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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肅住房公積金“新政13條”出臺
繼省政府發(fā)布《關于促進房地產(chǎn)業(yè)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即“25條意見”)后,6月8日記者獲悉,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隨即發(fā)布了“13條措施”,包括了擴大公積金貸款額度、擴大公積金提取范圍、取消部分貸款成本費為貸款人“減負”等多個細節(jié)。
省中心表示,如此“大力度”的措施是為了用足用好住房公積金支持房地產(chǎn)業(yè)務發(fā)展,積極促進我省房地產(chǎn)業(yè)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第一條貸款額度提高至60萬元
正常、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至60萬元,其中單身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第二條貸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
省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由原來的30%降低為20%。
第三條異地貸款互認
省中心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政策。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異地購房或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繳存職工在蘭州市域購房,均可向省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支持“商轉公”
已辦理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均可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推進“組合貸”
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表示,將積極協(xié)調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及各受委托銀行,推進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與省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組合貸款。
第六條為貸款人“減負”降成本
原來由貸款職工本人繳納的抵押登記費,此后將由省中心承擔,進一步降低貸款職工的貸款負擔。
第七條延長提取時限
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住房,可憑三年內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申請一次提取職工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為當前賬戶內的余額且不超過購房款總額。
第八條租賃公租房也能提取公積金
正常、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蘭州市域內無自有住房的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租賃公租房或其他住房時都可提取公積金。其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可每年度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為當年需要實際支付的租賃費用;租住蘭州市域內其他住房,可每年度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為職工本人和配偶的當年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
第九條繳物業(yè)費等住房消費也能提取公積金
正常、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三個月及以上,且未以其他形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或者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可憑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所有權證》,每年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住房消費(包括物業(yè)管理和水電暖等費用)。當年累計提取額分別不超過職工本人和配偶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50%。
第十條提高低保職工公積金提取額度
納入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由原來的不超過低保金領取額提高至職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第十一條提取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政策調整
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償還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和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由原來“須按月償還貸款滿十二期后,才可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十二期月償還額之和”,調整為“可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用于部分提前還款,提取額度合并計算后不超過貸款本息總額。”
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償還省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如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滿5000元及以上,可每年度使用住房公積金充還貸款。
第十二條提高購房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省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住房(不含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首付款發(fā)票額度此次做了調整,由原來“不低于房款總額30%”降低為“不低于房款總額20%”,提取額度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且不超過購房款總額。
第十三條西固和東崗業(yè)務大廳年內投入使用
目前,省中心已建成使用城關業(yè)務受理大廳(包括蘭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chǎn)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受理大廳)和安寧業(yè)務受理大廳,西固和東崗業(yè)務受理大廳將在年內陸續(xù)投入使用。其中,通過與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和受委托銀行等多方聯(lián)動疏通業(yè)務瓶頸、優(yōu)化配置管理服務資源,在蘭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chǎn)分中心設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受理大廳,打通了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服務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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