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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貸款通則(試行)》的規(guī)定以及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借款合同的訂立程序分為:洽談協(xié)商,擬定合同文書兩個階段。
(一)洽談協(xié)商
對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項目或者生產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項需求,借款雙方以洽談協(xié)商來商談借款事宜。所謂洽談協(xié)商就是要經過“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請”和“貸款方進行審查認可”兩個主要步驟,也就是經過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
借款方向貸款方發(fā)出借款申請即為要約,借款方為要約人,貸款方為受要約人。
借款方要取得貸款,首先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合同法第199條規(guī)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因此,借款方同時須向貸款方提供以下資料:
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一期的財務會計報告。
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處理情況。
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在開戶銀行存入規(guī)定比例資金的證明。
經有關單位批準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或開工通知書。
按規(guī)定項目竣工投產所需自籌流動資金的落實情況及證明材料。
貸款方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承諾
承諾是指貸款方對借款方提出的貸款項目經過審查與評估后,所作出的貸款意向書。承諾應當經過下列步驟:
(1)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貸款方自己或請求社會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評級機構根據借款人的經濟實力、資金結構、經營效益和發(fā)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對信用等級高的,可優(yōu)先考慮貸款,信用等級低應采取限制性的貸款措施。
(2)調查立項。貸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約之后,根據國家的金融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和信貸政策規(guī)定,做好借款前的調查立項工作。
(3)貸款審批。貸款方的審查人員必須對調查人員提供的情況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貸款意見,并按規(guī)定上報給有批準權限的人員審批。凡經批準的貸款項目,信貸人員就可以向借款方借款要約作出承諾,簽發(fā)貸款意向書。
(二)擬定借款合同文書
借貸雙方就借款事宜洽談協(xié)商,雙方意見一致后,參照借款合同專業(yè)合同文本格式擬定借款合同文書。合同內容即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可用條文、表格或二者相結合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書。
上述訂立程序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與借款方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時使用。合同法第2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可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通常無需上述復雜的訂立程序,當事人雙方只要通過協(xié)商,意見一致,達成協(xié)議即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依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相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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