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合同模板六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委托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委托合同 篇1
一、案情
原廣州市龍津西路恩洲大巷145號705房是被上訴人所有的房產,廣州市滿堂紅置業(yè)有限公司訴鄧蕙委托合同糾紛上訴案。20xx年12月9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了《獨家代理委托書》。委托書約定:被上訴人委托上訴人出售廣州市龍津西路恩洲大巷145號705房,委托期限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雙方在合同中第二條約定被上訴人保證不與上訴人所介紹的買家私下交易,如一旦發(fā)生此情況,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交付買賣成交額的2%。20xx年1月7日、8日,上訴人與鄭子光簽訂了《看房委托及證明》,由上訴人介紹鄭子光購買廣州市龍津西路恩洲大巷145號705房,并與鄭子光到該屋看房,但被上訴人并未與鄭子光達成訟爭房屋的買賣交易。20xx年1月20日,被上訴人與鄭子光、游麗娟簽訂了《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被上訴人以380000元將房屋出售給鄭子光、游麗娟,雙方辦理了房屋交易手續(xù),現(xiàn)該屋已經交付給鄭子光、游麗娟使用。
二、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的《獨家代理委托書》中雙方約定的委托期限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而第2條的約定是該委托書中的內容,由于雙方對第2條的適用時間沒有特別約定,故該約定的效力只能與委托書的期限相對應,F(xiàn)被告將房屋出售給鄭子光的時間是20xx年1月20日,該時間已超過了委托書約定的委托期限,不應再受委托書的約束,原告要求被告按委托書第2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不予支持。據(jù)此,原審法院遂于20xx年4月1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廣州市滿堂紅置業(y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鄧蕙支付違約金9200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78元,由原告負擔。
判后,上訴人廣州市滿堂紅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認為: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法不能成立,法學論文《廣州市滿堂紅置業(yè)有限公司訴鄧蕙委托合同糾紛上訴案》。一審認定委托書第二條沒有適用時間的特別約定,應與合同的期限相對應。該推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是明顯不當?shù)摹T诒景钢猩显V人為促成被上訴人成功出售物業(yè)做了許多工作,為被上訴人提供中介服務。包括發(fā)布廣告、向他人推介物業(yè)。當鄭子光有購買意向后,上訴人多次帶鄭觀看該物業(yè),意在促成該買賣。上訴人已經盡職履行中介義務,雖在合同期內不能促成成交,但為雙方提供了認識、了解的機會,并為買賣的成交提供了必要的條件,故上訴人在合同中列明第二條作為約束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有意規(guī)避委托期限,在期限屆滿后半個月內與上訴人介紹的鄭子光私下成交,嚴重違反了雙方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二、上訴人只有對合同中第二條不做期限限定,方能有效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房地產中介市場中,普遍存在客戶與業(yè)主私下成交的現(xiàn)象,嚴重損害中介業(yè)從業(yè)人員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房地產中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如果上訴人介紹買賣雙方見面后,雙方可以不受約束自行成交,在委托期限屆滿后才肆意成交以規(guī)避中介費,中介行業(yè)就不能得到報酬,所費時間、精力、損失也無法補償。因此第二條的約定是必要的,旨在不論是否在委托期限之內,只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介紹的賣方認識后私下交易,即承擔違約責任。該約定沒有期限是合法合理的。一審法院推定第二條的適用時間為委托期限是不當?shù),?jù)此,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予以改判,確認被上訴人與鄭子光簽訂的合同無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同意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獨家代理委托書》是合法有效的,該委托書是被上訴人委托上訴人出售其所有的房屋,上訴人也已經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介紹其他包括鄭子光在內的購房人看樓。雖然上訴人最終沒能在委托期限內促成被上訴人與鄭子光的交易,但其為被上訴人出售房屋履行了其中介的義務,而被上訴人在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期限屆滿不足一個月的時間內卻與上訴人介紹的客戶鄭子光達成了房屋買賣交易,被上訴人該行為實際是規(guī)避合同約定的條款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委托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不得與上訴人所介紹的購房人私下進行交易,如被上訴人違反該規(guī)定,則需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買賣成交額的2%作為賠償,故上訴人現(xiàn)在要求被上訴人按照其成交價款的2%,即9200元支付違約金是符合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在委托期限屆滿后短期內與上訴人所介紹的看房人鄭子光達成協(xié)議,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認定,合同中第二條的適用時間與委托書的期限相對應是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糾正。
公司委托合同 篇2
委 托 人:
住 所:
郵 政編 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開 戶銀 行:
賬 號:
借 款 人:
住 所:
郵 政編 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開 戶銀 行:
賬 號:
受 托 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郵 政編 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委托人為有效地運用其自有資金,自愿將自有資金:幣種 ,金額 (大寫)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借款人發(fā)放委托貸款。根據(jù)我國有關委托貸款業(yè)務之法律規(guī)定,為明確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權利、義務,經三方協(xié)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義
第1條公司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委托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其貸款風險由委托人承擔,貸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應委托貸款手續(xù)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第二章 委托貸款事項
第2條貸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2.1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幣種為: ,金額為 (大寫) (小寫: )
2.2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貸款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貸款實際發(fā)放日與上述貸款期限約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貸款實際發(fā)放日為貸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約定的貸款期限不變,貸款到期日自動變更。貸款實際發(fā)放日以實際放款時的借據(jù)上載明的日期為準。
第3條 貸款用途
3.1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借款人的用途為用于: .
