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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維權執(zhí)法的培訓總結
【核心提示】中國應對相關領土采取行之有效的政府管控行為,如三沙市的設立就屬國際法上很給力的行動。另外,要及時抗議他國侵犯本國領土主權的行為。
不管我們愿不愿承認與面對,一個客觀事實是,東盟國家越來越傾向于通過國際法院裁決來解決領土爭端,國際法院也越來越傾向于適用有效控制原則做出判決。
2000年以來,國際法院對印尼與馬來西亞及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兩起島礁爭端案的判決,刺激了南海周邊聲索國變本加厲地采取更多固化“主權”的做法,嘗試與我通過國際司法途徑解決領土爭端。其中的新馬白礁爭端案是為數(shù)不多的國際法院確認一方擁有原始主權后,又把主權判給另一方的案件,值得我們重點關注。
白礁是個足球場大小的島礁,位于新加坡海峽東部入口處,其附近的中巖礁和南礁并案處理。馬國柔佛王朝自1512年起擁有白礁主權,1847年英國在島上著手建燈塔,并交由其殖民地新加坡管轄。新獨立后,接管白礁,持續(xù)實行有效管轄。130年間馬對上述事實予以默認,并于1953年承認白礁歸新所有。1979年馬出版地圖,將白礁納入自己版圖,引發(fā)兩國爭端。2003年雙方簽署協(xié)定提交國際法院裁決。2008年國際法院做出判決,基于馬已放棄白礁主權,且新對白礁實施了持續(xù)、和平、有效的控制,判白礁歸新所有;中巖礁仍判歸馬所有;南礁作為低潮高地不具有領土性質,主權將視其所屬海域歸屬確定。
從上述案例可得出以下結論:一是國家間只有對島礁主權存在爭議,且雙方同意時才能提交國際法院裁決。我國的西沙群島及黃巖島主權歸屬清晰,不存在爭議,不具有提交國際法院的前提;南沙群島雖存爭議,但因我國政府已聲明不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也不具備提交國際法院裁決的主觀條件。
二是國際法院在原始主權證據(jù)確鑿的情況下,會按傳統(tǒng)國際法而不是有效控制原則做出判決。白礁案中,國際法院綜合考察了歷史證據(jù),判定1953年前白礁歸馬所有。當務之急我應收集能證明我島礁原始主權的關鍵證據(jù)。
三是國際法院為確定1953年馬國放棄白礁主權后主權是否發(fā)生轉移,運用了有效控制原則。指出新加坡采取了體現(xiàn)國家意志的官方行為具有證明力,且優(yōu)于私人行為。注意,這些在法律上有意義的行為包括:與爭議領土有關的國內(nèi)立法、政府聲明、外交信函、地圖、國家官員行為、調(diào)查主權海域、建設島礁設施、管控外國人登島等。相反,如下行為無法律證明力:沒有明確涉及爭議島礁的立法、未經(jīng)公開的官方行使主權行為、海軍在附近海域巡邏與演習、漁民捕魚、民間人士登島維權等。日本東京都27日在《華爾街日報》上刊登“購買DY島”廣告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因為它只是一個地方政府的行為,不能代表國家意志。
鑒此,中國應對相關領土采取行之有效的政府管控行為,如三沙市的設立就屬國際法上很給力的行動。另外,要及時抗議他國侵犯本國領土主權的行為。馬丟失白礁主權的重要原因是在一百多年間,柔佛王朝默認新對白礁有效控制的事實。因此,我相關部門應實時監(jiān)控并于外交層面及時抗議周邊聲索國對我的侵權行為,防止在我管轄海域發(fā)生抓扣、處罰我漁民等類似事件。
四是案例顯示,低潮高地不具有領土地位,將隨海域主權確定其歸屬。這意味著我需運用九段線等歷史證據(jù),以證明我國對線內(nèi)低潮高地即曾母暗沙等暗礁享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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