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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銀行借款合同
銀行住房借款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借款人姓名:
貸款人(抵押權人):
抵押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保證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jīng)充分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保證共同遵守執(zhí)行。
借貸條款
第一條 貸款幣種與金額。貸款人根據(jù)借款人的申請并經(jīng)過審查,同意向借款人發(fā)放個人 二手房 (二手住房、商業(yè)用房)貸款(以下稱貸款),借款幣種 人民幣 ,金額為(大寫) 壹拾貳萬 元整。
第二條 貸款用途。貸款用于借款人購買坐落于 青山區(qū)富強路7號街坊39-32
,《房地產(chǎn)買賣(預售)合同》號 或房產(chǎn)證號480143的 住房 (住房、商業(yè)用房),建筑面積為55.7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180個月,自 2010 年 月 日至2025 年 月 日。如實際放款日和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則以借款借據(jù)為準。借款借據(jù)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貸款利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幣按中國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 4.95 ‰(上浮或下浮) 15 %執(zhí)行,執(zhí)行利率為 4.2075 ‰,利率浮動周期為 12 個月。貸款利息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計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人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條 貸款發(fā)放條件:
除非貸款人同意,在以下條件在形式和內(nèi)容均令貸款人滿意地全部達成之前,貸款人無義務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規(guī)定的貸款。
1、依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了全部的義務;
2、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已經(jīng)簽妥有關貸款的全部文件,且所簽之文件為貸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已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并付清所有費用;
4、本合同已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財產(chǎn)共有人)、保證人簽字和蓋章;
第六條 貸款撥付。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購房款的名義將貸款分 1 次以轉賬形式劃入 (售房者)在銀行開立的賬戶(開戶行: ;賬號: ),以購買本合同第二條所列之房產(chǎn)。貸款人將貸款以轉賬形式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戶,貸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項下的放款義務,同時亦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對貸款人的債務。債務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因借款人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七條 貸款償還。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商定,自貸款發(fā)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共 180 期,還款日為每月 10 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計算公式見附件)歸還貸款本息。
(1)等額本息還款法;(2)等額本金還款法;(3)其他:
第八條 借款人在中國銀行開立個人結算 賬戶,戶名高燕飛,,賬號 ,并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存款,同時授權貸款人于每期還款日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果該賬戶內(nèi)資金不足償還當期款項,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其他賬戶中扣收相關款項,直至借款人項下的借款本息、費用全部清償為止。
第九條 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貸款人將按當前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加收 50 %計收罰息。借款人以長城信用卡歸還貸款本息發(fā)生透支,應立即無條件歸還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條 借款人不按期償還貸款利息時,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且在貸款發(fā)放前,若借款人與售房者就該房產(chǎn)有關質量、條件、權屬等事宜發(fā)生糾紛,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貸款人視上述糾紛解決情況,在半年內(nèi)決定是否解除或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貸款發(fā)放后,借款人與售房者就該房產(chǎn)有關質量、條件、權屬或其他事宜發(fā)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合同應正常履行,借款人應按照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貸款發(fā)放后,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額還款的,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貸款人確認后即不可撤銷,并作為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jīng)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部分,除計收正常利息外,貸款人有權對提前還款金額部分按照原貸款利率計收一個月利息作為損失補償金。
第十四條 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的陳述及保證如下:
(1)按本合同規(guī)定,按時、按期、按金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并繳付根據(jù)本合同約定應付的其他款項;
(2)借款人保證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一切義務;
(3)借款人保證向貸款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4)當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訴訟或仲裁發(fā)生,保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
(5)按照貸款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貸款人合法權益;
(6)借款人簽署和執(zhí)行本合同及其進行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活動均為民事行為,借款人現(xiàn)在或將來均不得以其機構、行為或財產(chǎn)享有豁免權為理由對貸款人采取任何經(jīng)濟、行政措施,或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和執(zhí)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7)借款人的上述聲明與保證是連續(xù)的,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之前始終有效,并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補充、變更之日均視為由借款人重復做出。
2、貸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貸款人基于借款人確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以及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人、保證人確切履行本合同的條件下,作如下的陳述與保證:
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提供貸款予借款人,但由于貸款人的合理原因導致貸款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fā)生,貸款人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將不退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下列事項的,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fā)生時,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發(fā)出《提前還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至第十四條中的任何條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還款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jiān)護人、財產(chǎn)代管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財產(chǎn)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借款人連續(xù)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nèi)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五)借款人連續(xù)三個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六)在貸款期限屆滿以前,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
(七)在本合同訂立時,故意隱瞞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
(八)根據(jù)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擔保人、抵押物發(fā)生變故或擔保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擔保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貸款人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發(fā)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六條 訂立、執(zhí)行本合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借款人負責支付。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條款
第十七條 抵押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一)抵押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抵押人簽署和執(zhí)行本合同及進行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活動均為民事行為。抵押人現(xiàn)在或將來均不以其機構、行為或財產(chǎn)享有豁免權為理由對抵押權人采取任何經(jīng)濟、行政措施,或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和執(zhí)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二)抵押人對抵押財產(chǎn)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人保證抵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抵押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銀行、公司和個人。并且抵押人并不因為在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設置而喪失向其他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能力,或損害抵押人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內(nèi)容,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簽字經(jīng)過合法的授權。并保證履行本合同抵押條款約定的一切義務與責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五)在抵押人有違約行為發(fā)生時或合同項下的借款人有違反合同事件發(fā)生時,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抵押物出賣、出租或用任何方式處理,并有權簽署及訂立任何關于抵押物之文件或契約,或將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因違約而導致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無條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預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的任何形式的產(chǎn)權變動或經(jīng)營方式改變;抵押人不因上述產(chǎn)權變動或經(jīng)營方式改變而免除擔保責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抵押人準時繳交稅務、有關部門對抵押物所應收之任何稅項、維修保養(yǎng)費用、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保證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八)抵押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任何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應立即通知并將有關登記副本送交抵押權人。