3.2 未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貸款用途。
3.3 委托人應自行審核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的合規(guī)性,受托人不對借款人運用貸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擔任何責任。
第4條 貸款利率
4.1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年利率為: .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調整利率且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的,應提前5個對公營業(yè)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方可進行調整,但調整后的貸款利率應符合人民銀行的相關規(guī)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借款人須自該筆貸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罰息利率支付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本息為止;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借款人須自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挪用罰息利率支付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本息為止;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
4.5對借款人未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權按照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第三章 賬戶開立
第5條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委托人應當在受托人處開立結算賬戶作為“委托貸款資金專戶”(以下簡稱為“委托人賬戶”),用于發(fā)放委托貸款和收取貸款本息等;借款人應當在受托人開立貸款賬戶和存款賬戶(以下簡稱為“借款人賬戶”),用于辦理提款和還本付息等。委托人賬戶內的資金不計利息。
第四章 委托貸款的發(fā)放
第6條 委托人應在本合同第7條、第8條規(guī)定的貸款發(fā)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個對公營業(yè)日將委托貸款資金足額存入委托人賬戶,以用于發(fā)放委托貸款。
第7條 本合同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保證合同、質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簽發(fā)的《委托貸款通知書》后,借款人方可辦理提款。
第8條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發(fā)放方式為一次發(fā)放或分次發(fā)放,具體發(fā)放日期和金額以委托人《委托貸款通知書》通知內容為準。
第9條借款人在辦理提款時應向受托人提交借據(jù),由受托人在相應的貸款發(fā)放日期當日將委托貸款金額從委托人賬戶劃入借款人賬戶中。如果委托人賬戶中的金額小于貸款發(fā)放金額,則受托人劃付的責任僅以委托人賬戶中的金額為限,受托人并不承擔未能足額發(fā)放貸款的違約責任。
第10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提取貸款,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項下之委托貸款。
第五章 委托貸款的償還
第11條 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的還款來源是 ;償還方式為下列第 項: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貸款,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貸款,按 結息,利息支付日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額為 ,到期結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條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應按第11條的約定于本合同所約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結清日將應付款項匯入借款人賬戶,由受托人劃入委托人賬戶。如果借款人賬戶中的金額小于應付款項金額,則受托人劃付的責任僅以借款人
賬戶中的金額為限,受托人并不承擔未能足額還款的違約責任。
第13條 借款人應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時足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14條 借款人如欲提前歸還貸款,應提前30個對公營業(yè)日日向受托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歸還貸款。
第六章 委托貸款的擔保
第15條 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擔保方式為以下第 項:
15.1 受托人與擔保人就具體擔保事項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 編號為 擔保字第 號《保證合同》;
□ 編號為 擔抵字第 號《抵押合同》;
□ 編號為 擔質字第 號《質押合同》;
□ .
15.2 委托人與擔保人就具體擔保事項另行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貸款的手續(xù)費
第16條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委托貸款金額和委托貸款期限收取委托貸款手續(xù)費,手續(xù)費費率為 .
對于因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的違約行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罰息,受托人按照罰息金額向委托人加收手續(xù)費,手續(xù)費費率為 .
