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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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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通用6篇)

  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fā)展的今天,我們會經常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是承載我們愿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什么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通用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通用6篇)

  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

  申請事項:對XX右手損傷重新進行傷殘程度鑒定。申請理由:申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不服,已提出上訴。

  在一審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原審判決予以支持。XX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的主要依據是,XX自行委托XXX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XX司鑒中心[20xx]臨床鑒字第0064號”《司法醫(yī)學鑒定書》。申請人有證據和理由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1、根據XXX醫(yī)院病歷,XX右手受傷1小時許查體:右手“活動正常,血循好”;急診行“右腕清創(chuàng)縫合﹢神經、血管探查吻合術,手術過程順利”;“術后予以對抗感染、對癥治療”?稍阼b定時,XX卻自述“右小指不能彎曲”,《司法醫(yī)學鑒定書》亦認定其“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這顯然與病歷記載是矛盾的,而且《司法醫(yī)學鑒定書》也沒有說清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與刀傷有無因果關系,有何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司法醫(yī)學鑒定書》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醫(yī)學鑒定書》稱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據是XX的“自述”,即XX主觀感受。申請人認為,這不僅非常不科學,缺乏客觀基礎,而且對申請人是極端不公平的。申請人認為,必須以科學的方法,使用科學儀器對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進行檢查;如果XX右手小指確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那么還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與刀傷有因果關系;而不能僅憑XX的“自述”及鑒定人的肉眼觀察,就認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申請人認為,《司法醫(yī)學鑒定書》缺乏科學依據,不能采信。

  為此,申請人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請二審法院予以準許。

  申請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申請事項:對司法鑒定所被申請人的司法精神病鑒定進行重新鑒定,重新認定案發(fā)時被申請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事實與理由:

  一、原鑒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鑒定依據的事實是虛假的。

  《司法鑒定通則》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ㄈ┮蜩b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

  三、原鑒定存在可能影響鑒定意見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綜合上述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通則》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ㄋ模┪腥嘶蛘咂渌V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特此申請重新鑒定。

  申請人:

  時間:

  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篇3

  申請事項:申請對本案中關于xx的精神狀態(tài)鑒定、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上訴人xxx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一案中,申請人認為做為鑒定結論的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司鑒中心(20xx)精鑒字第465號)存在問題,具體理由如下:

  1、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無鑒定主體資格,《刑事訴訟法》120條規(guī)定,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本案鑒定的正屬于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而該單位并非醫(yī)院,也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因此不具備主體資格。

  2、形式不符合,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guī)定: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檢驗方法、鑒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而本鑒定意見書中,僅有鑒定人員簽字,無蓋章。

  3、檢材不夠充分,本案鑒定的基礎材料僅是案卷材料及xxx本人的表現,并未取得xxx的有關病歷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據不充分。

  4、鑒定過程不夠科學,鑒定單位僅采用詢問的方式進行鑒定,未借助任何儀器進行檢查分析,鑒定過程不夠科學。況且被鑒定人鑒定時的表現不代表案發(fā)時的表現,

  5、鑒定依據不足,《中國精神障礙分害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中有數百種精神病癥狀,而鑒定單位僅憑觀察即排除xxx有其中任何一種癥狀的情況,依據不足。

  6、鑒定范圍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據此辯護人認為鑒定要解決的是專門性問題,在本案中即xxxxxxxx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為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屬于法官判斷的范疇,而非司法鑒定需要解決的問題。辯護人認為本鑒定結論超出法定的鑒定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guī)定,特提請對本案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懇請貴院準許。

  申請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篇4

  申請人:杜正武、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盜竊案件汪明(化名)的辯護人。

  申請事項:申請人對[遂安價認鑒[20XX]047號]《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不服,請求對本案涉案物品價值重新組織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查閱案件事實和材料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審查后認為,本案[遂安價認鑒[20XX]047號]《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存在若干重大違法和錯誤之處,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判決,特申請重新鑒定!蛾P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遂安價認鑒[20XX]047號]的主要違法和錯誤之處如下:

  一、鑒定人員沒有在鑒定結論書上簽字,該鑒定結論依法不產生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guī)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辫b定工作屬于人身信賴性極強的專門工作,委托人是基于對鑒定人員專業(yè)知識的信賴,而不僅是對鑒定機構的信賴,對鑒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應由鑒定人負責。為此《刑事訴訟法》才明確規(guī)定了必須由鑒定人簽名。本案中鑒定結論只有“遂寧市安居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蓋章,而無具體的鑒定人員簽名,因此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鑒定結論生效要件的法律規(guī)定。

