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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jù)。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院計劃生育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院的教職工(含在編教職工、非在編教職工、流動人員、離退休人員)及學生(含全日制在校生、暫緩就業(yè)畢業(yè)生)。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學院黨政領導班子負責本院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主要黨政負責人是學院計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親自抓、負總責,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證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任務。
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在學院黨政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并接受屬地政府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學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是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機構,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的處理,并對全校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宏觀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層級動態(tài)管理責任制:學院的主要黨政負責人是我院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政府負責;各二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院負責。二級部門責任人每年簽訂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書,各部門必須根據(jù)各自承擔的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二級部門責任人要把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加強宣傳、教育,做到動態(tài)管理、責任到位。各部門設置計劃生育聯(lián)絡員一名,負責本部門計劃生育管理措施的落實工作,負責本部門計生回函的收發(fā),每年的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向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本部門的婚育情況變動表。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條:新入職的教職工辦理入職手續(xù)時,須提交由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填寫《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卡》及提交各項相關證明材料,并到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xù)。
第八條:入職人員如不按學院規(guī)定辦理計劃生育相關手續(xù);或所提供的相關計劃生育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入職資格并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條例》進行處罰。
第九條:男性已婚師生員工,其配偶年齡在49周歲以下且不在本院工作、學習的,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必須每年不少于一次、已生育二個子女的家庭必須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向學院提供女方工作單位計劃生育辦公室或戶籍所在地街(鎮(zhèn))計生部門的回函工作,各部門要確保符合要求回函率達100%,落實情況直接與年度考核、計生獎勵掛鉤。
第十條:教職工因調動、辭職、解聘、開除離校時,必須提供女方當月孕期檢查的證明,按《廣州市屬地機團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規(guī)范》的規(guī)定辦理計劃生育移交手續(xù),二級部門要協(xié)助做好移交工作,不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移交導致學院年度計劃生育考核不達標或“一票否決”,追究二級部門的責任。
第十一條:教職工開具婚育狀況證明,需要所在部門聯(lián)絡員或計生責任人確認信息簽名蓋章后,再到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加具意見。
第十二條:女教職工配偶單位需要回函的,需出具當月查孕證明,由所在部門聯(lián)絡員或計生責任人在函調本上填寫信息簽名確認后,再到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蓋單。
第四章:婚育管理
第十三條:婚姻狀況變更
教職員工結婚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婚姻狀況變更(初婚、離婚、復婚、再婚)后一周內,應持有效婚姻證件(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到本部門變更備案,不按規(guī)定辦理者將扣發(fā)年度計劃生育達標獎勵金。
第十四條:生育
(一)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二)已婚的女教工及男教工配偶需按政府規(guī)定到女方戶籍地街道(或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符合政策規(guī)定生育的夫婦,在女方懷孕三個月后至五個月內到女方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機構辦理生育登記手續(xù),生育手續(xù)辦理后需到本人所在部門備案,未備案人員不能享受學院關于計劃生育的假期與獎金等相關獎勵。
(三)子女出生后一周內需持生育手續(xù)證明和《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到本人所在部門備案。
(四)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zhí)行。
第十五條:政策外生育、非法收養(yǎng)屬違法行為。
第五章:節(jié)育
第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jié)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七條:教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憑手術證明,自手術之日起,享受計劃生育假期。
第六章: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八條:校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歸口管理,責任承包”。各用工部門、各種承包、租賃經營的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以及簽訂校內建筑施工合同的單位等,負責對所屬的流動人員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管理、服務工作,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
第十九條:堅持憑證用工,嚴格查驗證制度。各部門在招聘臨時工或辦理出租、承包、租賃經營業(yè)務、簽訂校內建筑施工合同時,應查驗有關人員“身份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
第七章:學生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條:辦理暫緩就業(yè)的畢業(yè)生必須依法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遵守學院計劃生育規(guī)定。
暫緩期限到期、戶口緩遷滿兩年,按省教育廳畢業(yè)生就業(yè)指導中心規(guī)定辦理遷移手續(xù)。逾期不辦理者,相關部門應將其戶口按派遣情況遷移到其派遣地。
第八章:優(yōu)待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在學院工作期間按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結婚登記者,享受婚假5天,婚假必須在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半年內一次性休完。
第二十二條:產假
。ㄒ唬┓戏、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產假98天,女方享受80天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產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分娩時屬難產增加休假15天;剖腹產增加休假30天。
第二十三條:哺乳時間及哺乳假
