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協議買賣簽定合同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購方(以下簡稱乙方):
居間方(以下簡稱丙方):xx房產經紀事務所
1、乙方委托丙方作為中介方承購甲方坐落于上海市區(qū)/縣路 車位之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以出售方的產權證為準),且確認已充分了解該物業(yè)的情況。
2、乙方為表示承購甲方上述物業(yè)之誠意,同意于簽訂本協議時,支付誠意金人民幣甲方接受以下要約或與乙方達成一致意向,則乙方同意將該誠意金自動轉為定金(或定金的一部分),由丙方轉交給甲方。
3、乙方承購上述房地產的要約如下:
3.1 總房款:人民幣 元整(RMB)。
A. 在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補足定金至 元整。同時,乙方同意此
款由丙方轉交甲方或乙方直接給甲方,同時,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憑證并將該房屋的產權證原件交由丙方暫為保管至甲、乙雙方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當日止。產證保管期間,甲方不得對該產證進行掛失補辦。
B. 在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為人民幣元整(內含已
付定金人民幣 元整)。
C. 在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后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共同赴上海市區(qū)房地產交易中
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送件)。乙方于送件當日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房款人民幣元整,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據。若乙方未按時支付此費用甲方有權不進行交易過戶,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及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D. 待上海市 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乙方為權利人的房地產權證后 3 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辦理
交房手續(xù),交付的標志為鑰匙的交接。乙方于送件當日將余款人民幣元整交由中介方保管;中介方于交房當日將上述余款人民幣元整無息支付給甲方。
E. 甲方已經支付給該房地產發(fā)展商或物業(yè)管理公司或其他相關部門的維修基金(若有)、進戶費、水電煤
初裝費等已包含在房價款內,不再另行結算,但以上各項的更名費用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物業(yè)維修基金,甲方同意 (無償/有償)轉讓給乙方。
F. 該房屋內的固定裝修、家具及其他附屬配套設施(若有)都已包含在總房款內,隨該房屋一并完好轉
讓給乙方。
G.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規(guī)定各自承擔交易所產生的稅、費。
H. 如該房屋內存有戶口,則甲方承諾在送件前向該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機構辦理完結原有戶口遷出手
續(xù)(若有)。
I. 房地產買賣合同如需公證,公證費由引發(fā)公證的原因方承擔。
J. 甲方保證上述買賣的房地產未設有抵押,不存在產權爭議,也不存在他人主張權利等限制房地產權利
的情況。
4、乙方上述要約的有效期為天(自乙方簽署本協議日至年。要約有效期內乙方不得撤回要約或收回誠意金,否則乙方應向丙方支付相當于房屋成交價款1%的賠償金。如有效期屆滿而甲方未接受要約的,則乙方要約自行失效,丙方將在兩個工作日內或乙方認可的兩個工作日之外的某個時間,將意向金無息返還乙方。 3.2 房款的支付方式:
5、如甲方在要約有效期內簽署本協議確認接受乙方要約的,甲乙雙方的.房屋買賣關系即告成立,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 日內或年月日前到丙方簽約中心(地址:上海市寶山區(qū)顧北路709號)就本協議第3條中確定的主要內容與甲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類似合同。若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的,則視乙方違約,甲方可將該房地產出售予第三人,乙方已付定金(即原誠意金)不予返還,并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間費用為總房價款1% 。
6、協議履行期間,乙方(或其親友)不得與甲方交換名片和聯系方式、不得私下通過其他中介公司或個人或直接與甲方簽訂上述物業(yè)之房地產買賣合同,否則乙方仍須按照本協議第6條約定之金額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并賠償損失。
7、乙方向丙方提供的聯系地址、電話,是丙方寄發(fā)郵件或聯系的依據,如有變更,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丙方。否則,丙方所發(fā)出的任何書面郵件或通知均視為乙方已收悉。
8、乙、丙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充分理解以上條款,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并愿按協議約定認真履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征得相對方同意后,在約定的時限內,簽訂補充條款,注明變更事項。擅自變更協議,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9、甲方在此確認接受乙方上述要約,即同意完全按乙方所提條件向乙方出售該房地產。
10、甲方在此確認接受乙方交付的定金人民幣元,在本協議履行期內,如甲方明確表示
或以其自身的實際行為表示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則視甲方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上述定金(即原誠意金)予乙方,并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間費用為總房價款的1% 。
11、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年月山區(qū)顧北路709號)就本協議第3條中確定的主要內容與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類似合同。若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的,則視甲方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上述定金(即原誠意金)予乙方,并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間費用為總房價款的1% 。
12、協議履行期間,甲方(或其親友)不得與乙方交換名片和聯系方式、不得私下通過其他中介公司或個
人或直接與乙方簽訂上述物業(yè)之《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類似合同,否則甲方仍須按照本協議第13條約定之金額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并賠償損失。
13、甲方向丙方提供的聯系地址、電話,是丙方寄發(fā)郵件或聯系的依據,如有變更,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
知丙方。否則,丙方所發(fā)出的任何書面郵件或通知均視為甲方已收悉。
14、甲、丙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充分理解以上條款,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并愿按協議約定
認真履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征得相對方同意后,在約定的時限內,簽訂補充條款,注明變更事項。擅自變更協議,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5、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自三方簽署后即為生效。
甲 方:xx房產經紀事務所 代 理 人:
證件號碼: 聯絡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 理 人:
證件號碼: 聯絡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丙 方: 代 表 人:
聯絡地址: 聯系電話:
日 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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