  二、鑒定人員超越鑒定權限出具鑒定結論,屬于違法鑒定,當屬無效。

  根據《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20XX)240號】第12條規(guī)定“價格鑒證人員暫分為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價格鑒證師、價格鑒證員。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除具有價格鑒證師的上崗資格外,可從事價格鑒證的復核裁定業(yè)務,并具有在《價格鑒證復核結論書》上簽名的資格。價格鑒證師除具有價格鑒證員的上崗資格外,還具有主持內部審核、出庭質證、在對外的《價格鑒證結論書》上簽名等的資格。價格鑒證員,具有從事價格鑒證的上崗資格,并具有與價格鑒證師共同在內部的《價格鑒證技術報告書》上簽名的資格!

  根據該規(guī)定,價格鑒證人員共分為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價格鑒證師、價格鑒證員三個層次。只有具備價格“鑒證師”以上資質的鑒證人員,才有權在對外的《價格鑒證結論書》上簽名。價格“鑒證員”無權在《價格鑒證結論書》簽字,而本案《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便是由兩名僅取得“鑒證員”資格的人員出具的,因此“鑒證員”超越鑒證權限所出具的鑒定結論應屬于無效鑒定。

  三、《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有意對鑒定人員資質進行虛假陳述,以掩蓋其鑒定人員不具有鑒定資格的事實。

  遂寧市安居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知曉“價格鑒證員”無權在《價格鑒證結論書》上簽字的規(guī)定,故在本案《關于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第十三項中有意將唐勝恩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名稱標識為“價格鑒證師”,而其提供的資質證表明其僅為“價格鑒證員”。同時,鑒定結論書所記錄的資格證書編號與唐勝恩真實的編號也不一致,鑒定結論書記載證書編號為:0010735,而唐勝恩的真實編號為:510838。另一位“鑒證員”楊樺則根本無權在本次鑒定結論書上簽字。

  四、鑒定結論沒有考慮折舊因素,與被盜物品真實價值不符。

  《鑒定結論書》記載價格鑒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市場法”,即以被盜物品成品在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格予以估價的,估價過程中沒有考慮折舊因素,對該問題辯護人已向本案鑒定人唐勝恩予以了核實。

  據鳳平廠負責人王鳳蘭的.《詢問筆錄》(第32頁第5行)記載所盜物品“都是以前老廠搬過來的舊貨都生銹了”。可見該成品已露天堆放多年,并且已經生銹,使用價值已大為降低。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9項、10項、第11項的規(guī)定,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序進行折算。

  即使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計算,庫存多年的工業(yè)品也應當計算折舊率。關于錳鐵已生銹的事實許勝志、舒萬華的《詢問筆錄》也都有類似陳述。而本次價格評估中卻沒有考慮折舊因素,因此評估價格與其真實價值不符。

  五、《鑒定結論書》中關于鑒定結論這一關鍵性數據記錄錯誤,無法采信。

  價格鑒定結論的總價這一關鍵性數據,小寫記錄為:55460元,大寫則為:伍仟伍佰肆拾陸元整。辯護人有理由相信大寫金額更為嚴肅和不容易出錯,同時考慮到刑事訴訟以有利于被告人為基本原則,本案在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時更應當以大寫的“伍仟伍佰肆拾陸元整”做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六、鑒定結論書記載的物品明細存在錯誤,價格鑒定結論不可信。

  《鑒定結論書》在被盜物品明細第13項的記載中記載“錳鋼側板壓塊部件,200KG/件,1660元”,而辯護人找遍扣押物品清單和發(fā)還物品清單,均未找到200KG/件的物品,該物品從何而來,又何以作為被盜財產進行估價的?

