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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案例
工傷保險基金是參保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對工傷職工的救治和補償,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下面搜集了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案例,去了解一下吧!
近日,我局查處了一宗涉嫌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件。我市某單位于2017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稱其職工吳某于2017年3月29日23時30分左右,在工作地巡邏下樓梯時不慎跌倒,致左側眼部及局部軟組織受傷。那么,要確定是否吳某為工傷,關鍵一點就是要核實他是否在工作時間受傷。
經(jīng)我局調(diào)查核實,吳某的上班時間為2017年3月30日凌晨1時至9時,但其自稱事故當晚因收到上司鐘某的電話通知需提前回去上班。但是在對鐘某所做的調(diào)查筆錄顯示,鐘某稱當天是以微信的形式通知吳某提前回去上班。對于上述提前上班的通知方式,吳某及鐘某的回答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當天的通話清單及微信聊天記錄予以佐證。
據(jù)此,吳某并非于工作時間受傷,欲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意圖明顯。我局工作人員在案件審查后,當即對該單位的工傷保險負責人作出嚴厲批評。
如以欺詐、捏造事實騙取工傷認定并已到社保部門報銷的,被查處后,按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工傷保險條例》,不僅要全額退還,還將對有關當事人按所報醫(yī)療費2~5倍的額度進行罰款。不過,鑒于該案未被認定為工傷,沒有到社保部門報銷,遂責令改正。吳某的醫(yī)療費用不能按工傷保險報銷。同時,告誡該單位應吸取教訓,日后必須嚴格審核,據(jù)實申請工傷保險認定。
參考法規(guī)
1、《社會保險法》第88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蘭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4、《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27條第2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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