第17條 委托貸款手續(xù)費由委托人承擔,受托人收取委托貸款手續(xù)費的具體方式及時間,按下列第 項約定辦理:
17.1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從委托人賬戶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條 受托人對于委托貸款手續(xù)費的收取不受委托貸款是否歸還或提前歸還的影響。
第七章 委托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19條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義發(fā)放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并自行承擔該貸款可能產生的任何風險。委托人聲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和內容。
第20條 委托人保證其提供的委托貸款資金是其擁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合法自有資金,其來源和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21條委托人保證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資格與能力,并已辦妥對委托人而言屬于必要的批準、登記、備案手續(xù);代表委托人簽署本合同的簽署人已獲委托人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委托人簽署及遞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關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22條委托人簽署、遞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關文件,不違反任何委托人已經簽署、遞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協(xié)議,且不違反委托人的任何義務或任何管轄委托人及其財產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委托人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違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組織文件。
第23條 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簽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條 委托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貸款的手續(xù)費。
第25條 委托人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書面文件均真實、完整、有效。
第26條 委托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委托貸款發(fā)放前將自有資金足額存入委托人賬戶,并保證該賬戶上的資金余額能夠滿足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貸款發(fā)放金額。
第27條 委托人聲明: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貸款金額、用途、利率、貸款期限等均經委托人確認。
第28條委托人承諾: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本合同項下貸款損失的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受托人不承擔貸款損失的任何風險。
第八章 借款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29條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法人實體/其他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權利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并從事經營活動。
第30條借款人保證其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資格與能力,并已辦妥對借款人而言屬于必要的批準、登記、備案手續(xù);代表借款人簽署本合同的簽署人已獲借款人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借款人簽署及遞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關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31條借款人簽署、遞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關文件,不違反任何借款人已經簽署、遞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協(xié)議,且不違反借款人的任何義務或任何管轄借款人及其財產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違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組織文件。
第32條就本合同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以及其他足以影響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斷本合同項下的風險或決定是否簽署本合同、是否發(fā)放本合同項下貸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行動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盡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實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資料、陳述、說明、解釋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書面文件均真實、完整、有效。
第33條截至簽署本合同時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簽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責任的、任何針對借款人的訴訟、仲裁、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罰、強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誠信原則已合理預期直至貸款發(fā)放日都不會出現(xiàn)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隱瞞任何業(yè)已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發(fā)放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事件。
第34條 借款人聲明: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和內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35條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委托貸款經營資格。
第36條 已發(fā)放的委托貸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歸還部分或全部委托貸款,受托人不承擔委托貸款的任何風險。
第37條受托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對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應于到賬后5日內劃至委托人賬戶。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時支付了其應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應于到賬后5日內劃至委托人賬戶。
第38條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劃付利息收入時,應依法履行為委托人代扣代繳相關稅費的義務,受托人實際劃付給委托人的利息應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繳納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第九章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39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39.1 委托人有權委托受托人協(xié)助其催收貸款,但委托人應承擔催收費用;
39.2 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約定及時劃付借款人按期償還的委托貸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義務依照本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貸款手續(xù)費;
39.4 委托人有義務承擔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風險;
39.5 委托人有義務在受托人處開立賬戶,用于辦理交付委托貸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償還的委托貸款的本息。
第40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40.1 借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貸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貸款前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發(fā)放計劃,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訂立借款借據(jù);
40.3 借款人有義務在受托人處開立賬戶,用于辦理提款、還款、付息等手續(xù);
40.4 借款人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并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貸款用途使用貸款,并保證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40.6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如發(fā)生借款人名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法定地址變更等重大事項,應提前三十個對公營業(yè)日書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償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之前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lián)營、合并、兼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停業(yè)整頓、解散、破產以及其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構成重大威脅的'事件,應提前三十個對公營業(yè)日書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同時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否則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40.8借款人如發(fā)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理影響的其他任何事件,應立即書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發(fā)生隸屬關系變更、董事會成員變動、公司章程修改的,須得到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發(fā)生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職位變動的,借款人須在變動后十個對公營業(yè)日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對其使用貸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41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貸款服務,根據(jù)委托人的委托負責辦理委托人委托之貸款的發(fā)放及催收等手續(xù);
