歷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guī),即《機關、國營企業(yè)、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頒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規(guī)達到40多個。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zhí)行經濟合同的通知》,同一時期,還頒布了許多合同法規(guī),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國家加進了對合同的立法工作,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guī),但都是以單行法規(guī)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協(xié)調性和照應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較完整的體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以任意性規(guī)范為主,以平等協(xié)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fā)點,它直接受到了統(tǒng)治階級立法思想的影響,但它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是為交易行為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尤其是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我國合同法主要體現(xiàn)四大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中有具體的體現(xiàn),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對合同自愿原則的規(guī)定,即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管理不斷加強,對經濟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經濟的發(fā)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無法發(fā)揮出它的真實效應,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導原則,而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即便是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擺脫不了計劃經濟的陰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xiàn),可以說是為市場經濟加入了一劑強心劑,同時,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xiàn),也是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xiàn)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
合同自由原則保障合同在訂立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盡量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法律尊重當時所享有的自由,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盡量限制強制性的規(guī)范,努力擴大任意性規(guī)范。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規(guī)定。當然,我國《合同法》所確定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自由,這種相對的自由主要體現(xiàn)在:
。1) 合同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2)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約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guī)定。
。3) 合同法規(guī)定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4) 合同法對某些特殊合同的訂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規(guī)范下運行,同時又保證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誠實信用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yè)道德的主要內容,我國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被賦予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被稱為“帝王原則”。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當事人都應嚴格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訂立時,要做到忠實,誠信,不得欺詐他人,相互照顧并相互協(xié)助;履行時,不僅要履行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對于履行的標的、時間、地點、數(shù)量、方法、價格等方面也應體現(xiàn)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后,盡管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
義務等?傊,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業(yè)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yè)道德,又能嚴格守約和正確履約,從而能夠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則與鼓勵交易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也是合同法原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合同之所以能夠稱為合同,首先,它必須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離開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將被視為廢棄的合同,其次,合同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利益,這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強調,也是對合法原則的`規(guī)范。當然,制定如此多的規(guī)范,最終目的還是在于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的產生既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無形的限制,也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鼓勵,雖說市場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國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市場也很難安穩(wěn)地存續(xù)下去,因此,國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勵交易這一原則,目的就是體現(xiàn)政府對交易的支持。鼓勵交易原則,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原則,人們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當它作為法律條款表述出來時,它便有了一股無形的威懾力和鼓動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guī)范之中,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
四、關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應了法律對合同的評價,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當然,要生效,就必須先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xié)議,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 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xié)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guī)定將合同的成立問題單獨作出規(guī)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qū)分。實際上并非如此,該法第6 條規(guī)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qū)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qū)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xiàn)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能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這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中已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最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此三種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的問難和疑問,對于三者之間的區(qū)別,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待定,即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發(fā)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這三類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故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其次,對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一個合同的無效,并不是全部的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那么它就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對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確認為是有效的,同時,合同的無效也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的問題,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轉化為有效的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時。無效合同產生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五種: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最后,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所謂可撤銷,即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沙蜂N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主要分為如下四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類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范圍,這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對于可撤銷合同,我們所要明確的一點是,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僅僅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并不要求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依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即可撤銷合同在尚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有效。