當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聯(lián)絡方式等發(fā)生變化以及有任何訴訟、仲裁發(fā)生并可能對所設定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對于抵押權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條約定所處理之任何事務或簽署之任何文件,抵押人及其財產(chǎn)共有人均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抵押人保證以合法擁有的房產(chǎn)(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列示財產(chǎn))的全部權益及其房地產(chǎn)的價值全部抵押給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作為償還借款人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之貸款的擔保,并保證承擔法律責任。借款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到期應付債務(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違約而由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貸款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宣布解除合同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貸款人(即抵押權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十九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及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二十條 抵押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擔保債務清償之日。
第二十一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yǎng),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jiān)督檢查。如抵押物發(fā)生損毀,不論原因為何,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抵押人均須負責賠償?shù)盅簷嗳酥畵p失。
第二十二條 抵押期間由于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nèi)或貸款人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shù)膿!?/p>
第二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jīng)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轉讓、出租、交換、贈與、再抵押等方式處分抵押物。擅自處分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如因此而發(fā)生任何損失,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二十四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貸款人認為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抵押人、借款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貸款人有權宣布借款全部到期,處置抵押物并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條 因發(fā)生本合同第十五條所述情況,貸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shù)模J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同意按貸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指定之險種,保險期限不短于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低于貸款金額,并以抵押權人作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zhí)管。在保險期內(nèi),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續(xù);蛲侗,由此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應對因保險中斷或撤銷而致使抵押權人遭受的一切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用于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二十七條 本抵押條款所設立的擔保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抵押條款將不因其所擔保的借款條款的無效或可撤銷而無效或可撤銷。
保證條款
保證人根據(jù)借款人的請求,同意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承諾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條款:
第二十八條 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如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一正常還款日或被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提前還款日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九條 保證責任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正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為以下第 方式: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主債務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2、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記證書交付貸款人之日。
貸款人依據(jù)本合同借貸條款、抵押條款中的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視為主債務到期。在保證期間,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在貸款人的網(wǎng)點開立特戶,該賬戶賬號為: ,并自愿將此賬戶質押予貸款人。保證人向該賬戶中存入不低于借款人在甲方貸款金額 %的保證金,并依法轉移質押物占有權,在借款人未償清貸款人全部貸款本息前,不得銷戶。若保證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貸款人有權從其特戶、結算賬戶或其他銀行賬戶直接扣收相關款項,或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利。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承諾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并按貸款人的要求,幫助貸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 在借款人有違約事件發(fā)生時,保證人不可撤銷地同意承擔還款義務,貸款人求償貸款有自主選擇權,保證人放棄對物的擔保的優(yōu)先抗辯權,現(xiàn)在或將來均不得以其機構、行為或財產(chǎn)享有豁免權為理由對貸款人采取任何經(jīng)濟、行政措施,或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和執(zhí)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期間內(nèi),保證人發(fā)生變更,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變更后的機構應在上述書面通知內(nèi)確認承擔保證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義務。如貸款人認為變更后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后的機構及借款人有義務為貸款人落實可接受的新的保證人,上述新的保證人應當在保證方變更前15天內(nèi),向貸款人出具確認承擔保證方在本合同中所有義務的法律文件。如不能確認新的保證人,則視為借款人、保證人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及其他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由于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zhí)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三十七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可按以下第( )方式解決。在協(xié)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中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繼續(xù)履行。
一、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按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
第三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3、貸款人與借款人、保證人商定,在貸款人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貸款人可以不經(jīng)借款人同意,將債權轉讓給保證人或第三人。借款人仍應無條件的遵守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保證人同意接受轉讓的債權,轉讓的價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罰金、違約金等之和。
4、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貸款人將協(xié)助抵押人到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將抵押物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退還抵押人。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后生效。
第四十條 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證人違反本合同時自愿接受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貸款人可以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責;貸款人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討,并有權從實際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四十二條 特別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貸款人已經(jīng)與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進行了充分的協(xié)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特別注意有關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貸款人已經(jīng)應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與解釋。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各執(zhí)一份,公證機關、房地產(chǎn)登記機構各執(zhí)一份,副本按需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將其本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銀行內(nèi)蒙古分行轄內(nèi)各機構;
2、合同各方違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強制執(zhí)行;
3、保證人(抵押人)必須主動協(xié)助貸款人收回貸款本息及處理借款人違約事件;
4、當貸款人因借款人連續(xù) 三期或累計六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而行使抵押權時,保證人保證以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本息(含罰息)及貸款人行使債權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等的價格回購借款人房屋,償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所有債務;
借款人(簽字):
貸款人(蓋章): 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簽字):
保證人(蓋章): 法定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署地點:
簽訂銀行借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有償性、要式性、諾成性。金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xiàn)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銀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寫。
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理解合同內(nèi)容、條款,銀行對條款負有解釋的義務,這樣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發(fā)生糾紛。
(二)借款人需要明確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關系到銀行的風險以及審核是否通過,借款人應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這樣可以使銀行以及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對保護擔保人的權益而言更為公平。
(三)簽訂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實踐中,提前還貸的現(xiàn)象越來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可以根據(jù)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是一個總體原則,根據(jù)單貸款質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可予以適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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