41.2 受托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貸款手續(xù)費;
41.3受托人有義務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fā)放委托貸款。
41.4因借款人破產或其他原因無法收回的委托貸款,受托人可根據(jù)委托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書面通知,則在委托貸款逾期滿1年后,受托人有權將該筆委托貸款注銷,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貸款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一切責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十章 委托貸款風險的承擔
第42條根據(jù)我國有關委托貸款的法律規(guī)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確約定,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風險由委托人承擔。若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未能清償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等債務,受托人對委托人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或擔保責任,委托人無權要求受托人返還部分或全部委托貸款。
第43條委托貸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償還的,如需要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追索,受托人無義務為委托人的利益主動提起訴訟。經委托人的要求并經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訴訟的,委托人應承擔受托人為此產生的一切支出和費用。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44條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之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45條 下述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與保證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或者拒絕接受對其使用貸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
5. 發(fā)生本合同第40.7條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滿意的償還安排的;
6. 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
7. 借款人破產、被解散、關閉或撤銷的;
8. 借款人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行為。
第46條 發(fā)生上述任何借款人違約事件后,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的申請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條規(guī)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罰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條規(guī)定收取挪用罰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糾正違約行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
5. 宣布所有已發(fā)放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
第47條 下述任一事件,均構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 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在委托人賬戶中存入足額貸款資金;
2. 委托貸款資金來源不合法或不合規(guī);
3. 委托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第48條 發(fā)生上述任何委托人違約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糾正違約行為;
2. 受托人有權拒絕為委托人辦理委托貸款業(yè)務;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損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第49條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須按本合同第14條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按如下第 項處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償還本金數(shù)額的 %支付違約金;
3. 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責任
第50條 受托人不負責審查借款人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以及貸款項目的可行性,且不發(fā)表任何意見。
第51條 受托人不負責審查擔保人的資信情況、擔保物狀況以及擔保物的監(jiān)管等工作,且不發(fā)表任何意見。
第52條 貸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負責,受托人僅限于協(xié)助出具并代為郵寄利息清單和貸款催收通知單,且相關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52.1 借款人、擔保人地址變更后沒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擔未送達責任。
52.2委托人的郵寄憑條作為已送達憑證,無論借款人、擔保人是否收到郵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單、利息清單的復印件及郵寄憑條均作為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證明依據(jù)。
第53條 無論委托人是否收到貸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章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第54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5條 本合同一切爭議采取訴訟方式解決,各方有權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56條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各方協(xié)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條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通知均應發(fā)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頁列明的通訊地址或傳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更,則其應及時地書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條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所有通知將被認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達被通知方:(1)如為遞交,則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員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為送達日期;(2)如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區(qū)與郊區(qū))采用掛號郵件、快遞或郵政特快專遞,則以郵件發(fā)出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3)如為異地的掛號郵件、快遞或郵政特快專遞,則以郵件發(fā)出之日起的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但是,前述規(guī)定的送達日期與被通知方實際收到或正式簽收的日期不一致時,則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為送達日期。(4)如以傳真發(fā)送,在發(fā)出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59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相關的其他任何合同、協(xié)議或承諾,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終止、被撤銷或可執(zhí)行性的影響。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內容被依法撤銷或被認定為無效時,其他條款和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仍為有效
第60條本合同構成三方就該本合同項下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做出的一切書面的和口頭的有關合同、協(xié)議、約定、承諾、保證、陳述與說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為同受托人訂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請、承諾、保證、陳述與說明對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約束力。
第61條委托人、受托人給予借款人任何寬限、優(yōu)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據(jù)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委托人、受托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貸款業(yè)務委托書 ;
2. 委托貸款通知書;
3. 公司委托貸款業(yè)務利率調整通知書。
第十七章 附則
第64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執(zhí)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條在簽署本合同時,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解釋,各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各方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6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簽訂。
委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公司委托合同 篇3
(姓名、性別、年齡、職務)代表本企業(yè)為 (項目名稱)的代理人。
該委托代理人的授權范圍為:代表我單位與你們進行磋商、簽署文件談判權、簽訂合同權、代為承認或者放棄一定權利等,處理______________活動有關的事務。在整個__________過程中,該代理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單位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單位將承擔該代理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代理人無權代理權給其他任何人。
