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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員工任用辦法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則第七條規(guī)定訂定。
第二條 人員的增補 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以廠處為單位,提出"人員增補申請書"依可能離職率及工作需要,臨時工由各部擬訂需要人數(shù)及工作日數(shù)呈經理核準,女性現(xiàn)場操作人員由各部門定期(視可能變化訂定期限)擬訂需要人數(shù)呈經理核準;其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人員增補資料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 人員甄選主辦部門 經核準增補人員的甄選,大專以上由總管理處經營發(fā)展中
心主辦,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業(yè)部)自辦,并以公開登報招考為原則。主辦部門核對報名應
考人員之資格應詳加審查,對不合報考資格或認有不擬采用的情況者,應即將報名的書表寄還,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獲初審通過之原因。
第四條 甄選委員會的組成 新進人員甄選時應由主辦部門籌組甄選委員會辦理有關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期、地點。
(二)命題標準及答案。
(三)命題、主考、監(jiān)考及閱卷、人員及工作分配。
(四)考試成績評分標準及審定。
(五)其他考試有關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 成績的評分 新進人員甄選成績的評分標準分學科、術科、口試三項,其成績分比例視甄選對象及實際需要由各甄選委員會訂定,但口試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40%。
第六條 錄用情形填報 各甄選主辦部門于考試成績評定后,應將各應考人員成績及錄用情形填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第七條 錄取通知 對于擬錄取的人員,主辦部門應通知申請部門填寫"新進人員試用申請及核定表",大專畢業(yè)以上人員總經理核準,并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高中畢業(yè)程度以下(除現(xiàn)場女性操作人員及臨時人員由經理核準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后,即
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備取人員除以書面通知列為備取外,并說明遇有機會得依序通知前來遞補。對于未取人員除應將原書表檢還外,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錄取原因。自登報招考至通知前來報到的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八條 報到應繳文件 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繳人事資料卡、安全資料、保證書、體格檢驗表、戶口譽本及照片,并應繳驗學歷證書、退伍證、以及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第九條 試用 新進人員均應先行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各廠處參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
分別規(guī)定見習程序及訓練方式,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第十條 訓練計劃 有關新進人員的訓練計劃規(guī)定另訂。
第十一條 試用期滿的考核 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后由各該負責指導人員或主管于"新進人員用申請及核定表"詳加考核(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并依第七條規(guī)定權限呈核,如確認其適才適所則予以正式任用,如認尚需延長試用得酌予延長,如確屬不能勝任或經安全調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辭退。
第十二條 處分規(guī)定 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guī)定,如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即辭退。
第十三條 試用期間考勤規(guī)定 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其考勤規(guī)定如下:
(一)事假達5天者應即予辭退。
(二)病假達7天者應即予辭退或延長其試用期間予以補足。
(三)曾有曠職的記錄或遲到三次者應即予辭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數(shù)給假,其已試用期間予以保留,假滿復職后予以接計。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停止試用或辭退 經停止試用或辭退者,僅付試用期間的薪資不另支任何費
用,亦不發(fā)給任何證明。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的待遇,試用期間薪資依人事管理規(guī)則薪級表標準核支,試用期間
年資、考勤、獎懲均予并計。
第十六條 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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