  200公斤一件的物品被記入本次被盜物品明顯有違常理。根據被告人的陳述,是由“何哥”一人將被盜物品從鐵欄桿里傳出來的,何哥并不是舉證冠軍,他不可能將200公斤重的物品從廠內搬出,并且是從鐵欄桿的縫隙里遞出來的,同時不造成鐵欄桿的損壞。很明顯該200公斤重的物品不可能是本次盜竊所得。鑒定結論明顯是將此前已存放于“廢品收購站”的其他物品計入了被盜物品,整個鑒定結論由此缺乏了可信性基礎。

  綜上所述,基于本次鑒定結論存在以上六點嚴重違法和錯誤之處,本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9條“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申請對本案涉案財物價值進行重新鑒定。為便于貴院查明案件事實和公正判決本案,懇請貴對本鑒定申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杜正武

  20XX年4月30日

  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篇5

  申請人:XXX律師XX律師事務所

  通訊地址:XXXXXXXXX

  電話:XXXXXX

  申請事項:依法對XXXX銷售假冒XXXX注冊商標的商品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鑒定

  申請理由:

  一、鑒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fā)〔20XX〕3號)第八條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ㄒ唬┘倜白陨虡说纳唐飞形翠N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ǘ┘倜白陨虡说纳唐凡糠咒N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依據上述規(guī)定,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格應以其貨值金額進行計算。XXXX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XXXX價格鑒定并非以貨值金額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二、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的因素,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X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沒有衡量XXX已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沒有把部分查清的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沒有應當結合當事人的銷售場所、消費對象以及社會認知等幾個方面綜合判斷當時市場上該同種類的侵權產品的價格;沒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調查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是在高檔購物場所還是普通商鋪;

 。2)該銷售場所吸引的消費人群以及他們的消費層次,

 。3)普通消費者能不能基于一些基本認知區(qū)分商品的真假等。

  法律的規(guī)定和生活的常理是相輔相成的,依據常理,非正規(guī)購物場所的銷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價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購買者也不會認為自己購買的就是真品,更不可能按照真品的價格去購買。

  X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的程序去做鑒定,而是直接跳躍式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9號)中的某片段規(guī)定,斷章取義,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三、鑒定結論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等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原理

  XX號價格鑒定書的.鑒定結果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格遠遠高于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該鑒定結果導致的結論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已銷售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這個鑒定結果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違背了社會最基本的誠信和公平;該鑒定結果影響到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及執(zhí)法機關的公正形象,也損害公民對法律保障這道底線的信任,這樣的鑒定不能進行情節(jié)的考量,不具可執(zhí)行性,也不具有司法理性。在這種情況下及在十八大剛剛閉幕之際,不利于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不利于達成懲罰和教育的雙重目的;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不利于形成源頭治理、動態(tài)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

  XX號價格鑒定書的鑒定結論也與最高院發(fā)布的眾多相關案例背道而馳,如楊昌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田龍泉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XX號價格鑒定書的鑒定結論背離法律規(guī)定,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在開庭時當事人及申請人均提出異議。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特申請對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鑒定。

  申請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六日

  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篇6

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今收到貴院化檢刑委代(20xx)211號告知書,得知周x涉嫌故意傷害一案正在貴處審查起訴,現我作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請對我的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進行重新鑒定,刑事重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事由如下:

  一、我已經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化州市xx局東山xxx將(20xx)化公刑鑒字第153號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結論告知我的當日向其書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偵查機關并在我的申請書加注了“同意申請”的意見(見附件)。但是,偵查機關并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安排重新鑒定,F在我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八十二條關于審查起訴中的偵查監(jiān)督的規(guī)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條關于審查起訴中對被害人進行醫(yī)學鑒定的規(guī)定,向貴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二、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并發(fā)生呼吸困難的,為重傷;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的,為重傷。我的傷情同時具有氣胸、血胸、肋骨骨折諸要素,屬于胸部損傷嚴重,經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爛。經我今日咨詢我在化州市人民醫(yī)院的主治醫(yī)生楊水貴主任醫(yī)師(其過程附音像資料DVD一張),其最后結論是:根據呼吸指數(R)28-20次/分鐘及肺組織受壓55%兩個指標,醫(yī)學專業(yè)人士(包括法醫(yī))足以認定“呼吸困難”;呼吸指數低至28次/分即為氣促、呼吸困難,肺組織受壓達到30%以上即表現呼吸困難。而這兩個指數在原鑒定書中都已經錄入(見原鑒定書),原法醫(yī)師卻認為沒有呼吸困難的'記錄,原鑒定錯誤非常之明顯。申請人復印的病歷也有“氣促”“胸悶及呼吸困難”的記錄,“病情記錄”也有相關記錄(醫(yī)院保存),人身傷害鑒定應當根據受傷害時的情況(或者入院時的病情),并非治療后的情況。并且,傷情鑒定最主要應當依據生化指標,而不應當僅限于文字表述。

  綜上,請貴單位依法安排重新鑒定。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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