特此委托。 委 托 單 位: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 篇4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就乙方設計 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 設計。
第二條 合同價款
。ぃ 大寫: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在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設計任務書。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設計文件及圖紙(具體設計文件及圖紙要求見附件)。
2、乙方必須根據(jù)設計標準、技術規(guī)范、規(guī)程、甲方具體要求進行設計,并提交符合質量、要求的設計文件。
3、乙方設計經甲方審查后,甲方提出新的修改要求,乙方應按新的要求進行下一步設計,直至甲方最終認可確定設計方案。
第五條 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有較大設計修改內容的,雙方協(xié)商工期相應順延。如甲方改動較小,則工期不予順延。
2、甲方要求停止設計時,應用書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已經發(fā)生的實際工作量支付設計費,同時終止雙方的合同關系。
第六條 設計費支付辦法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每延誤一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設計費的 %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2、因乙方設計原因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xù)完善設計任務。如乙方的設計始終不能符合甲方的設計要求,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自動終止。因合同解除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承諾本設計方案不會造成對任何第三人的侵權,因設計方案對任何第三人的侵權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因侵權造成設計方案不能使用以及其他甲方損失的,乙方予以賠償。
第八條 其他約定
1.本設計方案以及設計最終成果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擅自將該方案、成果許可給任何第三人使用。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地:天津市南開區(qū)創(chuàng)業(yè)環(huán)保大廈)
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4.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 份,乙方執(zh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公司委托合同 篇5
原告楊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區(qū)五里堆晏家塘115號。
委托代理人陳暉,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長沙市人,住長沙市芙蓉區(qū)蔡鍔中路2號12棟2405房。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qū)體育西路維多利廣場a座1803號。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過偉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雷達、人民陪審員 傅旭光參加的合議庭,于XX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謝艷輝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林訴稱:XX年7月10日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根據(jù)約定,原告于7月10日當天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jù)》確認了與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并對原告開具了《授權書》,授權原告與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經營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籌備工作,包括依《授權書》通過代理人有償取得了和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柜審批手續(xù)后,卻突然接到步步高華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華隆店取消對原告的授權,并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詢問被告,被告承認了上述行為,卻沒有給原告終止加盟關系的理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楊林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1、 被告單位注冊登記資料,證實被告主體資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加盟合作關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實原告匯款的依據(jù);
4、工商銀行匯款單,證實原告依證據(jù)2的約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jù)》,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
6、被告開具的《授權書》,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確定了加盟經營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百貨專柜合同新簽審批表》,證實原告依證據(jù)2、6已經完成了基本籌備工作;
8、被告開具的另一份《授權書》,證實被告無故終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又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書面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實際。答辯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
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jù)材料。
以上證據(jù)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到庭質證,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經過,因此本院對上述證據(jù)1-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
根據(jù)以上認定的證據(jù),以及原告的陳述和被告的書面答辯意見,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XX年7月10日,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一份,原告依《確認單》之規(guī)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jù)》,隨即被告對原告又開具了《授權書》。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權書》辦理了和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柜審批手續(xù)。但此后,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權書》給另一加盟商,終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權書》的法律效力。經原告到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核實,了解到被告在沒有和原告解除加盟關系的前提下,單方取消了對原告的授權,終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重新對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權書》,原告對此向被告提出異議,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訴,提出如訴稱之請求。
本院認為,XX年7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雖然沒有標明合同的名稱,但該《確認單》能確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shù)量,具備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時《確認單》是被告一方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確認單》可以認定為格式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認可了雙方的加盟關系,且原告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準備工作,應當認定為要約不得撤銷;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在五種情形的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存在上述五種情形情況的存在。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辯稱其依據(jù)《確認單》中的約定,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經本院審查,《確認單》中對此約定的內容為:“在簽訂此合作確認單后一個月,被告若無法與原告確認最終合作事宜,則無條件全額無息退還首批貨款給原告!痹摋l款是被告免除其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與《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相悖,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對原告沒有約束力,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無正當理由終止加盟合作關系、撤銷授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雙方于XX年7月10日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xù)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過 偉 國
審 判 員 雷 達
人民陪審員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xxx
公司委托合同 篇6
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號
茲委托_______代理我方前往_______就_________權限范圍內依法簽訂經濟合同,由我方負責執(zhí)行,承擔責任。
附:我方情況: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照機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定經營(生產)范圍:_____________
主管(產):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兼營(產):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委托書有效期限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注:1.本委托書系法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委托代訂經濟合同的法律文書,由委托單位填寫加蓋印章交受托單位(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簽合同。并作為正式合同的附件交付對方當事人保存。
2.委托書內容必須填寫真實,清楚,不得涂改,不得轉讓或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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