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出讓合同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_________》、國土資源部《礦業(yè)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_________》,雙方根據(jù)公平、有償原則,特簽訂本合同。第二條 甲方依據(jù)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其礦區(qū)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根據(jù)本合同受讓的采礦權在有效期內,依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jīng)濟活動,但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jīng)濟活動期限不得超過采礦權有效期。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屬狀況:
地理位置:_________,開采礦種:_________,儲量:_________,礦區(qū)面積:_________平方公里。
礦區(qū)范圍拐點坐標:
┌────┬─────┬─────┬─────┬─────┬─────┐
│ 序號 │ x坐標 │ y坐標 │ 序號 │ x坐標 │ y坐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方式:_________(一)申請審批;
(二)協(xié)議;
(三)招標;
(四)拍賣;
(五)掛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規(guī)定繳付采礦權價款后,進行采礦許可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價款,按如下方式繳付:
(一)乙方向甲方繳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乙方繳付采礦權價款期限為:_________.第六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項下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單位的銀行帳號內。
乙方如不能按時繳納有關費用,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2%支付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礦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定金),乙方必須按成交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有效期間見采礦許可證副本)。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礦許可證延續(xù)登記權,并按本合同的約定另行繳納采礦權價款。但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新的規(guī)定除外。
乙方在采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0日內,未向甲方提出延續(xù)采礦許可證登記申請,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井巷工程由甲方無償收回,甲方有權重新出讓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延續(xù)采礦許可登記權,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甲方有權重新出讓。
(一)未取得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或者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的;
(二)未按規(guī)定足額繳納國家稅費的;
(三)存在導致吊銷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四)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不得辦理延續(xù)采礦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被甲方收回、注銷、吊銷或乙方喪失延續(xù)采礦許可登記權,乙方必須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生活設施、設備撤離礦區(qū)。逾期仍不撤離礦區(qū)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置。
乙方不得對礦山井巷工程進行破壞,如有損壞,乙方將承擔修復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經(jīng)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及環(huán)境保護、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生產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應當按經(jīng)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乙方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工藝。
乙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土地、勞動安全、環(huán)境保護等法律法規(guī)。
第十二條 甲方不對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經(jīng)濟性、客觀性負責。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一切經(jīng)濟風險。但是,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維護乙方合法采礦權益不受侵犯,并會同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壞。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礦權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不可抗力的定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guī)定。
第十五條 乙方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還采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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