單獨對于此三種合同,我們可以簡單的了解各類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將這三類合同做一個對比,那么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區(qū)分無效和可撤銷。我們的民法通則和我國的過去的法律法規(guī)都把欺詐、脅迫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在訂立合同法時是不是把這個還是作為無效,或者是作為可撤銷的,這個爭論很大,因為民法通則不能改,而且欺詐、脅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認定無效就不足以體
現(xiàn)對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裝店高價買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別真假皮,買回來結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雜七雜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時,這種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此時,如果這份合同被確認為是無效的話,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那么比較好的方法是,認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認為是可撤銷,讓店里依據(jù)合同的要求繼續(xù)提供一件符合質量標準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實現(xiàn)了你的目的,同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如果合同里有違約金條款,而且你希望得到這個違約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時,正確區(qū)分無效和可撤銷,對于事情的解決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區(qū)分無效和效力待定。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為效力待定呢?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賣掉了,引起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問有沒有經過授權?結果沒有授權,按老的合同法就是無效的,不允許我自愿承受這個后果(因為賣的價錢比我自己能夠賣的高)。再如一個未成年人請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沒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無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確實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個機會,讓真正的權利人去追認去,那么在追認前是處于效力待定。
我們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長時間以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過份地強調無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適當?shù)財U大無效的范圍,造成了無效合同的泛濫,這實際上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交易,而且必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而且過份地強調無效是違背當事人的意愿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無效,而是希望通過合同能夠更好的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作出重大的改變。
五、關于合同的違約解除和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經濟合同法過去規(guī)定只要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guī)定給非違約一方太大的權利,這并不是一個很好的規(guī)范。因為在履行期到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并不必然給對方造成損害或重大損害。比如買貨物,可能到時候我交不了貨,沒有生產,但這時貨的價格卻下跌了,所以對方并沒有什么損失。這種情況下期限對于利益是沒有多大影響的。所以新合同法規(guī)定了要根本違約才能解除,這樣一種規(guī)定也是符合誠信原則的。
一旦出現(xiàn)違約情形,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違約后的補償,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雖然實際中,要求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債務人采取一定的行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還是可以實際履行的。對于損害賠償,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這里支付的違約金數(shù)額也應該的是當事人預先協(xié)商確定的,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經濟合同 篇3
甲方:_國___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 電傳: 電報掛號:
乙方:中國___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 電傳: 電報掛號:
第一條
根據(jù)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國工作,東莞勞動合同。具體人數(shù)、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xù),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等手續(xù),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1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不滿1個月工資月的工資=--×工作天數(shù)(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國之日起到離開_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3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yè)部中國___公司___帳戶,并按_國___銀行的規(guī)定負擔其手續(xù)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國_貨幣支付并匯給中_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銀行___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到___的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___返回___,由甲方通過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yī)院的`醫(y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貨幣及數(shù)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員為4~5平方米。
經濟合同 篇4
買方:____________ (下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___ (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甲乙雙方經充分協(xié)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guī)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guī)格:____________ (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zhí)行:
(1) 按照_______標準執(zhí)行(須注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yè)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注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zhí)行,具體為:____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shù)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shù)量:________ .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貨數(shù)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guī)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應盡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 險: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并具體規(guī)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 2.驗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樣檢驗,應注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fā)生爭議,由___檢驗機構按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根據(jù)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fā)現(xiàn)貨物的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guī)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guī)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yǎng)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yǎng)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fā)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fā)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后,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fā)貨前與甲方協(xié)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shù)補交,并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乙方發(fā)貨。
8.其它:_______________.第十條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jù)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行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附加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其它事項:
1.按本合同規(guī)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yǎng)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__日內,按銀行規(guī)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雙方來往函件,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地址或傳真號碼以___方式送達對方。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后的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單位。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受權代表:(簽字)______
受權代表:(簽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于____(地點)。
經濟合同 篇5
每個女職工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生孩子需要進入哺乳期的情況。女職工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道理來說女職工在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是怎樣的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guī)定》中第五、六、七條規(guī)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北京市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 (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y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y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yī)療經費渠道開支。(根據(jù)各地政策,報銷范圍有差異)
經濟合同 篇6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人們在實踐中一般只是重視其調整交易關系的一面,而對于其組織經濟的一面,卻較少關注。下文將詳細梳理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及其具體機制,以促進合同法理論和合同法規(guī)則的進一步完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演進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論的發(fā)展
作為現(xiàn)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論側重調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體利益的對立性為預設、以合同內容的高度確定性和簡單的合同執(zhí)行機制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認識到合同法在組織經濟方面的功能。即認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換正義,其調整的側重點是單個的交易關系。按照學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關系的觀點,最早由亞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認為合同就是規(guī)范交換正義的工具。[1]中世紀后期的經院哲學家繼承了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將合同定義為規(guī)范交換行為并以追求正當交換為目的手段。[2]到17世紀,以格勞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爾夫為代表的法學家,進一步發(fā)展了有關交易理論。[3]而19世紀產生的意思理論,實際上也可以認為是來源于亞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論,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單次交易。
與古典的合同法理論相比,現(xiàn)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論更注重合同法的社會性,其核心是信賴利益保護規(guī)則和允諾禁反言規(guī)則。如麥克尼爾將合同置于社會整體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僅是合意的產物,而還應當將合意之外的各種“社會關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當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擴展至與交換有關的各種社會性關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僅關注個別交易,而且還要指向未來的長期合作。據(jù)此,合同不僅是一種市場交易,還是一種廣義的社會性“交換”。此外,麥克尼爾還強調合同關系中的相互性,認為個人選擇與公共選擇之間存在著“相互性的參與”。[4]除了麥克尼爾外,還有很多有影響力的其他學者也看到了合同與社會、經濟關系的密切關聯(lián)。如日本學者我妻榮便曾指出:“仔細研究了支持資本主義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結果是歸結于各種債權關系……只有以這種債權關系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體形態(tài)。”[5]內田貴教授也在其《關系契約論》中指出合同對組織社會生活的作用,認為它是構建國家、社會和個人三者之間和諧關系的基礎。[6]可見,學者逐漸認識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調整單個的交易關系,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組織社會生活的功能。近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合同法在組織經濟中的功能。法學家、經濟學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過研究企業(yè)組織中的合同關系來理解企業(yè)制度。[7]歐洲學者也開始強調正確認識合同法的組織經濟功能。如德國學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組織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認為合同法的功能正從交易性向組織性發(fā)展。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日益彰顯
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現(xiàn)代社會日益凸顯,主要源于以下幾個原因。
1.社會分工細化
現(xiàn)代市場條件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致,交易關系也因此越來越復雜和專業(yè),而合同是連接不同交易階段的紐帶,對理順交易關系、促進交易便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則和具體的合同類型,為交易雙方提供滿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這些合同范式考慮到不同交易類型的具體情況,考慮到不同情況下當事人不同的經濟地位,規(guī)定了合同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xiàn)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交易關系也變得越發(fā)復雜和專業(yè),當事人要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充分維護自身的權益,并促成合同的順利締結和履行,需要具備大量的相關專業(yè)知識和經驗,而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各類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事人缺乏專業(yè)知識的不足,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證合同公平性。從這一意義上說,合同法作為社會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組織經濟方面發(fā)揮了基礎性作用。
2.產業(yè)組織復雜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企業(yè)的存在是為了節(jié)約市場交易成本。市場交易成本高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協(xié)調成本,是企業(yè)產生的原因。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與企業(yè)內部管理協(xié)調的邊際成本相等之處,是企業(yè)規(guī)模擴張的界限?梢钥闯,合同與企業(yè)都是組織經濟的工具,選擇何者取決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為載體的外部市場成本高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協(xié)調成本,則選擇企業(yè)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場交易成本低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成本,則宜選擇合同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因此,合同組織經濟的功能與企業(yè)組織經濟的功能并非相互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實際上,在一個公司中,也存在著大量合同,內部如公司與員工、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合同關系,外部如公司與供應商、經銷商,甚至與眾多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正是這些內外部關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運轉。在上述背景下,企業(yè)可以說是由雇傭合同、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專利許可合同、租賃合同等構成的“合同束”:
將公司當作法人的說法往往會掩蓋其交易的本質。因此,我們常常說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這種說法也為公司中各種組成人員的復雜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徑。通過這條路徑,自愿組成公司的各類人員均能解決其自身的定位問題。這種“合同束”的說法提醒人們,公司是一項意思自治的風險事業(yè),同時也提醒我們,必須審視個人同意參與公司所依據(jù)的條款。
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公司組織經濟功能的發(fā)揮也離不開合同。
3.新興技術躍進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人類社會進入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ヂ(lián)網給人類的交往和信息獲取、傳播帶來了方便,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活方式,甚至改變了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方式;ヂ(lián)網交易的發(fā)展也使得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日益凸顯,主要體現(xiàn)為:一方面,互聯(lián)網交易的具體規(guī)則需要合同法予以規(guī)范,如在網絡環(huán)境下,要約、承諾的方式發(fā)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消費者、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規(guī)則予以規(guī)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日益發(fā)展,出賣人可以根據(jù)訂單需求組織供給,實現(xiàn)“零庫存”,根據(jù)個性化需求組織個性化生產。