(一)教職工子女出生后至一周歲內,可享受在班每天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ǘ┡搪毠ば萃戤a假,如確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并由部門加具意見,經人事處審核,上報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后,可請哺乳假至子女滿1周歲,請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若為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部門在交月報表時需附其每半年一次的孕情檢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在獨生子女滿14周歲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享受以下優(yōu)待獎勵補助:
。ㄒ唬⿵霓k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fā)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懷孕之日起終止獨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ǘ⿲τ讵毶优改,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始,可到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辦理享受每月由政府按一定標準發(fā)放的計劃生育獎勵金,直至本人亡故為止。
第二十五條:學院每年對責任書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根據(jù)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結果發(fā)放部門計劃生育考核獎勵金。
第九章:監(jiān)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學院每年召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會議,傳達上級人口計生部門會議精神,總結上一年度人口計生工作;部署新一年度人口計生工作,簽訂《廣東工貿職業(yè)技術學院部門與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書》。
第二十七條:簽訂責任書的二級部門必須按照責任書要求完成計劃生育責任目標和落實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本部門人員若出現(xiàn)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部門必須負責落實其違反政策行為的核查程序,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實施補救措施,防止出現(xiàn)政策外生育。
第二十八條:學院在評選先進集體和確定綜合性獎勵、年度考核評定優(yōu)秀等級時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二級部門的管理對象如出現(xiàn)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該部門當年不得參加先進集體評比;其主要領導、計生責任人當年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種榮譽稱號,不得提拔重用,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yōu)秀等次。
第二十九條:落實層級管理責任制,對未完成學院下達的計劃生育各項工作指標,影響學院當年考核達標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追究其領導責任;二級部門出現(xiàn)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guī)行為,根據(jù)發(fā)生事件的嚴重程度核發(fā)所在單位人員當年計劃生育達標獎勵金的等級,不予發(fā)放當事人當年計劃生育達標獎勵金。
第三十條:凡出現(xiàn)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guī)行為者,從學院知情之日起將按以下程序處理:
。ㄒ唬┯扇耸绿帉ζ鋾簳r停職,當事人應積極配合調查核實違規(guī)行為。
。ǘ┩B毢蟛扇」(jié)育補救措施不造成政策外生育事實的,可復職。
。ㄈ┙浾J定為違規(guī)后,拒不采取節(jié)育補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者,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和廣東省紀委、監(jiān)察廳《廣東省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guī)紀律處分規(guī)定》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處理。
第三十一條: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若不按要求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及扣發(fā)計劃生育達標獎勵金:
。ㄒ唬┠薪搪毠げ话匆(guī)定向學院提供女方工作單位計劃生育辦公室或戶口所在地街(鎮(zhèn))計生部門的回函。
。ǘ┡搪毠げ话匆(guī)定完成學院組織的孕檢、病檢等生殖健康檢查任務。
。ㄈ┱堥L假的已婚育齡女教職工不按規(guī)定提交孕情檢查報告。
。ㄋ模┓嫌嘘P生育政策但未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生育子女。
。ㄎ澹┳优錾崔k理備案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凡政策外生育人員未經地方政府部門處理或處理期未滿五年者,各部門一律不得錄用、聘用。
第三十三條: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好人員調入關和戶口遷入關,否則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我校用工期間,用工單位負責已婚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如用工人員出現(xiàn)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應當及時向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及勞務派遣公司通報違規(guī)情況。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在招聘雇用臨時工、或辦理房屋出租及各種承包、租賃經營業(yè)務、或簽訂校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應同時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合同,并按《廣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違反規(guī)定經教育不改的,按章處罰。若承包單位出現(xiàn)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guī)事件,影響學院計生工作的,與之簽訂合同的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出現(xiàn)以下行為之一者,學院將按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給予處理。其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計劃生育部門財物的。
。ㄈ┎啬溥`反計劃生育對象的。
第三十七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如出現(xiàn)違規(guī)行為,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八條:學院教職工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員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應當配合學院、社區(qū)居委會或者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員管理工作,對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員,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將學院出售的住房租給他人居住,租戶發(fā)生計劃外懷孕和生育的,出租人員要承擔連帶責任,當年不予發(fā)放其計劃生育獎勵金。
第十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保障教職工享有計劃生育服務的權利。
第四十條: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為已婚育齡人員免費發(fā)放避孕藥具,向教職工、在校大學生提供宣傳教育及優(yōu)生優(yōu)育和生殖健康保健咨詢。
第四十一條:學院每年為教職工體檢時,同時為女教職工進行查孕查病工作。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學院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解釋。國家、省、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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