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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試用期”不能成為“剝削期
對于初入職場的大學畢業(yè)生來說,試用期,是首先要面對的職場“挑戰(zhàn)”。不過,在職場上,把“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已經(jīng)成了一些無良老板逃避法定義務的慣用伎倆。
部分三資、私營企業(yè)和餐飲服務業(yè)的老板,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職者想急切上崗的,在勞動者“試用期”上玩花活。
他們往往以“試用”為由,想盡辦法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等社會保險,并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把員工辭退,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嚴重受侵。
為此,勞動保障專家提醒大學畢業(yè)生,在“試用期”期間,在把握職場機遇的同時,也要注意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常識,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工作總結
現(xiàn)在,試用期3個月已經(jīng)成了很多用人單位在招工時的“行規(guī)”,這個看似合理的“行規(guī)”實際上是不合法的。
為此,勞動監(jiān)察部門提醒: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xù)計算的自然天數(shù)。
試用期也有最低工資標準
據(jù)有關人士介紹,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yǎng)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因此,原國家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狈彩堑陀谶@個標準的,均屬于侵權行為,必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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