總之,合同法是現(xiàn)代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基礎設施。這種作用不僅表現(xiàn)在其對交易關系的調整上,而且還體現(xiàn)在其對經濟生活的組織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步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其他力量可以影響和引導資源配置,但決定資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場。因此,雖然政府在市場發(fā)展、培育過程中也發(fā)揮一定作用,但市場主體的交易自由是市場發(fā)展的主要動力,即市場應當在組織經濟方面發(fā)揮基礎性的作用,而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過合同實現(xiàn)的。換言之,對待合同的態(tài)度反映了經濟規(guī)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場參與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
合同法所調整的交換關系和經濟組織功能之所以很難截然分開,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市場主體雙方而言,交換的過程是一個相互為對方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的過程,即交換可以促使資源向能夠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轉移,從而實現(xiàn)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合同既組織供給,也組織需求,并有效促進供給和需求的連接。從交易實踐來看,過去的交易關系更多地強調對當前經濟、社會關系的規(guī)劃與安排,沒有考慮對未來交易的預見性。而現(xiàn)代交易關系越來越重視長期性合同和面向未來的信用交易,如期房買賣等針對未來之物的買賣,又如為了規(guī)避未來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而訂立的長期供貨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與公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兩大基本工具,但與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側重于規(guī)范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變更、運行等,而合同法則側重于調整主體的交易活動。合同法雖然也調整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決策及內部的經營管理,但主體的交易活動是合同法調整的中心。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經濟活動主體本身,其描述的是經濟活動主體的具體行為,因此比較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在組織經濟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經濟活動主體的生產、銷售行為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引導,則為市場經濟;如果由國家計劃引導則為計劃經濟。因此,作為規(guī)范經濟活動主體具體行為的合同法,實際上擔負了定義經濟活動性質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強調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則是市場經濟,如果沒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強調國家對合同的指導和批準,則仍是計劃經濟。在這個意義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決定了國家經濟制度的性質,也由合同法決定在組織經濟過程中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規(guī)范和強制性規(guī)范的結合來組織經濟,體現(xiàn)了市場和政府干預的結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規(guī)范來發(fā)揮市場功能和經營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針對市場失靈強調政府的干預。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于意思自治。在現(xiàn)代社會,自治本身就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因為當事人最為了解自己的經濟需求,也最有動力以盡量低的對價實現(xiàn)該經濟需求。這有利于實現(xiàn)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規(guī)范為主,這既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尊重了當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發(fā)展和財富的增長要求市場主體能夠在交易中保持獨立自主,充分表達其意志。法律應為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留下廣闊的活動空間,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盡可能賦予當事人行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現(xiàn)得最為徹底。
正如內田貴教授所指出的,契約關系不僅僅是由私法自治原則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異常重要的信賴關系就是非經逐個合意,信賴對方而聽憑對方處理,因此,有必要用協(xié)作關系來把握契約關系。[11]當然,協(xié)作關系不等于強制和外部干涉,F(xiàn)代法大量出現(xiàn)了任意法對強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約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xiàn)。[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guī)范而不是強行性規(guī)范來調整交易關系。例如,合同法雖然規(guī)定了各種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按法律關于有名合同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的內容,允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以確定合同條款。只要當事人協(xié)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法律盡管規(guī)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創(chuàng)設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絕大多數(shù)規(guī)范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加以改變。“在法經濟學家看來,合同創(chuàng)設了一個私人支配的領域,而合同法正是通過強制履行承諾來幫助人們實現(xiàn)私人目標。如果把具體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對于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關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統(tǒng)轄所有這些具體法律的憲法!盵13]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法可稱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質和自治法特征,保證了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自主性。基本的經濟規(guī)律表明,自由的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必然遵循市場規(guī)律而行動,這便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寬
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于約束公司組織的成員及組織的內外部關系,適用范圍較為特定,而合同法則調整所有的市場主體,其調整對象范圍更廣,其在組織經濟方面的重要性也強于公司法。經濟活動是由無數(shù)交易所組成的,這些交易連接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涵蓋了涉及物、服務以及各種混合交易等所有經濟活動類型,包括了從原料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經濟活動環(huán)節(jié)。而所有這些交易原則上都是通過合同來實現(xiàn)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就是經濟活動本身的具體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預期性直接決定了經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社會財富能否順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關交易秩序的維持
公司法主要調整公司本身的運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調整公司的對外交易關系,如規(guī)范公司的對外擔保問題,但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并不直接維護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則具有維護交易秩序的功能,這也是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xiàn)。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幾乎從來不是單獨出現(xiàn)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過去曾有上百個合同,即所謂上游合同。任何兩個人都可以成立買賣鉛筆的合同,但兩個人單靠他們自己是不能生產一支鉛筆的”。[14]由于各種合同關系形成了一個密切聯(lián)系的交易鎖鏈,因此,過多或不適當?shù)匦婧贤瑹o效或解除,必然會造成許多交易的鎖鏈中斷,對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礙,給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也是合同法強調“契約嚴守(pactasunt survanda)”,視合同為當事人間法律(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原因。進一步講,合同法不僅保護契約嚴守,還可以通過規(guī)范制度降低協(xié)商成本,盡量保證當事人雙方的公平,從根本上減少合同糾紛的產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進重復合作
合同法則具有維護當事人之間合作關系,促使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體現(xiàn)!霸手Z源于信用”,[15]遵守允諾才能維護信用經濟和市場秩序。合同法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它通過規(guī)范和支持成千上萬的協(xié)議,從而構建了市場體制的基礎。[16]Grundmann等學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會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監(jiān)管成本上存在差異。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須通過監(jiān)管等成本的支出來獲得平衡,以避免出現(xiàn)道德風險。而在合同網絡中,因為沒有代理環(huán)節(jié),所以交易成本較高而監(jiān)管成本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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